線上連署|反對侵害人民上訴權的《民事訴訟法》修法連署
2022-4-21
司法院為推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已向立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1)(2)。其中,限縮上訴權的關鍵條文如下:
(一) 刪除第447條第1項第3款、第6款,未來第二審不能再以「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或「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為由,提出新攻防方法。且本條文三讀通過公布後將立即生效,無任何緩衝期!
(二) 修正第469-1條第1項,未來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上訴三審者,須經最高法院許可,並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本條文施行日期則由司法院另定之。
目前包含第447條部分的修法草案,在立法院已進入黨團協商階段。由於司法院將其列為優先法案,如果朝野沒有反對意見,本會期勢必三讀立法!依據學者研究,於二審允許提出新攻防方法的案件,有7成是依第447條第1項第3、6款。但本次修法卻預計將其刪除,對人民權益影響衝擊重大。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決議必須在有「堅實事實審」妥善配套下,才能限縮上訴權,但本次修法顯與其背道而馳。倘若草率立法,恐將發生侵害人民上訴權的嚴重後果。
連署團體為保障人民訴訟權利,提出以下三點訴求:
上列為連署書內文,詳細理由說明如後。敬邀律師界、學界以及關心司法改革的團體與民眾加入。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董事長 林永頌律師 敬邀
2022年3月16日
連署至今,已有5個律師公會、27個民間團體加入,表達對修法方向的疑慮:
律師公會
基隆律師公會、台北律師公會、雲林律師公會、嘉義律師公會、宜蘭律師公會。
民間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陪審團協會、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永社、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藻礁公投推動聯盟、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反淡北道路聯盟、全國環保公務機關總工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高雄市獨立總工會、中華電信工會高雄市分會、中鋼運通企業工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中華電信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全國產業總工會、RCA關懷協會、中冠資訊企業工會、桃園在地聯盟、台灣青年基金會、看守台灣協會。
反對侵害人民上訴權的《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
2017年總統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再次決議要將現狀「圓筒型」的訴訟制度,改為「金字塔型」。所謂「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指以第一審為事實審核心,第二審改採「事後審」或「嚴格續審制」,第三審則採「嚴格法律審」。此架構的優點在於,可使距離事發時間最近的第一審法院,有效釐清案情,並避免上級法院重覆調查事實,耗費司法資源、曠日廢時又無效果,並能藉此改善第三審法院法官人數過多,造成法律見解歧異等問題。
本會向來支持「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改革方向,但主張應有完善配套措施,穩步漸進推動改革。關鍵在於,若第一審法院的事實認定背離真相,表面上民眾雖仍可上訴,但因上級審法院原則上以第一審的事實認定為判決基礎,而不會重新調查證據,致使案件獲得實質救濟的機會減少。同時,也可能因上訴改採嚴格審查並為減少上訴的案件量,反而造成冤錯案被維持。因此,在缺乏完善配套狀況下,對於民眾而言,可能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總結而論,對於人民上訴權或上訴得主張範圍之限縮,應以下級審審判品質的提升為前提。
針對「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司法院針對《民事訴訟法》修正已提出兩部分草案(1)(2),其中修正第447條部分已進入黨團協商階段。但本會檢視相關條文發現,草案不僅對於堅實事實審的效果相當有限;限縮人民上訴權的規定,不僅客觀條件尚未成熟,也缺乏適當的緩衝。
第447條草案修正條文如下表,即第二審「限縮失權效例外條款適用」的部分,也就是說,未來人民於第二審時,不得再以「補充第一審已提出的攻防方法」或「若不提出將顯失公平」為由,例外提出新攻防方法。就修法目的來看,應是要使當事人於第一審適時提出,避免「藏招」導致審判效能下降。
草案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4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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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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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根據學者過去針對最高法院58則判決的統計研究,在第447條的實務運用上,被刪除的兩款規定合計約佔允許提出案件的7成,若貿然刪除,將嚴重影響人民於第二審得主張的範圍。因此,上開修正的前提必然是以堅實的第一審為前提,否則會犧牲人民的訴訟權益。問題在於,現行第一審的審判品質如何?
年度 單位:件 |
合計 | 撤回上訴 | 駁回上訴 | 廢棄原判 | 和解 | 調解成立 | 其他 | ||
不合法 | 無理由 | 全部 | 部分 | ||||||
2011年 | 8305 | 851 | 145 | 3830 | 777 | 1351 | 1030 | 220 | 101 |
2012年 | 8784 | 867 | 125 | 4095 | 821 | 1619 | 938 | 191 | 128 |
2013年 | 8513 | 893 | 108 | 3839 | 741 | 1561 | 1043 | 231 | 97 |
2014年 | 8781 | 938 | 116 | 3958 | 764 | 1545 | 1034 | 340 | 86 |
2015年 | 9827 | 986 | 132 | 4388 | 934 | 1754 | 1064 | 493 | 76 |
2016年 | 9858 | 912 | 100 | 4337 | 953 | 1856 | 1035 | 578 | 87 |
2017年 | 9597 | 926 | 125 | 3948 | 1017 | 1750 | 1125 | 631 | 75 |
2018年 | 9986 | 1002 | 129 | 4023 | 924 | 1723 | 1193 | 920 | 72 |
2019年 | 9973 | 942 | 175 | 4055 | 905 | 1624 | 1045 | 1140 | 87 |
2020年 | 10272 | 982 | 149 | 4118 | 938 | 1736 | 917 | 1362 | 70 |
總計 | 93896 | 9299 | 1304 | 40591 | 8774 | 16519 | 10424 | 6106 | 879 |
回顧過去10年的資料可知,上訴案件中,大約有27%案件的第一審判決被第二審法院廢棄。這些案件中,更有有1/3是被「全部廢棄」。就此可知,目前一審判決品質有待加強,在未改善一審判決審理品質之前提下,實不應貿然緊縮人民於第二審提出新攻防方法的機會,否則將嚴重損害其權益。
況且,依配合上開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來看,若上述修正三讀通過,將自公布日後立即施行,而無任何緩衝期!回顧司法院2018年7月4日之新聞稿,司法院尚有分階段修法的概念,今卻要讓訴訟制度的重大變革倉促上路,實在令人心驚!
綜合於立法院審議中的的兩部分修法,目前司法院提出強化事實審的配套制度如下:
單單藉由上述修正,要如何強化第一審的審判品質與事實認定,實有疑問。專業委員規定原則上非「證據方法」,故就其意見是否可為法院判斷之依據,有模糊不清的問題。從更宏觀的角度而言,捨《商業事件審理法》已導入之「專家證人」不用而選擇專業委員制度,亦非無疑。
此外,為使複雜之法律爭議能於第一審獲充分攻防,使當事人權益不應於第二審延誤提出而受失權效影響,修正草案規定第一審訴訟價額超過500萬,第二審超過150萬的情形,應強制委任律師代理,並規定律師費用須由敗訴一方負擔。對此,第一審以500萬作為劃分是否適當,或有再下修、擴大適用範圍的必要,亦值深思。並且,修法擴大律師強制代理,也應配套調整法律扶助範圍,以保障無力負擔律師費用民眾的訴訟權。
依此方向,於三審審結的案件中,敗訴之一方須負擔雙方三個審級的律師費用,若於調解程序中能讓當事人仔細審酌,亦有加速程序、促進和解的功能。以美國加州之相關規定為例,當爭議之原告起訴時,被告可發文提示目前願意達成和解之金額。如兩造最後仍進入審判,且判決賠償予原告的金額,低於被告當初願意和解之金額時,原告就須負擔被告的律師費等訴訟費用。
其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便決議,司法院應研議制定適用於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證據法專法,以完善證據法則、促進法院正確認定事實,強化以證據為核心的審判機能。但在後續評估中,民事廳認為:「我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有關認定事實所應遵循之法則均不相同,因此應強化各訴訟程序之證據法則,無訂定統一證據法之必要。」
問題在於,民事訴訟上確實有法院職權調查證據色彩仍相對濃,間接形成證據法則模糊化的情形,縱無與刑事、行政領域統一證據法的需要,仍必須於《民事訴訟法》加以強化。但本次修法卻未就證據法部分予以處理,導致堅實事實審的效果令人存疑。
首先,目前法院審理民事事件時,就人證的調查程序未有明確規定。實務上是由法官依其經驗決定,有依《刑事訴訟法》行交互詰問、也有法官逕依職權訊問。對於當事人而言,則限於不確定的窘境。以日本法為例,其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1項便採交互詰問制度,明定訊問證人之順序依序為當事人、他方當事人、審判長。對此,應有配合「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範圍」等題一併檢討、修正之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通過之《商業事件審理法》已引入「專家證人」制度,以補強現行鑑定制度之不足,並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權而保障證明權,並收堅實事實審之效。然而,本次修法皆未將「專家證人」制度作為民事事件「堅強事實審」的方案,亦有疑問。我們呼籲,堅實事實審的修法離不開民事證據法的強化,除了上述已在我國施行的制度外,也應針對「證據提出及調查程序之效率」與「法院得職權調查證據界限」進行通盤檢討及修法,以增進民事審判的效率。
依「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改革方向,事實認定的核心將移往第一審。原則上,當事人所有的證據,皆應於第一審提出。因此,最為迫切的是第一審程序的改革,應有考慮擴大合議制之必要,以強化一審認事用法,始能満足限制二審之條件,並有利經驗傳承。
縱使因人力不足,於短期內無法全面施行,亦應加強落實《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1點、第3點規定,於重大民事事件施行第一審合議制,並將定義為「重大事件」的訴訟標的價額下修(目前為600萬)。
又為使第二審合議制能有效發揮功能,亦應考慮由合議庭的三位法官全程參與調查證據及審判之程序,並採連續、集中審理,以達訴訟效率之效果。同時,為因應事件性質活化人力配置,亦可考慮學習德國法,規定第二審於雙方當事人合意下,可例外行獨任制審判。
「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目標,在於打造有效、迅速的訴訟制度,提升人民訴訟權的保障,並將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因此,改革的先後順序,必是先提升事實審裁判品質,並視成效評估之結果,再推行限縮上訴範圍的第二階段方案。司法院此次包裹進行的改革方案,不僅邏輯錯誤,更是漠視人民權益的修法。縱使逾限縮第三審上訴權的草案中,其施行日期是由司法院另行公布,但在司法院未完整說明其期程規劃、配套制度未完善的情形下,也十分令人擔憂。
此外,既然限縮了人民上訴權,為避免錯案,應有必要適度檢討、放寬民事再審救濟制度之門檻。但在官方版草案中,我們只看到如何杜絕「反覆聲請再審」,卻未從人民角度加以反省,實在令人遺憾。
另一方面,現行律師自律及懲戒的成效,長久以來受法界詬病、遭民眾質疑,並有「師師相護」之譏。在強制律師代理事件擴大的同時,也有必要強化律師自律及淘汰不良律師、提升律師服務品質並保障民眾權益。據此,我們呼籲律師公會,應對如何提升懲戒、淘汰機能,提出具體說明。可能的方式例如:向民眾、法官或檢察官蒐集關於律師服務品質之意見,並積極提醒民眾可向公會申訴律師、公開申訴書撰寫範例等。同時,司法院也應定期審慎檢討法官評鑑新制的成效,並強化院長的職務監督責任,避免民眾權益因不適任法官受損。
最後,案件事實認定的重心移到第一審法院,將大幅增加第一審法官的負擔。因此,前述改革必須配合「金字塔型人事組織」的調整,使上級審的法官能夠移到一二審法院辦案,充實人力並使其審判經驗得以傳承。同時,最高法院法官員額也應配套精簡,以避免法律見解不一致情形。對此,司法院亦有必要盡早將人事、組織改革的規劃提出討論、凝聚共識,而非在各訴訟法修正通過後,才開始著手處理。
「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涉及人民訴訟權的重要改革議題,但從目前的草案及規劃看來,人民權益反而成為犧牲的對象。據此,我們向立法院提出前述連署訴求,希望各黨立法委員能回歸「司改為民」的改革初衷,為人民的權利好好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