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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夠小心就是有做壞事的故意嗎:訪郭皓仁律師

身為法律系的學生,先前在課堂上就聽過人頭帳戶的實務問題,也曾在新聞中看過相關報導。但在還未深入了解本議題前,自己和身邊家人、朋友的看法都單純地認為,在處理跟錢財有關的事物時,不是應該要格外細心留意嗎?帶著這樣的好奇心,我們訪談到曾經承辦相關案件的郭皓仁律師,希望可以更了解實務上遇到的問題。

當流刺網般的推定故意,遇上無罪推定

人頭帳戶犯罪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而實務上幫助詐欺的主要爭議在於該如何判定行為人具備「幫助詐欺的故意」。簡單來說,若要判提供帳戶者犯了幫助詐欺罪,需要其認識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並且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但故意並不以直接故意為限,具備間接故意亦可。

在人頭帳戶案件中,「預見」是指可以預測交出自己的帳戶會有什麼樣的結果;「故意」則是指把帳戶給對方時,是否有意要幫助詐騙集團實行犯罪。實務上經常可以看見法官在判決中寫道:「行為人可預見將自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將幫助不法詐騙集團詐欺他人之財物,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如此簡單、直覺,從交出帳戶的客觀事實導出有幫助詐欺的故意。

本應是嚴謹的認定程序,在司法實務上,認定的方式卻變得寬鬆,到頭來,變成一個有罪推定的過程。郭皓仁律師說:「其實這就如同流刺網的作用,基本上只要是心智正常的人,在交出帳戶的那刻,就會被法官認為有預見的可能性卻還去做,行為人具備故意就順理成章地被推定出來,甚至完全不需要有證據,同時也造就了九成以上定罪率的情形。」

「怎麼有那麼恰巧的事,每個人都來跟我說被騙?」

郭皓仁律師也提到,從檢察官和法官的角度來看,他們已經辦過上百件類似的案件了,自然會提出「這就是詐騙,你怎麼可能會不知道」的看法。

然而,站在被騙帳戶者的角度,他們可能是第一次從事民間借貸,誤信「提供帳戶」是辦理貸款的程序之一。在經濟困窘、急需用錢的情況下,對於風險的判斷能力會變低,相較於經濟負擔較小的我們,對那筆錢抱持著可有可無的態度,兩者的狀態是完全不同的。

律師認為,在這套「推定故意」邏輯中,隱含著「只要你知道有可能發生的事情,你都有故意」,可這樣的概念,是一般人不會有的。若將此種觀念推到極致,會導出社會上根本就不存在被詐騙的受害者,因為所有人都應該可預見對方是詐騙集團,卻心甘情願地把錢匯過去,然而法官不敢把這套邏輯套在受害者身上,卻轉而運用在被騙帳戶者身上。法官是用「一般人沒有」的「一般人邏輯」,去套用在一般人身上。

然而,詐欺犯罪並未因司法創造出這套強大的推論武器而變少,相較於十年前,現在幫助詐欺案件進到偵查的案量是兩倍多。雖然現在慢慢有法官會遵照無罪推定原則,做實質的故意認定,也願意去看個案的處境、難處,但整體來說,定罪率仍在九成以上,而且若程序上走簡易判決,就根本看不見行為人的辯解。

郭皓仁律師就曾遇過有個20出頭、還在念大學的年輕人,因誤交損友,和一件鬥毆案件扯上關係。擔心家人知道,只好自己籌錢找律師打案件。為了六萬塊,上網找了民間借貸網站,對方循序漸進地和他商談借款的流程,對方說需要確認他帳戶裡的金流、確保沒有被強制執行,要他將提款卡寄過去,直到家人要匯生活費給他時,他才發現自己的帳戶被列為警示狀態,於是趕緊向銀行聯絡,才知道自己被詐騙了。他想說警察已經介入處理,也有說明自己是被騙,就沒有特別加告對方詐欺,後來卻被起訴。

開第一庭時,可以明顯感受到法官的敵意跟不相信,畢竟當有一個人、兩個人來說被騙,到第一百個人跟法官說他也是被騙的時候,法官自然會產生「怎麼有那麼恰巧的事,每個人都來跟我說被騙」的想法。
處理這位年輕人案件的過程中,律師印象最深刻的是,倘若被告單純相信司法,沒有請律師,就會像其他案件一樣很快被定罪。可是現實中,沒有請律師的案件反而是佔多數的。

當社會結構下的經濟弱勢,遇上怠惰的政府

而回頭討論人頭詐騙問題的根源,有許多不同的方方面面。郭皓仁律師提到,他參考台灣金融研訓院2020作的台灣金融生活調查,調查顯示有三成的民眾存款低於5萬,其中完全沒有儲蓄的為16.6%;並且有11%的民眾無法獲得任何形式的借貸。這些數據背後代表的是,有些家庭無法承受突如其來的經濟風波,只要遇到一次較大的事故,如生病需要動手術、發生車禍無法工作數月,就可能繳不出房貸、車貸、小孩學費、卡費⋯⋯。當親友無法協助時,只能向外借款,但有些人沒有穩定的薪資轉帳證明,銀行不會核准,在沒有其他選擇下,只剩民間借貸。

然而,政府卻放任各種詐騙資訊充斥在民間借貸的市場,只要搜尋關鍵字,就會跳出非常多網站,其中某些詐騙集團的網站還大喇喇貼了反詐騙的專線。聯絡這些詐騙集團後,會有自稱是專員、經理的人來接待,給予詳細借款的細節、資訊,讓人相信是真的借貸流程,對方在審核自己的還款能力。

被騙帳戶者通常是社會結構下的經濟弱勢,司法用一張大網,將這些人跟潛在的犯罪者一網打盡,讓這些本身經濟能力不好的人,必須停工或向公司請假,去跑台灣各地的警察局、地檢署及法院,甚至是到離島,應付後續案件的審理。司法迫使這些人去擠出本來就沒有的錢,好賠給被害人,以換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最後再告訴他們,只要再繳十幾萬塊的易科罰金,就可以不用被關。

而警察跟檢察官也會有一定的困擾,因為案件需要移來移去。甚至法官也不敢判緩刑,因為行為人身上還有其他案子,如果別的案子被判有期徒刑,就可能要撤銷緩刑,這種情形對司法本身就是一個困擾。
我們可以說,司法系統的麻煩,源自於前端許多政府行政作為的怠惰。

「不夠小心就是有做壞事的故意嗎?」

訪談最後,我們之中有人向郭皓仁律師提出質疑:若完全遵照無罪推定原則將會產生「錯放」?郭皓仁律師則回應,這是司法的價值選擇,必須在寧可錯殺還是錯放間做抉擇。

郭皓仁律師認為,法學教育一直告訴我們,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保護的是所有無辜的人,如果為了制止猖獗的詐欺犯罪,寧可錯抓這些被騙的人,也要抓到潛在的幫助詐欺犯,就會演變成如今高定罪率的局面。司法必須回頭思考什麼是應該要的選擇,什麼是刑法原本要求的選擇。

律師認為,法官、檢察官因為太擔憂被詐騙集團蒙騙,導致他們以極高標準去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的無辜,有一百種理由駁斥被告的說法不合理,但司法永遠跟不上詐騙集團的腳步。當開始有司法判決說,被告沒有核實對方的身分資料,就把帳戶交出去,以此具備間接故意的時候,詐騙集團就會生出新的方法,可能是先去騙第三個人的身分證,再拿來騙帳戶,最後利用帳戶騙第四個人的錢。

有些人憂慮詐騙集團發展出「教戰手冊」,教導提供帳戶者該如何應對,律師認為要考量的應該是每個個案的情況及處境,不該假設行為人的說法是詐騙集團為了脫罪所教出來的,畢竟如果有人會被騙錢,那就有人會被騙帳戶。

郭皓仁律師說,被騙帳戶的被告一旦進入訴訟,他必須提出很完整的資料,遇到一個相對不那麼帶有敵意的法官,才會被判無罪。當司法採取有罪推定的立場時,法官是先抱持著行為人有罪的態度,去看待他所提出的證據。倘若法官認為被騙帳戶者在應對詐騙集團時不夠謹慎,也有可能認定你有幫助詐欺的故意。

律師也在訪談結束前,提出問題:「我們可以說一個人不夠小心就是有做壞事的故意嗎?」

訪談後,我也一直反覆思考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