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智障者遇見人頭詐騙案:訪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2022-2-27
「這種智能障礙者的人頭案件,沒有太大的問題」——是我們與司法實務工作者交流時,時常聽見的評論。確實,既然人頭帳戶案件最困難的在於對「主觀犯意的舉證」,那「邏輯上」,如果可以確認一個人的「認知能力」是國家身心障礙制度認證的「有問題」,則實務上判斷他「沒有認知」、「有沒有故意」應該就不那麼困難。
然而,當我們意外看到臺中地方法院李◯慶案(108年度簡上字第43號)的刑事判決,以及台南地院楊◯文案(107年度金訴字第27號)檢察官的上訴要旨,發現我們沒有辦法毫無懸念地,把智能障礙者涉入的案型,在討論人頭帳戶議題時擺在一旁。
臺中地院李◯慶案:有輕度智障手冊、有鑑定報告、有罪確定
上面所提到的李◯慶,他所經歷的案件事實與一般人頭帳戶案沒有太大差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說,他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以超商交貨便寄送之方式,將其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存摺與提款卡等資料,寄給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告知對方密碼,而以此方式將其前開帳戶資料交付予該人所屬詐欺集團使用。
一審法院判決他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一審簡易判決中看來,偵查卷中就已經有他輕度智能障礙的手冊資料,但這並沒有影響法院認定他有幫助詐騙集團的故意、或用以認定是否有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的適用,而是在量刑時酌予考量:
雖然認知其所為具有違法性(參偵卷第60頁背面),但領有輕度之智能障礙手冊(參偵卷第65頁),又僅為國中畢業(參偵卷第9頁),智識程度較弱,所為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影響社會治安非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審的判決,也就是引起我們注意的108年度簡上字第43號刑事判決。從判決中看得出來,因為上訴時終於有了法扶律師協助,辯護人協助被告聲請就被告於案發時有無刑法第19條之適用為專業鑑定,也得到了以下的結果:
被告為33歲國中資源班畢業目前單身之男性,被告自小成績不佳,經老師建議接受評估發現為輕度智能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國中資源班畢業後沒有繼續念書,被告之母親表示被告沒有什麼朋友,加上腎臟及心臟疾病,多在家中玩手機上網。
被告之腦波檢查正常、魏氏成人智力量表全量表智商43、語文理解50、知覺推理51、工作記憶50、處理速度50,上述分向測驗雖相較於同齡常模落於『中度不足』之範圍
然而,法院認為「被告測驗時態度明顯防衛,且受測動機低落,加上本次結果與李員生活表現不相符(如能夠使用手機通訊軟體聯繫、可自行攜帶重要證件至銀行辦理個人帳戶)」因此認為鑑定報告的結果可能低估,也因此認定沒有刑法第19條的適用。
實務上,我們雖然了解到刑法第19條的適用本來就嚴格,辯護人的主張除了19條外,大多也會直接在故意層次,主張在有限的認知能力下,被告沒有對於詐欺犯罪的主觀幫助犯意。本案走到二審,有律師辯護、有送鑑定,最終卻仍以有罪定讞收場,引起了我們的注意。
台南地院楊◯文案:一審法官發現有疑送鑑定,檢察官上訴
楊◯文案的起訴書非常平凡,就是一般幫助洗錢案件會看到的模板:
楊◯文應可知悉現今社會常有不法人士利用人頭帳戶存、提款,藉此從事詐騙犯罪之情事,而得預見若隨意提供其個人帳戶,為人提領來路不明之款項,即有使從事不法詐騙行為者完成向被害人取得財物以遂詐欺犯行之虞,竟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1日某時,將其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簿、印章、金融卡及密碼,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號第一銀行大灣分行前,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偉』之詐騙集團成員,復提供其向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帳號供該成員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持以犯罪
然而,起訴到一審後,從判決書記載看得出來,法官在審理時,發現被告「怪怪的」,於是主動為被告指定辯護人,並請嘉南療養院對被告之智能狀況,是否有易於受騙,抑或易於輕信他人之情況為精神鑑定,發現其有輕度智能障礙:
楊員意識清楚,過去有情緒、睡眠、幻覺及妄想等困擾,但無明確精神科診斷。然依據心理衡鑑的結果,其智能屬輕度智能障礙,其思考模式及反應較為簡化及固著,在現實判斷力及行為對錯之識別上相對不足,尤其其操作智商屬中度智能障礙表現,推測其財務處理的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受限;加上楊員工作經驗多短暫,且據其描述多為現金領薪之工作,對於開立戶頭、匯款、領取現金等流程並不熟習,其對複雜社會情境之理解,受智能障礙與社會經驗所影響,但經鑑定者說明,楊員可理解案件經過、涉入詐騙的原因與未來避免的法。
故整體判斷,楊員就犯行時,其在當時對財務判斷較普通人平均程度低落,其涉入案件與智能障礙及社會經驗不足相關。
一審法院因此認定詐欺集團成員顯然利用楊◯文對現實判斷力及行為對錯之識別相對不足的精神狀況,及對於開立戶頭、匯款、領取現金等流程不熟習,而趁機騙取被告之前揭帳戶資料,並使用話術騙被告至銀行等處提款,故她本人並沒有有與詐欺集團成員有洗錢或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最後判決她無罪。
然而,檢察官卻提出了上訴,從判決書引用的段落看來,檢察官上訴意旨認為楊O文並非毫無社會、工作經驗之人,另被告亦自承有轉帳、劃撥之經驗,且遠赴至臺中提款後以現金方式交付與詐騙集團成員等,足認她有隱匿犯罪所得的故意。
幸好最後二審認為檢察官的上訴無理由,駁回了上訴,才讓被告走到無罪確定的一天。這樣法官主動發現有問題,幫被告找了律師、送了鑑定,但檢察官仍然以一般人智識判斷其認知能力的案例,也引起我們的注意。
看到上述案例後,我們決定先不要轉頭過去,再多看幾眼智能障礙者遇到人頭帳戶案件時可能遇到的問題。於是我們訪談了長年耕耘心智障礙領域的工作者。透過中華民國智障者總會(下稱智總)副秘書長、兩位第一線服務智能障礙者的社工及實際承辦智能障礙者人頭案件的律師的眼睛,試圖進入這個認知落差的世界。
趕在農曆年前,我們來到智障者家長總會,訪談到智總的孫一信副秘書長、楊松錦社工、大安文山身障資源中心陳思堯組長、內湖松山身障資源中心巫淮南主任。
李◯吉案:有中度智障手冊、有社工作證、無罪確定
律師、社工齊聚一堂,跟我們分享了其中一件他們同時服務過的個案:李◯吉案(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
有中度智能障礙的李◯吉,上一份工作被解雇了,認真工作的他急於找尋下一份工作,此時在FB看見以下訊息:「增加被動收入、如須找工作可洽。」李O吉因此加了張小姐的Line帳號,張小姐表示她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為提供企業稅務優惠而需要銀行帳戶,出借帳戶每個月有3萬塊、10天先給你1萬,李◯吉信以為真,將身分證、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等拍攝照片交給張小姐,換來的卻是從頭到尾都沒拿到、說好的「出借帳戶費用」,更被銀行通知帳戶有問題,此時李◯吉才驚覺自身受騙。
身障中心的陳組長及巫主任跟我們分享到,輕度的智能障礙者其實與一般人工作狀況時常無異,沒有發生重大事件時,很多時候不會在身障資源中心開案。這個個案是因為剛好遭遇車禍、解雇等重大事件,才進案個管,社工們也才有機會因為長時間跟他一起建立關係、一起工作,而得以在法庭上提供一些互動的觀察。
李◯吉的案件中,詐騙集團將他提供的帳戶做為人頭帳戶,用來詐騙其他被害者的金錢,他因涉嫌幫助詐欺取財遭到檢察官起訴。一審中,他只是重複主張「我相信把帳戶出租就有錢、我相信有這種工作」,但他的主張並沒有被法官採信:
被告既有前開從事環保局清潔工作、洗碗等工作經驗,知悉付出勞動力與相當報酬間之關聯性,觀諸收購本案帳戶之人於LINE對話向被告介紹工作內容略以:一本帳戶月領3萬元,一個月分3期領,每期領1萬元,1期10天等語(見本院卷第180頁),意即只要提供1個帳戶就可每月領3萬元,此與被告過去必須打掃馬路、洗碗始能獲取薪資之工作經驗,顯然大相逕庭,參以被告自陳並不清楚交付本案帳戶所應徵工作內容,及其具有使用帳戶、提款卡經驗,且於確認本案帳戶並無大量之自己金錢始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等節,堪信其智能障礙尚無礙其基本社會生活能力及可得預見交付本案帳戶會被當做詐欺使用之情形。是被告應能判斷出售本案帳戶即可每月坐領3萬元之工作並非正當工作,而有極高可能使本案帳戶被用於犯罪所用
直到二審,法官發現被告所提供的LINE對話紀錄他回覆的內容確實都比較簡短、法扶律師請了負責他的社工出庭作證,詳細描述平常的溝通方式——雖然他經常使用Line,但若是在傳訊息時使用太過長篇的文字,會導致他無法理解,他回答的句子也都很短。而詐騙集團使用的話術,是一次傳一長篇的文字,內容不太容易讀懂。種種資訊使二審法官認為,無法認定他在交付帳戶當時,預知到帳戶可能被用來詐騙別人,最終改判無罪。
對比前面兩件案件,這件因為法扶律師進場,也難得看到社工出庭作證,具體在法庭上呈現了,一位智能障礙者,可以使用智慧型手機、可以回LINE、可以從事清潔洗碗等工作累積社會經驗,但不代表他能認知交出帳戶後的結果。這樣的法庭活動焦點,讓我們更加好奇——哪些行為是我們刻板印象中智能障礙者可以做到的?哪些不是?智慧型手機對這個社群的意義為何?我們如何從LINE對話中看見「蛛絲馬跡」?
我們找了一天,走進智障者家長總會舉辦的心智障礙者自我倡導培力會議現場。這個會議一年大概會舉辦六次,疫情之後甚至是實體、線上混合進行,全台灣的地方智能障礙服務團體會派人參加,參加者除了照顧者外,心智障礙者也會一起。下午的開會活動將照顧者跟心智障礙者分開,心智障礙者的場,全面由心智障礙者自行主持討論、上台發表意見,工作人員在旁僅是輔助。
會議上,他們剛好在討論年度的計畫跟分工,他們分組討論有興趣的主題、上台報告、投票出最多人關心的主題後,由大家自由認領想要分享的主題。現場有些障礙者在報告時,只能報告單詞,例如「旅遊」,但大部分的人,都可以說明壁報上主題,例如「走路不要滑手機,以免發生跌倒和是,務必小心」、「垃圾不要亂丟」、「我們這組投票最高票的是醫療跟音樂」、「我們想討論如何不花太多錢買遊戲點數」。
最後票選出的主題包含「偶像」、「唱歌」、「旅遊」等,乍看這個結果,可能無法感受到數位時代的影響,但例如討論「偶像」時,有參與者會問「只能是藝人嗎?『網紅』可以嗎?」;討論到「交通安全」主題時,經過報告也可以知道,他們指得是「走路不要『滑手機』、搭捷運手扶梯不要『滑手機』」的交通安全;討論如何不花太多錢時,指得也是「不花太多錢買太多遊戲點數」,這些都可以瞥見他們網路使用的狀況。
我們詢問現場一位大約從事此領域六年的楊松錦社工:是因為社交選擇比較少,所以這個族群對網路、智慧型手機的依賴更高嗎?(雖然我們自己也是網路成癮,這樣的提問實在很外行)社工提到,這樣的現象大概是近年廉價OPPO手機上市後出現,就他接觸的經驗,很多人確實都常常掛在網路上,年輕的智能障礙者在智慧型手機使用上是很有能力的。曾有個案跟他分享開直播、開下去唱歌給朋友聽,用手機剪影片的樂趣,這些對輕度智能障礙者而言並不困難。在數位時代下,年輕智能障礙者如果因為能夠「正常」使用資訊科技工具而被受不利的判斷,可能就是忽略了這個社群當代的生活脈絡。不過,根據他的觀察,其實也可能是因為心智障礙者「舉一反三」的能力比較欠缺,當小組中出現一個人提到跟手機相關的事,其他人也會跟著這個方向想下去,才會導致討論的主題許多都跟手機有關。
我們也問了另一個非常外行的問題:請問如果用是否對答如流,可以判斷智能障礙者障礙的程度嗎?
社工斬釘截鐵地說「那是你覺得的對答如流」,對一般人來說看起來叫對答如流,對做智能障礙服務的人來說,在我們眼中他沒有對答如流,稍微問幾個問題就會發現,他比較深度一點的邏輯推理是沒有辦法好好回答的,或者他講話似是而非,可能充斥著很多好像很正常的詞彙,但每個詞彙都放錯地方。
例如在活動現場,雖然發言非常踴躍,現場的組長(通常是已經訓練多年,很有參與活動經驗的智能障礙者)也會提醒「一個人只有兩票喔」、「那現場的人要注意」,適度關心其他人狀況,但大部分的人其實「單向表述」的情況比較多,整體而言,「交鋒」的語言比較少。
我們訪談了其中一位報告時報得非常流暢、語言使用特別精準的參與者,我問她,剛剛有舉手說想要分享唱歌的經驗,是想跟大家分享什麼?她跟我說了平時到地方基金會去參加唱歌班的事,其中提到那是「助理」安排的、「也算是職業的」,我追問「職業的」意思是這個唱歌班是職業訓練班嗎?她說不是,只是興趣。我也問他誰是「助理」?跟社工有什麼不一樣?但直到對話結束,都還不太能釐清她的真義。
事後跟社工確認,才知道「職業的」這個詞背後真的有滿複雜的意涵——基金會去承包政府的就業服務方案,主要任務是協助及輔導障礙者成功就業、穩定就業。另外,基金會也促成此專案中受服務的心智障礙者們組成高度自主的社團,專業人員僅在一旁協助社團運作。因此,歌唱班是社團活動內容的一環,不是就業服務的一部分(所以會很像大家有興趣就可以來參加,不是像職訓局的課程)。而所謂「助理」其實跟智總的「支持者」是一樣的概念,就是基金會的專業人員。雖然心智障礙者可以知道這兩個角色分別給他什麼協助,也知道在社團那邊叫做助理、在智總這邊叫做支持者,但要他們在口頭比較兩者的異同,對他們來說還是比較困難,甚至可能未能意會到提問的意思。
訪談時,智障者總會孫副秘書長也有提到,你問智能障礙者「我帥不帥?」,他說「帥」;但如果說「我是不是不帥?」,他可能就順著句尾說「不帥」。副秘書長也提到,他去法官學院上課時,時常舉的例子——某案中,檢察官問說:「這腳踏車是不是你偷的?」,他回說「是」,檢察官又問說「這腳踏車如果不是你偷的,你可以說不是」,他就說「不是」。
社工提到,智能障礙者語詞表達的方式跟大家不一樣,誤認為彼此間的交談對答如流,而不覺得在法庭上需要找社工來協助,如此一來很有可能誤解了智能障礙者內心真正所想表達的意思,導致最終的判決結果不利於智能障礙者。
他給你一個答案,比如說這是一個好或不好的問題,他跟你講不好,然後你並不是說不能接受這個答案,而是你可能一時恍神沒聽清楚,或是他講話太小聲,你就再問一次,然後對他來講,他可能就覺得:「欸?為什麼我已經答了,你又再問一次?是不是我答得不對?」所以他立刻又會改口。
在前述案件中,即便揭露了智能障礙者身份仍然被判有罪、或被上訴,但似乎有個更困難的前提是,辨識出其智能障礙的身份,「肉眼上」比想像中困難非常多,即便是在社工說明後有稍微了解,我們在活動現場,因為對與會者都不認識,根本很難看出誰是參與者、誰是照顧者、誰是工作人員,而深感那個「辨識」的眉角真的非常幽微、多元。
訪談時,李艾倫律師分享了其辦案經驗:
智能障礙者也沒有像精神障礙者這樣子,還需要用到19條。因為用到19條的話就要鑑定,其實就很麻煩,那也要看法官願不願意鑑定等等的。而是在故意的部分,要怎麼樣認定,像那個案子的話,他就真心地認為他就是要去找工作,甚至法官還問他說:『那你把那個帳戶給人家就有三萬塊喔?有這種工作喔?』然後他就回答:『對,我相信有這樣子的工作。』他非常誠懇地這樣子說,那,就是要怎麼樣去顯現?
我們不能先入為主覺得,智能障礙者就一定要是哪種樣態,而是要意識到說,智能障礙者可能不是像這樣子,可能走在路上就好好的啊。像我們這個案件,如果不跟他講話,也會覺得很正常,就跟路上的路人一樣。我覺得最前面的那關是,法官和檢察官要知道他是有問題的。
又或是,類似案件我都會爭取,不管是社工或是親近的家人擔任輔佐人,我覺得這個是會有幫助的,因為有第三人來描述他的狀況,就不是自己也不是律師,而是第三個人來描述,我覺得這個是有幫助的。
我們詢問到,身障證明(舊稱身障手冊;因許多障礙者及家屬仍習慣此用語,故實務上身障手冊與身障證明經常交替混用)在這種案件中的角色為何?
楊社工回應:
手冊當然不能直接推論說他犯案當下知不知道該不該做這件事情,但是對我來講,手冊在這個人身上的時候,就應該要知道,他需要更多的協助進去。不然拿這手冊要幹嘛,從來也沒有人規定身心障礙手冊只能綁定社會福利而已啊。這個人就是特殊的身心障礙者,他本來就應該有其他的條件、其他的協助介入,保障他在法律之前是平等受審的。
孫一信副秘書長也補充:
手冊主要在做社福用途,但他到底是不是免刑或減刑,通常是要經過鑑定沒錯。但我們理論上不希望他每一件都走向鑑定的程序。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規定,『程序調整』是必然要做的,不能看你司法院有多少資源才來做『合理調整』,例如這種案件,當事人有狀況,你必須先確定,司法應該要有電子閘門上任何政府的資料庫,他們要查那個其實是上網查一下就可以了。
我覺得檢警或是司法系統內部應該要有作業要點規定或是應行注意事項,應該要畫在流程圖,每個案件都要先查,一旦查到,就要通知法扶,也會啟動我們後續要找輔佐人或證人的程序。雖然不涉及修法也不涉及法官判斷,但是他有一個輔助的機制在,才能夠避免這樣一個案件,最後一直被判有罪。
這樣資訊聯通的管道、應行注意事項的制定聽起來很基礎,但事後我們了解到,地檢署並沒有直接查詢衛福部系統中關於身障身份資訊的權限。
固然,訪談時孫副秘書長也另外提到:「我們內部要想看看,找一些老師來檢討,如何協助我們的服務對象面對網路詐騙的狀況。例如對輕度智障的青年,進行識讀能力的工作坊。」加強障礙者能力是解決人頭詐騙問題的方法之一,但程序上,如果他們仍落入了這樣的案件中,看起來還有許多應行注意事項和資訊使用規範,需要我們去關心。有了程序的保障,才有起碼的機會,在實體上看見更多的案件跟李◯吉案一樣,因為被辨識出其障礙者身份,而有律師協助、聲請調查相關證據,還原事實。
當智障者遇見人頭詐騙案,這個題目似乎仍是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