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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法庭之友意見書|原住民身分法案

不平等的姓名法制已經抹除原住民族的多元傳統名制、姓名法制乃以漢族姓氏家系思維為預設、「從(漢族)父姓」為主流的文化之下,原住民族女性本來就很難回到多元傳統名制,也不易使其子女從母姓。此時,更因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姓氏綁身分」條款導致其所生子女無法具有原住民身分,等同是處於雙重剝奪的地位。更嚴重的是,在原住民族女性與漢族男性通婚為多數的情況之下,這甚至將影響族群身分的延續。

—節錄自法庭之友意見書—

1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即將迎來憲法訴訟法時代的首次言詞辯論,將處理爭議已久的原住民身分法案。民間司改會於1月12日經憲法法庭裁定准許成為法庭之友,並於1月13日正式提具法庭之友意見書,謹就本案提供意見。

本案爭議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限制原住民族身分取得,稱為「姓氏綁身分」條款。
以107年憲二字第347號案為例,聲請人母親為太魯閣族、父親不具原住民身分,雙親約定從父姓並申請為太魯閣族身分,便因為此規定而遭到戶政事務所駁回,使得聲請人無法成為法律上的原住民族。

依憲法法庭所列爭點題綱,此規定侵害何種憲法權利?依據為何?是否違憲?

法庭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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