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貧窮是個難題,但司法一定要寫這個功課嗎|訪台大社工系鄭麗珍教授

作為一個同時學習法律與社工的學生,我所理解的法律與社會工作,皆是希望利用自身的專業「助人」,不過在學習過程中,我也發現兩者訓練的重點有些不同。法律透過構成要件的制定區分人的行為態樣,我們學習找尋合適的法律條文,完整涵攝案例事實,以求妥適「評價」人的行為。社會工作則相對不重視對人的「評價」,相反地,「不評價」才是工作的基礎,這實際上反於人類的習慣,因此社工教育在如何觀察行為背後隱藏的意義、人所處的環境與脈絡上,有更多的引導。

法律與社會工作,助人的姿態不同,看事情的角度不同,但是用「與人工作」的專業角度來看,我們似乎無法全然的將人所身處的環境與其行為切割,我很樂觀地相信,若這兩種專業能夠相互結合,或許能對「人」有更為全面的理解。懷著這樣的意識,我進入司改會實習,希望看看法律與社工專業如何相輔相成。

而對這個題目好奇的,顯然不只有我──任教於台大社工系的鄭麗珍老師,研究專長為貧窮研究、家庭社會工作、兒童福利等。老師早期擔任第一線社工員,累積了10多年實務經驗,後來至美國進修取得博士學位。回台後,老師在因緣際會下接觸了遊民調查,希望了解遊民的生活態樣以及可能的解決策略,並且透過實證研究結合實務經驗,致力於推動具投資性的脫貧政策,此政策後來也受到政府採納,老師更於2021年榮獲衛福部社工特殊貢獻獎,對我國社會工作領域貢獻卓著。近年,老師在個人的好奇心下,努力完成了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的學業,也成為了法律的學徒。

這學期進入司改會實習時,正巧遇到司改會在處理「人頭帳戶」案件的爭議。實務上在處理人頭帳戶案件時,檢察官、法官常認為提供帳戶者明知其中有問題卻還交出帳戶, 因此認定其具有「幫助詐欺、洗錢」的未必故意,而將其移送並判刑。但是十幾年來,這些案件中因急需用錢、社會經驗不足而被騙交出帳戶者前仆後繼喊冤,也因其中不乏許多經濟弱勢者,而掀起階級歧視的論戰。

我們藉著這個題目,訪談到鄭麗珍老師,希望了解更多有關貧窮與司法的討論與思考,觀察公共論辯中司法與社工思維的異與同。

走過臺灣遊民治理的歷史:貧窮要告訴我們什麼?

訪談一開始,我們起初並未從貧窮的概念問起,而是直接跳到請教老師對於司法與社工如何看待貧窮的看法。但有趣的是,「對貧窮的看法」概念化成「貧窮態度」時,學術上有眾多討論都跟「貧窮歸因」這個變項息息相關──我們如何理解貧窮的成因,時常影響我們對貧窮者的態度與看法。因此老師還是先從貧窮的歸因談起──

社會大眾常對貧窮採取「個人歸因」的觀點,意即認為貧窮是自身懶惰、不努力所造成的,也因此遊民是所有福利人口裡面最令人討厭的,是最被汙名跟歧視的族群,而且服務效果也很難見效。尤其台灣的文化認為每個「好手好腳」的人都應該去工作,在台灣,只要努力工作就可以「錢淹腳目」。

然而現實未必如此。

老師在2004年進行《遊民生活狀況調查研究》,於2013年又再次進行《遊民問題調查、分析與對策研究》,兩份研究中整理了國內外與遊民服務相關的資料、文獻或檔案,探討遊民形成的原因與服務方式;以問卷調查法蒐集遊民資料,以了解其個人基本資料、生活安排狀況、就業情形、社會網絡與資源運用等,亦使用問卷詢問全台承辦遊民服務的工作者,有關該縣市遊民福利服務輸送狀況;透過深度訪談,了解遊民的街頭生活經驗,以建構遊民形成的歷程圖像;分別舉辦遊民、遊民服務工作者之焦點團體,以更深入了解遊民的生活,以及工作者服務遊民的經驗。

作者在兩篇研究中皆指出,遊民並非一蹴即成,而是一段生活歷程,經歷一連串的個人不幸事件、失利條件,例如人力資本不足、身心障礙、家庭暴力或變故,加上經濟不景氣、就業環境不佳、跨縣市的福利身份限制、家庭關係網絡薄弱等。遊民的問題反映的不單單是個人的失功能,更是大環境經濟結構的縮影。即便有相當高比例的受訪者都曾經有工作、賺過錢,但他們大多從事臨時性、短暫性的工作,工作狀態並不穩定,薪資亦有限,因此很難藉由這些工作來脫離他們目前的狀況,彷彿進入一個不斷向下的螺旋,難以逃離。(鄭麗珍,2004;鄭麗珍,2013)

且由於遊民的生活大多是在戶外活動,容易遭遇具有壓力的意外事件,例如遭到警察取締、被人辱罵、被人偷竊,或因佔據公共空間或私人空間,而遭人毆打。此外,2013年的《遊民生活狀況調查研究》裡特別提到,受訪的無家者中有一定比例的人表示曾經有更生的議題,他們曾經因某些緣故,如吸毒、家暴、傷害、詐欺(借人頭)等而犯罪坐牢,車禍受傷或生病路倒也時有所聞,顯示流浪生活與居住戶外其實一件風險很高的生活方式。

調查也指出,遊民的成因相當多元,其中住宿與就業是最關鍵的因素,若能夠解決這兩項障礙,將能降低成為遊民的風險。然而,近日黃克先老師《危殆生活》(2021)一書也提到,由於台灣政府長期以協助建立高度商品化並依賴自由市場的住屋體系為目標,住宅政策涉及龐大利益,且因為社會對無家者污名的態度,使政府運用生產主義、家庭主義等想像以「導正」他們自立、「回歸」社會的策略,墊高其正當性,「居住優先」(Housing First)的策略並不被政府採納。

老師提醒,貧窮的成因其實是多面向性的,我們不能忽視社會結構對個人的影響。例如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導致工作機會銳減,且許多原本提供遊民物資的處所紛紛關閉,更使這些遊民在鉅視系統的衝擊下難以生存。因此,若我們能夠以結構的觀點看待貧窮議題,或許會發現遊民的成因未必是自身不努力,也有可能是社會經濟環境的縮影。 

從人頭帳戶的公共論辯觀察司法與社工的思維

司法與社工的互動,過往大多集中在家事事件、少年事件或牽涉精神障礙者的刑事案件,這些領域的法庭活動中漸漸可以看到社工的角色,法官比以往更願意聽取社工的意見。然而,當「貧窮」這個傳統的社會工作課題,出現在法律的場域時,似乎對話都仍是非常陌生的。

無家者在街頭生活,常會遇到意外事件,他們亦常成為犯罪集團的目標,而「被犯罪」。例如許多詐騙集團會在無家者的生活圈附近,向無家者收購身分證或是存摺與印章,然後再將其帳戶做為人頭帳戶,許多無家者因此被法院認定具有幫助詐欺的「未必故意」(明知帳戶可能被拿去做不法使用,卻容任詐欺犯罪的發生),而成為幫助詐欺犯。

我們問老師如何看待目前司法實務的處理?

處罰這些人,你有抑制這些事嗎?刑法都會說目的是要抑制,但你有抑制到什麼?

老師反問我們,司法想要達到的是什麼──

我有時候最害怕盡忠職守這個概念。比如說悲慘世界,檢察官盡忠職守,然後悲慘世界讓所有人都看了很傷心。那一定是something wrong嘛。

法律人談justice,社工我們也談justice,我們社工為什麼要介入這個領域?就是因為這些人他們就是遇到的結構性因素比較大,而且他們生存的機會比別人低,所以我們為了平衡,我們認為要協助他們,提供資源或支持,讓他們有相同的機會,這大概是我們的使命。所以社會正義是這個意思,就是有一邊比較弱,我們要把它補足,讓他可去得到相同的機會,這是我們的社會正義。但是我總感覺法律的社會正義不是。

所以這應該要回到根源,司法的正義要的到底是什麼?你們心裡的正義是什麼?

我聽起來是「對、錯」──但正義對我來講不只是對錯,justice有時候還會跟equity公不公平在一起、跟equality平不平等在一起。

老師也開玩笑地說,「我去法律系本來是想要去了解刑法的,結果我發現他們都是在找『罰』、我要怎麼去罰你。」法律與社會工作同樣關注正義,但卻在根本地目標上看起來並不同步,似乎是對話上時常有落差的原因。

貧窮是誰的功課?我們為什麼要上貧窮這堂課?

但我們要如何說,我們有義務去關照貧窮呢?

我覺得是因為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成為貧窮的人,其實一個人會落入貧窮的機率極高,尤其一個巨大事件,像金融危機一來,失業率就跳到9%,然後這些人失業以後有多少家庭跟小孩。像即便在台大,我們也有同學一年級進來還好好的,二年級就家道中落,他就必須要找打工,學校打工也沒多少錢,他就必須要去外面,但外面就會有剝削,時間也特別長,他再回來上課也沒精神,就惡性循環。

...但怎麼說呢,我總是覺得,這就是多一點「痛心」(疼惜的台語)而已

如果我們大家都活在這個社會上,為什麼會有些人比我們差?不應該是這樣。如果沒有這種人權觀念,很難再繼續去溝通,說這個人是需要幫忙的。

提到培養貧窮意識與敏感度的重要性,老師認為去看見、了解貧窮族群的無奈與辛酸之處,是作為人再自然不過的事情。

結構性歸因並不是表示個體沒有主動性,只是其身處於結構下的主動性幾乎無法發揮。當一個巨大事件襲來,人人都有可能在某個時刻掉出社會安全網,落入貧窮,貧窮在提醒我們,我們現在所得到的東西都不是努力來的,而是僥倖。

那司法的角色呢?司法也必須寫這個困難的功課嗎?

許多無家者議題的論述,都會從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的「適足住房權」(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談起:「不論其收入或經濟來源如何都享有」的基本權利,應讓每個人都能有「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同時應得到法律保護而免遭強制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

人民生存權利是立法者要立法、政府機關必須維護的,但往往在前端國家漏接時,司法成為最後見到這群人的系統。在公共論辯中,我看見大家努力討論司法系統究竟要「如何」成為維護權利的助力、而不是阻力。但會不會司法的目的為何、義務的範圍到哪裡,才是在對話之中,要先跨過的前提。

對此,老師沒有給我們答案,只有在訪談的最後,老師感性地說,她在2004第一次接觸遊民調查時,遊民的生活狀況十分糟糕,幾乎沒有可以盥洗的地方,後來政府、機構開始提供緊急協助,提供食物、盥洗與醫療服務;第一個十年過後,逐漸有一些民間單位進入無家者服務的領域,第二個十年後,現在有越來越多無家者相關的團體,提供無家者族群協助,並且致力於消除貧窮的汙名。希望第三個十年,一切會繼續變好──只要看見的人,都不別過頭,希望有朝一日,貧窮不再是難以撕下的標籤。

而我在想,司法,如果也不別過頭,是否有機會,在做出「評價」的那一刻,感受到如投石後激起了泥沙般的混濁,同時感受到投石入海的徒勞無功。

參考資料
黃克先(2019)。「𨑨迌人」、「做事人」與「艱苦人」:台灣無家者場域內的行動主體。台灣社會學。(38),63 - 64。
黃克先(2021)。危殆生活:無家者的社會世界與幫助網路。台北市:春山。
鄭麗珍(2004)。遊民問題調查、分析與對策研究。行政院內政部社會司委託研究報告。
鄭麗珍(2013)。遊民生活狀況調查研究。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