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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社工實習|跨界學習,保有自我

這次實習,我參與了323反黑箱服貿學運辯護案的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以及蘇建和民事訴訟、微罪徹假聲明異議案等幾場法庭現場觀察。過程當中有許多的觀察與社工專業的學習與反思。

  1. 認識法庭實務上的操作及流程

    這次參與法庭觀察,在法庭實務上的操作上,有了認識。在我的經驗裡(不知道是否正確),除非是法院系統的社工或機構駐點在法院的社工,否則其實很少有機會參與這種觀察,更何況有幾場是在鮮少開庭的最高法院。對我而言,這幾場法庭觀察專業上的震撼性和衝擊性,其實是大的。

    整個過程,我都感覺我自己像是在和國家對話般,例如在反服貿辯護案中,我用有一種當時身在318學運裡的我,來和國家直接對話的感覺,在辯護律師團的許多言詞辯論裡,有太多對於被起訴者的辯護說明,都讓我很感動,因為我就是參與學運的當事人之一(雖然我沒有被起訴),我覺得律師團的辯護言詞,都好像是在為我當時參與學運的心情而說的,我覺得這個經驗,對我而言是滿可貴的。

  2. 反思社工學院訓練裡缺乏法庭相關實務學習

    在實踐及營造一個友善、公平及正義的社會裡,身為社工,需要了解法律的工作和具備實務現場經驗。如果我不瞭解法律體系的實務工作與現場經驗,身為社工,面對帶有交織性質的當事人(合併有貧窮、家庭暴力、隔代教養、親職教養、單親家庭、移工及安置等多重議題困境的當事人)之際,我另需和律師等法律人工作,如果我對法庭實務沒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想必在服務提供上面,也會對當事人有所影響。

    再者,如果我不了解法庭的運作機制,我怎麼和法律工作者們工作呢?我怎麼進行社會政策與立法的參與和改革呢?並且,學院裡的訓練卻又同樣強調社會政策與立法的倡議及改革部分,在社工實務訓練裡,卻較少有機會參與,我認為這種現況,甚為可惜。

    這是我在這次觀察當中的反思,以社工作為未來可能性的法庭實務現場的參與者及團隊工作者來說,這次的參與,對我而言都收穫良多。

  3. 跨專業學習與思考,認識法律與社工專業領域不同關注焦點

    我覺得在參與法庭觀察過程當中,我學習到的東西,都不是社工學院裡教授的主要內容,也不是專業上、實務形塑上,過去教授給我的內容,所以在司改會實習,在法庭觀察的現場,我必需自行進行跨專業整合,很多體悟都是個人化的。

    在司改會,就我自己觀察到的(也可能有誤),大家對一個訴訟救援案件,較關注的焦點,通常在於案件訴訟的爭點是甚麼?技術上可以怎麼樣改進?在法律條文上,還有甚麼新的見解可以不讓當事人被入罪等,在我的觀察裡,像這樣的討論,是多數出現的討論議題。

    但在社工專業裡,至少在我自己的經驗和作法裡,通常所抱持的觀點,是從社會結構的角度,來看整個案件當中的結構和人的。例如以318學運的事件,回到我自己身上去看,當時整個社會氛圍逐漸轉向自主性及民主意識上的提升,在學運裡,可以觀察到人民參與以及人民有對於自己國家的主體性權益上的意識,我覺得這個主體性意識是被守住的,因為當時服貿協議要被簽訂時,它本來是要淪陷的,所以學運其實擋住了馬政府想要簽訂服貿協議,卻忽略民意的行動。

    在這樣的專業思維差異的交會當中,觀察到組織及團體裡的氛圍,並將兩者融合,進行跨專業學習與溝通,成為一種略帶挑戰意味的嘗試,對我而言,這是重要的團隊工作經驗及學習,我認為是相當寶貴的一課,就我在探索及學習專業整合及自我探索上,開拓了更深廣的視野,延伸出更多不同的議題,例如在實務現場,我還能做些甚麼?還有甚麼是可以整合進來一起工作的議題和領域?在不同專業領域裡,有甚麼與社工專業相互驗證的工作方法與內容,是可以在同時工作的過程中,看見、接住、支持一個人並且對其進行賦權的?

    我想,上面的幾個問題,成為我在司改會實習之後的,可以進而去思考、發展與學習的,有關於跨專業之間的整合並發展出自己相應的嶄新工作方法的內容。    

  4. 最後,我想說的,還是關於回到我自己這件事情

    在司改會實習,幾場法庭觀察的參與,除了上述323反黑箱服貿案之外,還有蘇建和案、微罪徹假案等,隨後在實習的個別督導討論裡,我理解到,針對這些參與行動,我必需不斷回來面對我自己,隨之從而產生了我在司改會實習與行動的核心議題。究竟,在司改會,我為什麼要參與?為什麼要行動?

    我覺得長久以來,我自己對於權力及結構性壓迫,是帶著極大的敏感性及反抗性的,這當然和我自己成長的背景和經驗有關,從個人感受性來看,我正在做的行動,是一種對於個人內在界線的捍衛,這種國家或結構對個人的壓迫性,或者說權力結構對個人的壓迫,在過程當中,我是極為易感於這種疼痛的,所以我說,在司改會實習,參與冤案救援、法庭觀察及倡議性一系列活動時,我自己有深刻被接住的感覺。

    我在323佔領行政院的法庭觀察反思紀錄裡,曾經提到過,對於佔領行政院現場的警方施暴並強制驅離民眾及學生的境況,當年那個我自己,面對國家暴力的現場,有很多次想著:這是我自己的(國)家,我自己的家,我有權利為生活在這裡的我自己決定一切,而不是一個外在的他者來告訴我,我究竟應該要怎麼活著。 

    在這裡所提到的「自己的(國)家」,說的是個人的內在界線,是屬於個人領域裡,極為私密的那一部分,不是指物質世界裡,實際上的、人們所了解的「家」。而國家暴力、構性的壓迫及剝奪,在我這裡,指涉的是個人沒有空間,即個人空間和界線的、內在領域被剝奪的感覺,而這種創傷,對我而言,和社會運動是有關係的,從它在社會心理學上的意義來講,有相似之處,我自己非常清楚,所以,當我在行動的實踐上,基本上,在某種程度,也是一個自我的主體性的表達,因此我說它有其社會心理學的意涵在,而我認為,在許多社會運動裡,或多或少都帶有這種意義,但就像老師說的,它又不全然是侷限在社會運動裡,它並非如此狹隘。

    某種程度上,集體的事件對應到個人,我覺得是沒有衝突的,但誠如老師所說,以社工的眼光及角度來講,集體及個人,這個層次性要分開來檢視,因為實際上它絕對不是同等性的指涉。

    回到我覺得被接住的感受,我認為至少在參加學運時,我是帶有自己的觀點、想法才去參加,帶著我個人性的、私密性的那一部分的動機,這一直是存在的。從那個內在界線被剝奪,進而到被接住的情緒過程中,我還在整理,雖然有時候,有些不是很理性或很有秩序性的自我整理,但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是,我一直在表達,也許表達的方式,不一定讓聽或讀的人懂得,不一定能讓所有人了解,但至少我是有意識在做這一件事情的。

    所以,在與萬心蕊老師的個別督導裡,我說,我一直都在做這件事情,關於公民參與、人的尊嚴及權益的倡議以及社會工作,我一直都在做著,這是一個主體性的實踐,也逐漸成為我身為社工者的責無旁貸。

    長夜至今,或許漫漫,但至少我還在努力著,就像律師團們一樣。我們都不要忘記,我們的努力,還有我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