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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法治化應有配套措施

去年十二月,我國《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新法即將在七月十五日施行。兩法之基本原則為監所治理的法治化,短短半年的準備期共計訂定三十二個授權辦法(含兩法施行細則),接下來,預計還有大量舊有的行政規則及函示需要廢止,同時發布新規則及函示。新監所治理要求法治,對習於人治的監所工作人員及收容人,都將帶來衝擊。

監所治理法治化,特別可從「違規懲罰」看出。過去監所在缺乏明確法源依據下,設置違規舍,違規舍處遇各監所又不完全相同,導致收容人私下流傳某監「好關」或「歹關」的流言。過去監所用來辦違規的依據是「收容人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該「標準表」在「備考」欄明言該標準表僅為「參考」,未經列舉之違規行為,比照已列舉之類似行為;如無類似者,其懲罰視情節輕重客觀認定,完全違反當代「處罰法定原則」的要求。相關情形在新法皆已改變,違規舍的設置有法源依據,不得濫用,其中的對待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規懲罰標準也由法律明確授權訂定,未經列舉之行為不得恣意認定為違規而處罰。

然而,新法的法治化也帶來了不熟悉法律者可能不會使用,或是意外違法的風險,這個問題在收容人權利救濟上特別是個問題。新法的權利救濟體系十分複雜瑣碎,受刑人的權利救濟管道就有三種,監獄的處分向監獄提出申訴,矯正署的處分向矯正署提出申訴,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的處分向法務部提起復審,三者如有不服的情形都是提起行政訴訟。至於羈押被告,除了看守所、矯正署的處分分別向看守所或矯正署提出申訴,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外,如果是裁定羈押法院或檢察官依羈押法所為裁定或處分,則是準用刑事訴訟法提起抗告或準抗告。我國監獄經常附設看守所,受刑人也可能兼有被告身分,不僅收容人可能誤用救濟管道,工作人員可能也會弄錯。

因應上述問題,民間司改會預計擴大受理來自監所的法律諮詢來信,編寫新法之法律問題手冊供各界參考,以免收容人因缺乏適當之法律專業資源,而以口耳相傳、以訛傳訛的方式尋求權利保護,不但無法達成其目的,也造成監所必須處理不必要的案件。我們也呼籲矯正署應盡快提供第一線工作人員適當的新法操作培訓,以減少監所因不熟悉新法而違法的困擾。我們期待官方與民間一起努力,讓台灣的監所治理能順利完成法治轉型。

※ 本文刊登於2020.07.14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