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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戒癮治療」的評估研究芻議

針對行政院規劃中的「擴大戒癮治療」政策,筆者日前發表兩篇文章,指出既有研究未臻完善,並建議立即開始更大規模的追蹤研究。但這些仍只是大方向,具體執行時,設計一套方法論上具有足夠品質的再犯率研究並不容易。以下僅以吸毒犯人強制戒治和戒癮治療的比較研究為例,提出幾個重點面向,期待能拋磚引玉。

一、跨領域研究團隊

醫學、心理諮商、社工、矯正實務人員、刑事政策研究者。戒毒和戒酒往往需要醫療人員,但這些行為可能也有心理成因,而需要心理諮商人員,例如國內有實驗發現,心理治療對於戒酒的效果優於純藥物治療(柯慧貞等,2001,酒癮的戒癮治療模式之探討)。此外,犯罪學研究已知,調整犯人的家庭、社交和職場環境,對於降低再犯率有重大助益,這需要社工的介入。

我國的矯正體系中原本即有許多具心理諮商或社工背景的人才,公民團體亦不乏長期與犯人互動的社工,邀請這些人加入團隊,當能提高研究能量。刑事司法所關心的是,這些醫療、心理、社工人員努力的成果能否轉化於再犯率的降低,這可由刑事政策研究者利用犯罪與司法統計資料進行分析。

二、事先告知,同意,可隨時退出

任何矯治措施皆涉及「改變犯人」,可能包括改變其個性、思考模式、行為習慣等等,屬於人格自由發展權核心領域的深入干預,國家不得強制為之,更不得強制犯人參與矯治研究。而此處所討論的各種處遇,無論是監禁、觀察勒戒、戒治或戒癮治療,由於屬於刑事訴訟的一環,必然帶有或多或少的強制意涵或疑慮,因此,研究參與者(犯人)的事先同意是必要條件。

  1. 參考犯罪學和心理學研究的標準做法,應該事先向犯人說明研究的概要,並告知:參與研究並非強制性,拒絕參與不會有任何不利,同意參與也不會有特殊利益(但因個人再犯風險降低而可望提前出獄或出所,則是法律允許的合理利益)。同意參加後也可以隨時退出,不會有任何不利(僅有個人再犯風險未降低,而未能提前出獄或出所的合理後果)。

  2. 發給書面說明,供犯人回去閱讀與思考數日,若仍同意,請其簽名繳回,然後才可開始研究。

  3. 研究者每次與參與者會面時,開始當次措施前,再次告知可以隨時退出研究。

  4. 若以少年犯為研究對象,須注意:可能要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再犯風險的測量

應至少在治療(處遇)前與後各測一次,才能知道措施是否確有降低再犯風險。若能在不同時點多測幾次自是更好,一來可降低只測少數幾次時可能發生的偏誤,二來這如同醫生藉著回診來追蹤病情,可及時調整療程和介入。

  1. 醫學有一些評估吸毒復發風險的工具,雖然不是為了預測犯罪而設計,但因為施用一、二級毒品本身就被法律定義為犯罪,故可推測這些工具對於一、二級吸毒的再犯有良好預測力。這些工具可由團隊中的醫師操作。

  2. 此外還可輔以犯罪學上的再犯風險衡鑑工具。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已有使用「少年分級輔導及個案管理量表 (YLS/CMI)」的經驗(李豐盛,2011,分級輔導及個案管理量表,高雄少年,19,53-61;陳貞夙與高旻邦,2009,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試行分級輔導及個案管理評估量表之報告,高雄少年,15,19–26),雖然這是全般犯罪的預測工具,且主要為了少年犯而設計,亦即並非針對吸毒再犯,亦非針對成年犯人。

但YLS/CMI其實是從針對成年犯人設計的LS/CMI發展而來,且從國內研究看來,吸毒再犯的風險因子大抵對應於YLS/CMI與LS/CMI當中的「犯罪行為史」、「工作」和「同儕關係」等3個量尺(陳超凡與林健陽,2015,受戒治人再犯風險程度與影響再犯之相關因素研究)。

再者,羅秉成政務委員於12月24日的「司改國是會議檢討座談」中指出:因為資源有限,擴大戒癮治療可能優先適用於少年犯。綜合這些工具特性和新政策內容,高雄少家法院的經驗彌足珍貴,或許可邀請院裡的少年保護官加入研究。

四、嘗試做實驗

法務部4月20日的政策說帖(頁5)曾引用許春金等(2013,毒品施用者處遇及除罪化可行性之研究,頁III)的推測:戒治所的監禁性質以及醫療、輔導資源多寡,可能影響矯治成效。戒癮治療與強制戒治的比較研究確實應考量這些影響,它們可能透過實驗設計,而做到相當程度的控制和驗證。約略如下:

  1. 若法律允許,可用處遇前的再犯風險分數做配對,將犯人隨機分組到強制戒治和戒癮治療。

  2. 為了最小化干擾因素,應該盡量製造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的相等條件。例如:給予相同的資源,由同一群醫師、心理師和社工在兩個制度中執行業務。盡量排除干擾因素後若仍得出顯著的再犯率差異,比較可能歸因給兩個制度之間的結構性或制度性差異。

  3. 看似不可變的監禁性質其實也可能調整強弱來觀察影響程度。例如:同樣依照再犯風險分數來配對,將受強制戒治人隨機分組到與親友會面時間多/少的組,或者給予不等的外出機會。

  4. 若法律不允許(1)和(3)的隨機分組(例如可能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仍可執行第(2)點來創造盡量相等的條件,並針對再犯風險分數和下一點所述的措施特性做事後統計控制,來增進非實驗研究的推論效力。

五、測量治療(矯治)措施特性

  1. 依據再犯矯治研究現有的知識來推測,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之間可能有許多差異足以影響處遇成效,例如:監禁性質,與親友的接觸機會,每位患者(犯人)平均分配到的資源,有無針對動態風險因子改善,有無依據風險高度設計治療(矯治)密度,有無與戒癮同時進行的生活輔導、家庭輔導或就業輔導,輔導員-犯人(或醫-病)關係的親近度,是否受到有尊嚴的對待等等。

  2. 無論做不做實驗,都應該測量這些特性。若可以做實驗,測量這些特性有助於深入分析,尋找調節或中介變項。若不能做實驗,如上一點所述,於統計上控制再犯風險與這些特性,可以減少干擾變數的影響,提高推論的正確機率。

六、追蹤吸毒復發(再犯)現象

常用的兩種方式是犯人的自我報告以及官方紀錄。

  1. 自我報告有機會較貼近真相,但犯人可能因為不信任研究員或害怕被追訴而謊報,所以建立研究員與犯人之間的信賴關係是關鍵。官方紀錄的優點是通常有客觀證據可稽,缺點是有犯罪黑數的問題,也受到司法資源和政策波動的影響。所以建議兩種方式都做。

  2. 目前已知吸毒再犯現象於處遇後2~3年內都是高峰期,離處遇結束時間越近的再犯風險越高,第4年起雖較低,但直到第5年都還不可輕忽;以受強制戒治人為例,出所後第4年的邊際再犯率才低於5%,第5年還有3%。所以建議於處遇後至少追蹤3年,5年以上更佳。至於密度,建議至少每6個月追蹤一次,取得每段期間再犯次數與再犯日期的自我報告;若人力與資源允許,更密集的追蹤自然更佳。

  3. 官方紀錄的取得雖然較容易,只要涉案進入司法體系就會有檔案。但必須注意:目前法務統計中,「再犯經過期間」是採計「自出所日至偵查案件新收分案日」(見歷年《法務統計年報》第61頁),這並非真正的再犯日期,會造成分析時的誤差(低估再犯速度)。建議於採用官方犯罪紀錄時,再犯日期資訊應取自卷宗記載的犯罪日期或詢問被告得來。

七、拒絕證言權與保密義務

犯罪學與刑事政策的研究過程,研究團隊經常會得知官方未發現的犯罪行為。由於戒癮治療本即具有醫療和心理治療的性質,團隊中的醫師、心理師及其助手本即擁有拒絕證言權,也負有保密義務。但團隊中仍可能有不適用相關規定的人,且其他處遇類型未必涉及治療,故此處倡議:

應該盡快修定刑事訴訟法和刑法,明文賦予犯罪學與刑事政策研究者(整個團隊)如同醫-病關係的拒絕證言權和保密義務,以免犯人配合研究卻被出賣,或者國家濫用作證義務,最終破壞研究者與個案之間的信賴關係。在修法之前,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或可做為此等權利、義務的基礎。

結論

吸毒和酒駕是建置我國社會安全網的兩大課題,研究與證明各種相關刑事政策的成效高低,具有高度的實務、社會與國家財政意義。目前施用毒品犯人的擴大戒癮治療還在規劃中,同時規劃中的戒酒治療則將是全新上路,正是新舊制度比較研究的絕佳機會。

建議法務部、衛福部、司法院等相關機關,規劃資源給予更多、更大規模且更長期的戒癮治療研究,並且現在就開始針對即將被取代的舊制度,慎重釐清它們的成效,以便與戒癮治療做比較。若能透過紮實的研究,讓相關政策和討論更有科學基礎,當更能對症下藥、避免白忙,兼能消除社會誤解,讓政策能獲得全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