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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與司法課責的平衡

解決不了問題,就解決提出問題的人。近來司法界對於監察院似乎就是這種態度。日前監察院公布前立委陳朝龍的冤案調查報告,先是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稿指責監察院逾越職權,接著法官協會發表聲明指控監察院干預審判,然後檢察官協會、台灣法曹協會與女法官協會相繼聲援。前一次司法界這麼大動作回應個案批評,好像只有1996年台灣高等法院召開蘇建和案記者會可以相比。問題是批評確定判決的個案,真的會侵害司法獨立嗎?

司法獨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這是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保障的基本人權,也是我國《法官法》第1條的法定權利。為了保護法官獨立審判不受干涉,聯合國1985年通過「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1999年,國際法官協會在台北召開世界年會,通過保護司法獨立為主要訴求的《世界法官憲章》。

然而,20世紀確立司法獨立的保護後,21世紀司法貪腐與效能不彰的問題開始為國際社會關注。因為保護司法獨立只是手段,同時要配合司法課責,才能達成保障公正審判權利的目的。隨著司法課責的國際規範日益成熟,2017年國際法官協會再度召開世界年會將《世界法官憲章》大幅改版,加強司法課責平衡司法獨立衍生的弊端。其中,最關鍵的條文是第7之1條第3項,確立在「惡意或重大過失」情況下,國家可以針對判決的「事實認定、適用法律及證據取捨」懲戒法官。相對與1999年版的《世界法官憲章》不允許對法官在判決的「事實認定、適用法律及證據取捨」作任何懲戒,國際法官協會捍衛公正審判權利的立場調整,意義重大。

台灣也是國際法官協會的會員,1999年與2017年2次年會台灣的法官協會均派代表與會,《世界法官憲章》也已翻譯成繁體中文。司法界不可能不知道國際法已經允許懲戒法官在審判個案中「惡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不能批評司法個案已是20世紀的陳腐觀念,早已被21世紀的國際法學界所揚棄,現在重視者為司法獨立與司法課責的適當平衡。

更何況《法官法》30條第2項第1款明訂:「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是監察院彈劾法官的法定事由。職務法庭103年度懲字第1號的懲戒判決,也早有例證。如果法官審判個案有重大違誤都可以彈劾懲戒,監察院對確定判決提出質疑不過是加強司法課責,絕非侵害司法獨立。

今年10月監察院公布前手球國手陳敬鎧冤案調查報告,高雄高分院發布新聞稿嚴詞反駁,已經讓人懷疑是司法院故意放水。這次台灣高等法院與4大官方團體合力反擊陳朝龍案,幾乎推定司法院是幕後黑手。如果監察委員都不能批評確定的司法個案,那麼小老百姓還有誰敢喊冤。這種不去改革司法解決問題,反而叫人閉嘴的手段,令人對現在司法院主導司法改革的方向,感到無比憂慮!

※ 刊登於2018.12.28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