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檢察改革…多元參與 向人民負責

檢察總長黃世銘因為偵辦國會議長涉嫌關說司法的案件,反被依洩密罪起訴,藍綠立委都要他辭職下台。十餘年來,台灣社會政黨輪替後所選任的三位檢察總長,都因為辦案風波而面臨提早去職的窘境。按理檢察總長身為檢察體系的龍頭,品德、學識、辦案經驗應該俱屬上乘,到底檢察體系出了什麼問題?

基於分權制衡的需要,我國繼受西方法制引進了檢察官之制。而無論是英美法系的英國,或是大陸法系的法國,其檢察官都是起源於「維護國王利益的代理人」,因此檢察官自始就與政治擺脫不了關係,被批評為「統治者的御用工具」。其後,英、法成為憲政主義國家後,檢察官已轉型為「公益的代表人」,追訴犯罪、保障民權。由於檢察官可以主動偵辦犯罪,又享有起訴裁量的權限,如何控制檢察體系,使其不致成為脫韁野馬,也就成為各國共同面臨的難題。

美國由於採取對抗型訴訟制,檢察官是國家的訴訟代理人,帶著濃厚的律師色彩,被定位為單純的行政官。聯邦檢察官是國會通過後任命,多數州或郡檢察長則是轄區內公民選出,其決定是否起訴、求刑都會考慮人民的觀感,否則下次選舉即無法當選。可見美國檢察官根本不強調所謂的司法官屬性,其任用、連任與否,自始即需考量民意。

我國所繼受的法國法制,檢察官則被定位為居於行政權、司法權間的司法官署。依其舊制,檢察人事由司法部長提請任命,檢察官的職級晉升受政治力影響,加上部長就具體個案可以發布指令,易啟政治力介入案件偵辦的機會。有鑑於此,法國成立了最高司法會議,有關檢察官的任命,應遵循該會轄下檢察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由總統、司法部長、檢察官、法官、行政法院院長及六位不屬於國會、行政或司法機關的人員所組成。而為了強化司法運作的獨立性,二○○八年最新修憲規定更將總統、部長排除在外。

由美、法的法制顯示,兩國對於檢察官的定位、人事任用完全不同,但都有相對應的問責機制。反觀我國,早期國民黨威權統治,黨政機器控制了檢察官人事。其後,歷經解嚴、二次政黨輪替,政治力已無從介入後,我國面臨的,反而是檢察權獨裁、成為追訴狂的問題。近來無分藍綠、不論平民權貴,有多少人被羈押、起訴,最後判決無罪的!可曾聽過檢察體系的反省?這些濫權追訴的檢察官職級晉升可曾受到影響?少之又少!因為負責檢察人事升遷的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其成員完全是檢察官,在辦案就是要辦大案、就是要起訴的主流思維下,檢察官們怎會認為這有什麼大不了的!

起訴檢察總長是改革檢察官辦案文化的第一步,但對照法國法制,我們還要建立多元參與、向人民負責的檢察人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