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錄音也有「隱私權」?未來要投訴恐龍法官更難了
2014-1-02
剛在絢爛煙火中走進歷史的2013,是個與「隱私」具有密切關聯的年份。
在國際上,出現了諸如美國國家安全局承包商的前雇員史諾登(Edward Snowden),不顧個人身家危險,踢爆美國情報部門長期監控民眾與盟邦的通話與電郵內容,而造成外交關係緊張的新聞;而在國內,「九月政爭」當中特偵組所引發的監聽國會風暴,亦轟動了台灣社會。
「隱私」為什麼這麼重要?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國家間無所不用其極的窺探他國政要的隱私並獲取秘密,做為自己國防與外交的布局;而在商場上蒐集用戶資料、個人消費習慣,進一步能夠正確的target市場以推出產品,亦早已不是新聞。
除了政治角力或商場上的競爭外,「隱私」也可以巧妙的拿來做為粉飾太平的一種手法。司法院在2013年10月25日所公布的《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新通過的《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廢止了先前司法院制定的錄音辦法,而在第8條規定,嚴格限制了需「所有」開庭在場陳述之人的書面同意、繳納費用之後,才能請求交付法庭錄音的光碟。並且「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
司法院制定這個比以前更為嚴格規定的理由,是為了保障在法庭上陳述者的「個人隱私」。不過,向來比一般民眾更貼近法院的訴訟律師們,即直指司法院此舉,動機應該是因為「…目前仍有多數司法審判者於審理案件中,有許多足以引發輿論撻伐的不良訴訟程序指揮行為…」;「…因此才做此修正,以減少自身惡質訴訟指揮狀況會在外流傳之機會。」
「縱使當事人欲因此提起法官評鑑,在無法聲請開庭錄音光碟做為佐證的情況下,將會因慮及無證據而大幅降低當事人提出法官評鑑之意願。因此,未來投訴法官、聲請法官評鑑的情況將會因為當事人(即投訴者)無法取得錄音光碟而更加困難,導致數量遞減,銷聲匿跡,甚至到最後司法審判者脫離任何外部監督機制之束縛。」(誰怕錄音光碟?)
識者並因而在2013年的最後一天,發起律師連署「抗議司法院獨斷修正法庭錄音辦法」,希望司法院能夠廢除《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並提出合理的法庭錄音與利用等辦法(律師連署聲明)。
於法院開庭時,除了書記官(以打字)記載開庭的書面筆錄之外,為防案件當事人或關係人(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證人、鑑定人等等)在法庭上的口頭陳述,因書記官錯誤記載、或來不及記載而有所缺漏,影響法官或檢察官對於事實及法律上的判斷,於開庭時法庭皆會錄音。
錄音本身,非但在當事人有疑義時,可以申請調閱核對以確保筆錄的正確性,且錄音內容的本身,亦可做為證據。是以,法庭錄音,已不僅僅是單純保障人民訴訟權當中企求「正確審判」、「公開審判」重要的一環而已,亦係訴訟上證據法則相當重要的一部分,甚至可說是牽涉到訴訟權的保障核心—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法庭上的陳述,除少數有關個人資料的訊問(即人別訊問)之外,並非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隱私客體。況且現代法治國家所要求的「公開法庭」,即是擔心關起門來的審判,會使得當事人受到許多有形無形的影響,而影響判決公正性,所以除非法律規定的少數情形(刑事偵查庭、妨害性自主案件、家事案件或少年犯案件等等),審判都是公開的。
也就是說,法庭上的錄音光碟的內容,在當時所錄下的場景,不僅僅包括了該案當事人、亦包括關係人在法庭上所為的陳述,而在場不說話的人士(包括不需要在法庭上陳述的書記官、通譯、法警,和在後面等庭的他案當事人,甚或旁聽見習的學生、路人ABC等等),在開庭現場早都得共見共聞,如此一來,法庭上的陳述何能以個人隱私做為解釋?
台灣人民能不碰法律就不碰法律,能不提法院二字以免晦氣,以至於「訴訟權」對於許多民眾來說,永遠是最為疏離的一個基本權利。但並非蒙上眼睛,就可永保這輩子不與法律無關—這裡所說的,正是你的事情。
司法院將個人資料保護無限上綱,以國家機關高度,任意解釋個人資料保護原意,而侵蝕了訴訟權的內涵,且「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誰有最後決定什麼叫做「正當目的使用」的話語權?此路人皆知之用心,在2013年歲末與「3億法官胡景彬」,成了所謂職司人民審判權的單位,獻給台灣民眾的大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