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貪污法官不應該假釋嗎?

日前媒體報導因貪污被判刑4年6個月的法官胡景彬竟然可以到外役監服刑,享受一般受刑人沒有的優遇,甚至獲得假釋。為此,立法委員黃國昌要求法務部應該說明清楚,但至今未獲回應。

到底胡景彬到外役監服刑,以及他的假釋有什麼問題?

外役監生活較自由,也確實犯貪污罪之受刑人較容易申請至外役監服刑。不過理由不見得是耍特權,而是監獄比較不擔心這類白領犯罪者趁機逃跑再犯。以胡景彬所在的八德外役監來說,2017年約有300位收容人,1/5是《貪污治罪條例》。這不是「好現象」,因為:外役監的功能是讓長刑期的受刑人能在半開放的狀況中,漸漸適應自律的生活;同時透過「外役」──也就是在外工作,在經濟生活上逐漸與社會銜接。因此,應該是有需求的受刑人都能接受類似外役監的處遇,而非少數人才能享有。此外,作業也應真的有助出獄後的就業才對。

另外關於假釋,胡景彬被判4年6月,在執行438天後即獲得假釋,這算入胡景彬的羈押日數,就可理解。胡景彬之前即被羈押1年,後因大腸癌保外就醫才釋放。依法服刑過半即可報假釋,符合假釋條件就可假釋。胡景彬確實已服刑過半可報假釋,而目前我們看不到假釋審查的資料,沒辦法判斷他的假釋實質上如何被審查。

在此,胡景彬的假釋表面來看或許合乎程序。至於假釋是否有「特別待遇」?縱使有,證明也很困難。問題出在假釋審查中,個別承辦人員本來就有很大的建議空間,審查又不透明。因此民眾關心有人耍特權,是合乎情理的。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思考的是,如何讓假釋的審查能夠在制度上比較免受關說的影響,該怎麼做呢?

承辦人員之所以對假釋准駁影響力很大,是因為監獄並沒有針對不同受刑人有個別式處遇計劃,並且記載處遇計劃落實情形,才會過度仰賴承辦人員的判斷。如果有的話,在假審會就是看處遇計劃的落實情形,如果受刑人表現很好很積極,你當然就給他過,而且這件事也可受公評。

更理想的話,司改國是會議建議假釋採取聽證模式。原則上受刑人可以取得他在監的所有資料,由他自己來說服假釋聽證會的獨立審查人,監獄也可以提出意見給審查人參考。只是採取聽證模式,一次不能審太多案,而我國的假審會一次至少要審幾十件案子!要改成聽證模式,前面就要先做:1.降低入監人數,本質上避免太多案件要審。2.落實個別式處遇計劃並確實記載執行情形。

最後,回到一開始的關心:貪污法官胡景彬怎麼可以那麼快放出來!?事實上他真正被重判的是收賄的部分,目前被判16年,尚未定讞。他只是先入監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部分。另外,大家應該先關心的是,法官貪污的審判過程,是不是有不合理的拖延情況?另外也要關心,制度上要怎麼調整以防貪,避免再有第二個胡景彬。

※ 本文刊於2018.1.20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