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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違憲宣告 法院都在保護壞人?

2017年12月1日,司法院較為罕見的在同一天公布兩個大法官解釋,分別宣告《監獄行刑法》及施行細則等之部分規定違憲。原因在於,在現行制度下,監獄的受刑人若認為監獄的處遇有問題時,是可以向長官提起申訴的,但如果申訴不成立,並沒有包含法院訴訟在內的後續救濟可能性。此外,現行制度也要求監獄受刑人都要經過監獄長官的審核才能夠收信或寄信。本案的其中一位當事人因為將自身在監獄中所見寫成回憶錄供社會參考,經矯正機關長官檢視後認為內容有問題要求重新修改經同意後才能寄出,被該當事人拒絕而產生訴訟,也才因此導致兩號解釋文的誕生。

這樣的制度,除了被大法官認為侵害人民訴訟權之外,在未來,國家必須賦與受刑人向法院提告的機會;而對於檢閱受刑人書信一事,大法官給了一個很複雜的論述,但大體上的意思是:讓監獄能夠檢視受刑人的書信並且要求刪除或修改內容一事,應該只有在為了監獄紀律必要的狀況下才能夠為之,並非監獄可以恣意為之。

這樣的違憲宣告可能會讓一部分人無法理解,甚至認為法院都在保護壞人。但要仔細思考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先釐清一些前提問題:對於受刑人給予特別嚴格管理的目的是什麼?這些目的現在還在嗎?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我們該用什麼手段?

最常見的論述在於,像是公務員、受刑人等,由於跟國家的關係密切,且國家有對這些人進行指揮監督的必要,因此發展出了「特別權力關係」理論。這個理論認為,為了實踐國家的統治權,凡是跟國家產生特別權力關係的人,都會因此喪失大部分憲法上的權利,例如訴訟權。否則如果公務員能透過打官司跟國家針鋒相對,政府的威權很難被建立。

不過這樣的看法慢慢在被推翻,畢竟我們要先是一個人,享有最基本的權利後,才能夠開始討論跟政府的權利義務關係該如何被建立。因此像《公務員法》早年禁止公務員被免職後向法院提告質疑免職是否合法一事,就被大法官認為違憲。可以想見的是,如果不能讓第三方(也就是法院)有機會來質疑政府決策的合法性,那麼長官對下屬的任何要求,都會成為無從置喙的禁區,也就無法避免濫權或是錯誤決定的可能。迄今,被大法官認為不再是特別權力關係的,包括了公務員、學生、教師以及受羈押被告。而這兩號號解釋的出現,也代表著受刑人不再被放在特別權力關係的框架下。

再者,我們應該要更正視的,是我國的監獄管理政策該如何調整?事實上,對於一個人應該要有的基本尊嚴,在我國卻鮮少因為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而有所被重視。畢竟,關了一個人,除了讓他對過去的錯付出代價外,另一個重點在於如何讓他回歸社會。

在這兩號解釋中,許宗力大法官曾提到:「當監所中的生活處境無法符合人道條件,未能落實其基本權保障,使受刑人無法有效復歸社會;最終受害、反噬的不只是矯正人員、受刑人自己與家人,還將包括整個社會。」

黃昭元大法官也說到:「封閉常為濫權的溫床,隔離則與歧視互為因果。受刑人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下,對外通信及投稿等言論表達,已經是他們發抒鬱悶、維持身心平衡,甚至尋求救濟的少數管道(其他管道如面會家人等)。如果說人身自由的限制像是綑綁受刑人的手腳,則通訊及言論自由的事前審查就好比是將受刑人的嘴唇縫起來,不讓其出聲。」

長期穩居IMDb(Internet Movie Database,網路電影資料庫)評分第一名的電影:《刺激1995》,花了很多心思描述了監獄生活,電影中有一個台詞是:「剛入獄的時候,你痛恨周圍的高牆;慢慢地,你習慣了生活在其中;最終你會發現自己不得不依靠它而生存。這就是體制化。」道盡了監獄馴化一個人的過程。筆者當然不同意所有的監獄都有問題,但也不能同意現在的監獄制度毫無缺陷。如果我們能建立一個良好的監所體制,讓受刑人能夠充分的悔過並且再社會化,藉此減少再犯等社會問題,那麼能夠受益的,並非只有受刑人,而是所有社會的一分子。

※ 本文刊登於2017.12.12 ETtoday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