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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案爭點整理

  1. 徐自強係主動投案

    擄人勒贖為唯一死刑,相較於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均係為 警查獲之情形,如徐自強有參與本案,為何不逃亡而敢於主動 投案?

  2. 徐自強有案發不在場證明

    依判決書所認定,被害人係於八十四年九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左右,在汐止汐萬路山區遇害,而徐自強當時係在桃園郵局第五支局提領存款,此有卷附八十四年九月一日十時四十七分之錄影帶可稽。可見徐自強不可能參與本案犯行。

  3. 徐自強未曾打過任何一通勒贖電話

    此為判決書及其他被告所不爭執之事實。則徐自強既未參與其他被告所為之擄人、殺人及棄屍,又未進行電話勒贖,徐自強就本案而言究竟作了什麼犯罪行為?

  4. 徐自強在案發當日確實未曾離開桃園地區

    此有張喜妹(岳母)及卓嘉慧(妻)可資為證。 另尚有證人洪佩姍親眼目睹當日下午徐自強均在母親家中,但歷審均未傳證。

  5. 同案被告陳憶隆及黃春棋之兄黃銘泉均積欠徐自強債務

    陳憶隆不否認積欠徐自強二十萬元,徐自強並執有黃銘泉借款簽發之四十萬元本票。另陳憶隆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之訊問筆錄供稱…徐自強於八十四年九月八日連續呼叫伊八次之多都沒有回,係因知道徐自強在逼伊還錢。

  6. 試問,徐自強果如歷審及同案被告陳、黃二人所稱參與本案犯行,則必定天天見面密切聯繫商討如何取贖之過程,焉有可能及必要在取贖期間,一日連續呼叫陳憶隆八次之多,而陳憶隆都不願回覆?又徐自強如有參與本案之擄人勒贖,則贖金高達數千萬元之譜,何有必要仍於合作取贖期間一再催逼陳憶隆區區二十萬元之數?且陳憶隆還避不見面,則雙方如何配合分工向被害人家屬取贖?

  7. 關於同案被告陳憶隆、黃春棋之自白

    1. 等不利於徐自強之自白均未有任何補強證據

    2. 陳憶隆、黃春棋於判決死刑確定後,均已坦承事實上徐自強並未曾參與本案,係基 於拖延訴訟程序,以求一線生機之目的,才故意牽扯不相干之徐自強而為不實之自白 ,冀能因徐自強部分之缺乏實證,使訴訟程序一再進行。

    3. 其自白與事實不符

      1. 關於徐自強為何不打勒贖電話,以及是否與被害人家屬孰識

        陳憶隆及黃春棋均稱…因上訴人與被害人家屬熟識,唯恐聲音遭識出,故均由其等二人出面向害人家屬進行電話勒贖,以說明為什麼徐自強為何未曾出面以電話進行勒贖。惟查被害人之父黃健雲在歷審庭訊時再三明確證稱其夫妻二人均不認識徐自強,而被害人之妻黃玉燕在歷審庭訊時,亦一再證稱僅知被害人與黃銘泉相識多年,但不認識徐自強云云。由此可見,徐自強與被害人家屬完全不認識,根本沒有聲音被識出之顧慮,足證陳憶隆、黃春棋之自白即非真實。

      2. 關於犯案之情節,包括犯案地點、由誰殺人及犯罪之車輛等

        按黃春棋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被警方查獲時,先則否認所有犯行,隨後始於同年九月二十七日之警訊筆錄中供稱犯案,並稱徐自強及陳憶隆倆人持開山刀將被害人押至蘆竹鄉海邊殺害;次日,當警方帶黃春棋去找尋被害人屍體時,黃才坦承屍體係埋在汐止山區而非蘆竹海邊,但仍指稱係徐陳二人押被害人至埋屍現場由陳憶隆持刀將被害人殺害(參見八十四年九月廿八之警訊筆錄),在當日檢察官訊問時,黃春棋再次為相同之陳述。迨至九月廿九日檢察官李玉卿訊問時,黃春棋仍再次指稱被害人係徐陳二人殺害。甚至到十月二十六日陳憶隆落網之後,黃春棋仍向檢察官陳稱徐自強有在案發現場目睹黃銘泉殺害被害人,當檢察官告以徐自強有不在場證明時,黃春棋當時仍不明所以的回答「不知道」,惟當時並未供稱徐自強 先行離去或去擦指紋云云,且在檢察官詢問綁架死者時有幾部車,黃春棋依然堅稱:「我開車,我哥哥坐右前座陳憶隆坐在右後座,徐自強坐在左後座,死者坐中間。」(參見同年十月二十六日之檢訊筆錄)而陳憶隆落網後得知上訴人家屬提出徐自強在被害人被殺害時之不在場證明後,即 向警方供稱上訴人徐自強先折返現場回去擦指紋,係四人(包括被害人、陳憶隆、黃春棋及黃銘泉)分乘兩輛車前往汐止山區,與黃春棋所稱之五人共同一輛車之情形不同。由此可知,其等之說詞根本均非真實,否則一同在場擄人之黃春棋及陳憶隆,怎會對於徐自強在場之情形作案之經過及作案之車輛有完全不同之描述?

      3. 關於陳憶隆如何與黃春棋、黃銘泉孰識

        按陳憶隆一再推稱係由徐自強介紹參與本案而認識黃春棋兄弟,但證人即黃春棋之女友李星華,曾向警方明確指認勒贖電話中有黃春棋及陳憶隆之聲音,並証稱…

        「……陳憶隆是黃春棋的好友,我經常要去台北上班時都會搭陳憶隆的便車,他是開一部飛雅特黑色的車子,我跟他熟識,所以能辨別他的聲音。」(參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二次警訊筆錄)、「他每次出門都會和他(指陳憶隆)通電話,由陳憶隆載他走」、「(問…陳憶隆是否常來接他(指黃春棋)外出?)幾乎天天 來……」,惟李星華卻完全不認識徐自強(參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警訊筆錄)。

        由上可知,黃、陳二人熟識已久並來往密切,與上訴人則較為疏遠,故李星華方僅熟識陳憶隆而不識徐自強,陳憶隆所稱係由徐自強介紹而參與本案云云,顯又不實。

      4. 關於徐自強當日參與擄人行為之供述

        按當日徐自強並未曾離開桃園地區參與陳憶隆等人之犯案,不僅有不在場證明之錄影帶並有證人為憑,已詳如前述,足見陳憶隆、黃春棋對徐自強案發當日參與綁票之供述,亦非事實。

      5. 陳憶隆曾坦承徐自強並未參與本案

        另陳憶隆亦曾於八十四年十月七日向上訴人之母親陳稱徐自強未參與本案(參見第 一審呈案証物一,錄音帶及其譯文),當時陳憶隆係處於人身自由之自由意思之下, 當時之供述應為真實。

    4. 陳憶隆、黃春棋之自白先後矛盾

      1. 關於事前謀議部分

        陳憶隆在警訊中之自白,固曾稱徐自強與渠等在其租處為本案之事前謀議,惟陳憶隆在更審前庭訊時,即否認有事前謀議擄人勒贖,並稱係臨時應邀開車去討債,而黃春棋於更審前庭訊時,對於徐自強是否於事前參與謀議,則表示:「不知道」,嗣後於同年月三十日法官詢以對於徐自強否認涉案之言有何意見,黃春棋答稱…「我向他說去討債,是我哥哥要他去的。」,則如此說來徐自強又變成事先不知情,且係經由黃春棋通知一起去討債而涉案,並非去參與勒贖?嗣後在前審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審理時,黃春棋再次明確否認曾在上訴人處謀劃作案過程,並稱係在八十四年九月一日案發當日,才開始參與本案,可見之前絕無可能在案發之前在徐自強處謀劃如何作案。至於陳憶隆一再稱伊參與之初並不知是擄人勒贖,乃黃銘泉殺人之後才知道,可見亦絕無可能事前在徐自強處謀劃擄人勒贖之作案情節(以上請參見更審前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之訊問筆錄),此後歷次庭訊均同。上開在審判庭之供述均與陳憶隆警訊中自白相互矛盾。

      2. 關於硫酸、手套及膠帶是否由徐自強購買部分

        判決書係以陳憶隆在警訊之自白認定硫酸三瓶、黃色寬形膠帶一捲及明手套五雙,均為徐自強所買。但陳憶隆及黃春棋在第一審、前審及歷次發回更審中,一再供稱不知硫酸、手套及膠帶係何人所買,僅知係由黃銘泉所帶來,甚至,陳憶隆更明確證稱在警訊中之自白實為警察教謂:「徐自強住在那裏,就說徐自強好了」。可見陳憶隆在警訊之自白係警方所誘導,並非真實,且與之後數次之供述明顯不同,並非判決書所稱之記憶不清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