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死刑執行的「程序正義」

在歷經去年九月的馬王政爭與今年三月的太陽花學運後,台灣民眾最被啟蒙的觀念,應該非「程序正義」莫屬。在馬王政爭中,馬英九念茲在茲的「實體正義」,是王金平的司法關說行為應受到最嚴厲的譴責,卻沒預料到因為黃世銘逾越「程序正義」的紅線(濫權監聽、越權報告等等),民意反而靠向王金平,以致馬英九全盤皆輸。而太陽花學運之興起原因,眾所皆知就是「張慶忠的30秒」,完全不按照立法院正常的議事程序,憑藉主席身份躲到一旁逕自宣布通過,終於引爆眾怒而佔領立法院。從這兩個例子可知,不管實質上的目的有多麼正當,只要程序手段可議,都會模糊掉目的的正當性,甚至合法反成為非法。

在死刑議題上,贊成死刑在台灣一直有極高的民意支持度,反對死刑的人士縱有千百理由也很難改變這樣的民意,但雙方即使論戰不休,也還是會有些許共識,那就是「死刑的執行具有不可逆性,必須極為慎重,絕對不能有任何錯誤」。因此,法院在判決死刑時,不能有冤判,而在真正執行前必須一再確認判決的正確性,也要依照一定的SOP才能執行。為了作這樣的確保,法務部訂有「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必須確認死刑案件沒有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及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等事由,也沒有再審、非常上訴或釋憲程序正在進行,才能將死刑案件報法務部執行。法務部更製作了「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要求死刑案件在執行前必須一一核對是否有不應執行的事由。依據這些規定,執行死刑照說應該很嚴謹,層層把關,絕對不會出錯才是。但實際上呢?當權力者的意志就是要殺人時,有再多SOP也沒用,而為了達成目的,就算手段有瑕疵也沒關係。馬政府一直在重蹈覆轍而學不到教訓,不僅令人憤怒,更令人覺得可悲。

4月29日傍晚6時左右,法務部同時於北、中、南、東四個看守所執行死刑。這次的執行保密到家,事前完全不知道執行名單,因為3 月底法務部已開始作執行死刑準備,醞釀期比較長,對高檢署與看守所而言,就是等執行令而已,不算是突襲式的執行。反之,以往幾次的執行醞釀期較短,且都是在週五,只有在部長簽令後才會通知看守所準備,但執行名單不像這次執行保密到最後一刻,而是在執行當日就先送到看守所,所以準備受刑的死囚在週五當日會被禁止接見,律師如果在週五無理由見不到死刑確定的當事人,大概心裡就有數了。因此,這次執行比較特殊的是,因為是在星期二,看守所當日早上也不知道名單,所以死刑犯劉炎國的律師邱顯智在當日還能去辦理律師會見,也與劉炎國討論最新撰擬的非常上訴狀,並說服劉炎國再多簽署同所其他二位律師的委任狀。律師與當事人壓根不知道那是最後一次的生離死別。下午4時多,邱顯智律師突然獲悉當日將執行死刑,在一身冷汗之下立刻將劉炎國確認過的非常上訴狀提出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然而卻在6時多經媒體報導得知劉炎國已槍決,隔(30)日上午收到最高法院檢察署「代理檢察總長」駁回非常上訴聲請的通知,而最高法院檢察署寄出公文時間是29日晚上7時,上面記載正本也另送劉炎國本人。咦?不是6時多就槍決了嗎?7時寄送的正本是要如何能送達給劉炎國本人?

沒錯,劉炎國受死刑判決確定,法務部長是有權簽署執行令,可是執行的前提不是必須依照層層把關的SOP嗎?「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不是要求非常上訴程序進行中的案件不得執行嗎?4時多送出非常上訴狀,不是在程序進行中嗎?很明顯的,法務部這次的死刑執行已經違法了!

其實,法務部向來擔心執行時間與名單事先曝光會招來一些困擾,例如死囚情緒的波動、廢死團體用盡一切手段的救援、辯護律師利用法律技術干擾等等,可是仔細想想這些都不成理由,如果法務部真的相信「死刑的執行具有不可逆性,必須極為慎重,絕對不能有任何錯誤」,那應該要歡迎所有人幫忙檢視死刑案件是否沒有疑點才是(縱使真的有非理性的技術干擾也可以愈辯愈明使其知難而退),何以反而要偷偷摸摸執行?更何況國際人權標準認為基於人道考慮,執行前應事先通知家屬。而由這一次劉炎國的執行來看,法務部根本是為殺而殺,完全不顧「程序正義」。邱顯智律師在29日早上並不知道當日劉炎國會被執行,所以他所提出的非常上訴狀並不是刻意為了要阻礙執行的技術干擾,而是扎扎實實的有非常上訴的理由,換句話說就是案件仍有疑點,並不符合死刑執行的要件。再者,就算最高法院檢察署抱持應付干擾的心態,完全不管非常上訴狀的內容,為了配合執行,一接到書狀就打算駁回(最高法院檢察署宣稱5時駁回),但是從製作書類正本到送達劉炎國本人,怎麼樣也不可能在2小時內完成。法務部為了殺人,竟然不惜違反規定,將「程序正義」踐踏腳下,其公信力蕩然無存。

而更令人駭異的是,駁回劉炎國最後一次非常上訴的,竟然是「代理檢察總長林偕得」,而這事實上卻暴露出了僭越職權的重大憲政危機。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8項的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是屬於必須經立法權同意(審查)的職務,也就是要擔任(行使)檢察總長(職權)之人一定要經過立法院同意,殊難想像未經過立法院同意(審查)之人如何可以「行使檢察總長職權」?尤其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11項還規定,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時,總統要在3個月內重提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也就是法院組織法並無總長出缺的代理規定,而是要求在最短時間內回復有檢察總長之狀態,換句話說,檢察總長的法定職權具有專屬性,無法任由他人代理。此由司法院大法官、監察委員等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的類似職務,縱有出缺,也從未聽聞有「代理大法官」、「代理監察委員」等等情形,乃是相同的道理。當然,如果不是法定專屬檢察總長的職權,而僅是最高法院檢察署的一般行政事務,自可由「代理檢察總長」為之。然而,「非常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乃是檢察總長專屬職權,顯然不能任由他人代理(因為這個「他人」未經立法院審查同意,不知其是否有能力行使非常上訴權力),故在檢察總長出缺的期間,所有非常上訴與否之判斷都應暫停,必須等待新任總長上任後才能繼續進行,是極容易明白的道理。然而,法務部卻一再違背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無任何法律依據而主張代理檢察總長是「完全的職務代理」,可以行使非常上訴職權,這顯然又是行政權恣意違憲與違反「程序正義」之惡例。

法務部這次的執行死刑,顯現的是其為了執行不惜違反「程序正義」,而這卻留下了讓人質疑是否真的實現「實體正義」的缺憾。其實不僅劉炎國案有疑點(到底女主人是不是他殺的?),杜氏兄弟案也受人質疑。而且不只這次執行,從王清峰部長下台後的每次死刑執行,都被人權團體一一點出法務部並未遵守SOP、違反兩公約規定、不符「程序正義」等等情形,只是死刑犯人都死了,不會再有人關心這些法務部違法的問題。所幸聽聞監察委員李復甸已立案調查法務部的死刑執行程序,希望有朝一日,真相都能攤在陽光下,而法務部也能學得教訓,理解唯有遵守「程序正義」才能真正實現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