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民走入法庭—專訪蔡志宏法官
2014-12-25
各位朋友:
聖誕快樂!今年民間司改會分別在7月及10月舉辦模擬陪審法庭活動,本期電子報訪談了在第一場活動中擔任法官的蔡志宏法官。蔡法官除了參與民間舉辦的模擬陪審法庭外,也曾參與司法院舉辦的觀審制模擬法庭。一起來聽聽蔡法官分享對模擬法庭的看法吧。
而我們也將在2015年的1/31及2/7舉辦第三場模擬法庭,誠摯邀請各位朋友一同參與。
我一直對陪審制很好奇也很嚮往,因為目前專業法官的審理型態似乎遭遇一種困境,或許法官很認真的審理與撰寫判決理由,雖然花了很多時間,但總是跟人民之間有隔閡,跟社會之間沒有連結,我們的工作成就感受到限制與低落,法官與社會的溝通成效並不好。陪審制則不同,甚至有可能是完全相反的極端,大部分的判決是根據人民的正當法律感情所產生,雖然其判斷並不需要闡明理由,但或許這是回應民意的方式,而且這個過程是當事人可以選擇的,你可以選擇法官審理,若不要,那你也可以選擇由一群人來幫你評理。因此我認為國家可以用某種形式引進陪審制度,以解決目前的司法困境。
另外,我曾在2009年至美國進修,有機會在美國法院實習過,曾經實際接觸陪審團如何運作,讓我更有興趣去思考是否有可能在台灣這片土地上嘗試。
首先,當天的整體運作情況並沒有太多突發狀況,大致符合我對於陪審制運作的想像,且並無發生使我感到無法控制這個程序之現象,又或是偏離這個程序目的的狀況,雖然有一些看似突發的事件,但那是我們特別設計的情境,以供後續研究的素材或問題。
觀察陪審員評議的過程,發現無法律專業背景的民眾與法官評議的過程其實並沒有相差太多,抓到的爭點也相去不遠。並且在產生判決的過程,會有的問題也很相似。就我個人的實習經驗觀察,和美國指導老師的意見,通常陪審團和法官自己判決的結果一致性很高,這也是一個滿有趣的現象。
很多人問我活動當天何必要念這麼久的法官指示,直接發給大家看就好了嘛!事實上活動當天確實也有提供紙本給每位陪審員,但仍特別用15分鐘進行法官指示。這麼做的重點在於,陪審審理是不附判決理由的,因此整個判決的正當性是從「程序」中體現,如果你知道這15分鐘會影響一個人的人生,甚至是生死,你就不會覺得時間太長,以目前進行模擬的案件都還不甚複雜,未來實際的運作,或許還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
本次模擬使用的法官指示我選用了加拿大司法委員會的版本,原因是它有針對「超越合理懷疑」作出解釋。我過去觀察模擬觀審的經驗是,被告律師在法庭上會去動搖觀審員對於「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試圖告訴陪審員:「只要對案情的任何部分覺得有點奇怪的話,就要判無罪。」但事實上這個懷疑必須要是「合理」的懷疑,不是有「任何」懷疑就可以推論出無罪的結果。
我覺得「超越合理懷疑」即便是法律人都不一定能很清楚的理解,所以在陪審模擬審判的初期有必要針對這個部分做清楚的說明。即便最後上路時決定不需要採用這樣的法官指示,但我認為在初次的陪審模擬審判,我有義務要提出這個方式讓社會來檢驗或討論。
在現行審判制度底下,法官在審判過程常常是從頭包到尾,從人別訊問、證據提示……等等,最後還要撰寫判決理由,判決結果出來可能還是有人覺得冤屈、判決不公。而陪審制可以更全面的落實公開審判,在法庭上完成實質審理,檢辯雙方為了要說服非法律專業的陪審員,必須使用社會大眾皆能理解的話語,更認真準備法庭上的攻防,不依賴書面。另一方面,當我在美國實習時也發現,若陪審員產生評決不能的情形時,對於檢察官都是很大的打擊,因此檢察官會盡量準備充足的證據來給陪審員作為判斷的衡量。
除此之外,從結構上也得以解決很多既存的問題,在陪審制下,法官較能做到真正的中立。法官的角色在於確保整個審理程序的公正、公開,重點不在於判決結果,而是在於過程的程序完備,判決結果交由陪審團。
我必須強調,陪審制並不是法官什麼事都不用做,將審理完全丟給人民。法官必須監督整個判決產生的過程是否符合「正當程序」,以當天模擬審判為例,某位證人的證詞出現部分攻擊性的情緒用語,法官此時必須適時的介入,提醒陪審員不受到證人的情緒性用語影響。法官有義務從頭到尾確保程序能夠正常的進行,若整個審理的過程都沒有問題,我們才接受判決最終的結果。
而法律素人在判決中若難以作出決定,我認為那應該是法律人的責任,我們必須要講人民聽得懂的語言,才能讓別人了解你,不能總是講人家聽不懂的專業用語,然後指責別人不了解。應當從程序上確保陪審員得以理解並參與,而非否定法律素人無法進行事實判定。其實在作事實認定的核心事項,是與個人的生活經驗有關,無論法官或是素人都是如此。也就是說,事實認定的部分其實與法律知識無關,和法律有關的部分在審判過程以及訴訟指揮時法官必須要解釋清楚,這些都是目前社會所殷切期盼的。
我一直在思考司法民主化的問題,我認為司法民主化有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整個判決的過程和結果不再是由法官決定,而是由人民和法官分工合作,一起把判決產出;第二個層面是當事人有選擇權、自主權,可以真正的讓他決定要由專業法官審理還是要由陪審團審理,讓被告可以透過一些程序來選擇決定他自己命運的人。在人類文明的發展演進上,我想陪審制應該算是給被告程序權益的最高保障,讓他自己選擇決定他命運的人,將被告的程序主體權保障提高到最高規格。但這都只是程序面而已。在現存的人類文明社會中,並不存在一種沒有誤判冤獄的審判制度。即便在美國,他們也承認陪審制度不是完美的制度。所以引進陪審制,冤獄也不會絕跡,法官會誤判,陪審員當然也可能誤判。因此,是否引進國民參與審判的價值取捨在於:社會是否願意付出成本讓當事人能夠有最高程度的程序自主權利。
此外,我國目前所欲推行的觀審制,雖然有推行迅速的優勢,但是,原先法庭所存在的專業壁壘、對於案情理解的落差,此等障礙仍然難以消除。由於觀審制並未改變現行審判對於文書卷宗的依賴,對於觀審員而言,除了資訊落差與專業術語的理解障礙外,即便是普通的文字運用,都可能使其產生相當大的疏離感。反觀如採用陪審制,則可相當程度解決對案件事實資訊差異以及理解障礙的問題,而此正可拉近法庭審判與社會的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