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看見訴訟程序中的弱勢者

據報載,高雄師大附中全盲學生林同學,如願甄試上大學法律系,並自我期許成為台灣第一個「盲法官」!他談到「弱勢族群通常都不太懂法律,無法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結果就變得更弱勢,這是惡性循環」。

這番話聽得令人心有戚戚焉!一般人由於不懂法律,遭檢警違法偵查、法官於審判中言語歧視的實例,仍所在多有,何況乎弱勢者?日常生活中必須面對不夠友善的社會外,一旦處於氣氛冷冽的刑事訴訟程序,身影更顯得單薄。我國過去對於弱勢者的司法改革,多半著眼於硬體上的建設,改善法院無障礙空間,少數尚有法院派駐專人協助等,但仍舊無法填補司法制度長期對於弱勢族群的忽略。

據筆者多次至法庭觀察之經驗,法院在軟體上的改革,缺乏長期計畫,法庭內之多項活動仍不利於弱勢族群。如我國的通譯制度,依刑事訴訟法第99條「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法院組織法第98條「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司法院網站上亦有「通譯人才庫」之建立,惟形式上的法律依據、人才名單有了,實質上的運作卻並未發揮應有之功能。

一個聽不懂法官、檢察官或律師,或其他在法庭上的人在說什麼、問什麼的當事人,如何做充分的說明,為自己辯護?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判定對他(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資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證:(甲)迅速以一種他懂得的語言詳細地告知對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質和原因;(乙)如他不懂或不會說法庭上所用的語言,能免費獲得譯員的援助」。國際標準如此,而觀察我國法院在處理原住民或外籍勞工涉訟時的法院通譯,卻常有錯翻、漏翻或找不到通譯等情況,甚至是一般台灣社會中經常使用的台語、客語,也時常發生「雞同鴨講」,法院的通譯「既不會譯,也不能通」,與國際標準相距甚遠。

當發生有語言障礙之情形時,有權運用正確與有效的通譯是獲得公平審判所不可或缺的要件,而這不僅僅是基本人權,更是國家的當然義務。事實上,通譯的即時直譯能力、對法律術語的理解能力乃至於角色利害衝突迴避等問題,在在影響到當事人是否能獲得公平之審判,然而,我國司法行政當局卻未正視此一問題,使得法庭通譯淪為聊備一格的法庭裝飾,浪費公帑。

我們對於法院的感覺已經是「甚難親近」了,何況乎聾啞人士、原住民、新移民(如外籍配偶、勞工)或外籍人士等,他們對於法庭用語不瞭解,法庭活動也是「鴨子聽雷」,就更無所謂的「辯護」可言。司法應該以人民的需求為本,台灣是一個社會組成多元的國家,司法院絕對有必要徹底檢討現行的通譯問題,落實改革,以保障各族群在司法上的權益,展現對多元族群的尊重包容,讓人民心中「公平法院」的司改圖像早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