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新政府就任週年,司法政策總體檢記者會

前言

自去年五月二十日開始,新政府已經正式執政滿一週年。這一年來,新政府滿載人民的夢想與期待,希望台灣執政者能藉由政權和平移轉的過程,為台灣帶來全新的政治文化與改革理念。經過這一年的執政經驗,新執政團隊的表現有褒有貶,而就當初競選時所提出的承諾也有些逐步兌現、有些淪為空談。民間司改會秉持監督司法、推動司法改革的一貫立場,針對陳總統於去年總統大選時提出一系列政策訴求之「司法改革白皮書」予以檢討,以藉此督促新執政團隊在司法政策上的進步與落實,早日為台灣建立起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雖然在本次司法政策總體檢的評價中,新政府的司法政策僅累積出33.5分(滿分100分),但是我們也要提醒執政者不要氣餒,畢竟相對於陳總統四年的任期而言,這一年只是四分之一的努力而已,如果能繼續朝改革的方向前進,未來得分的潛力令人期待。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評價來提醒陳總統,不要忘了競選時的承諾,司法改革、人權國家都是總統大選時的重要訴求,我們期待從陳總統開始,政治人物的承諾可以是選民據以檢驗的依據,不再是只為了勝選而漫天開價的空頭支票而已!

總說明

警政:體制僵化,文化腐化

相對於法務及司法體系對司法改革所展現的誠意與企圖,警政體系相對而言可以說是最落後與最「處驚不變」的司法相關單位。一方面,陳總統一開始的人事任命就沒有能如白皮書中所承諾的超越政黨、利益考量,任命獨立、優秀的警政首長;而後來的司法改革路程中,警政也往往獨自脫隊,成為「漏鉤」的一環。這一年來,數起警察的涉案事件反應了長期以來警察素質低落的積弊,而前一陣子才爆發的警察集體貪瀆案,更暴露出基層警察與地方利益勾結的冰山一角。而對於位居司法案件最上游的警察,決定性的主導了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之後的證據品質,卻一再忽視科學辦案、鑑識能力的培養。不僅沒有編列足夠的預算充實國內鑑識科學軟硬體的設備與訓練,也沒有將鑑識能力的培養列為員警養成的重點。不但刑求取供時有所聞,刑事案件也每每因為警方事前的蒐證不足導致後來的司法程序無能為力,加上對員警長期缺乏人權教育,以致慣性的漠視人權,面對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即使已經透過政策宣示卻無法真正落實。原本擔任人民褓母的警方卻一再成為侵犯人權的元兇,面對如此荒謬的結果,警政單位卻始終提不出一套面對問題、改善問題的改革時間表,繼續任由腐化的文化侵蝕基層警力。

因此強烈建議新執政團隊,在未來司法改革的議題上應該優先從警政改革著手,大力整頓司法案件的上游,才能真正清理出一條乾淨的司法之流!

法務部:又愛又恨‧褒貶互見

在新政府對掃黑政策的明確宣示下,法務部從成立特偵組到數起掃黑個案的大動作始終不斷,對於陳定南部長堅持辦案空間、維持檢察外部獨立的原則應予以肯定。但是,就在掃黑聲浪高漲之際,卻也同時赤裸裸的暴露了檢察官辦案素質有待提昇、人權素養明顯不足的問題。

從去年下半年以來幾起重大搜索案件,檢警不斷遊走法律邊緣,其中更以中時晚報搜索案、成大校園搜索案最令人怵目驚心,恍如白色恐怖時代再現,相對也給了部分涉案的政治人物高喊「司法迫害」的藉口。而也因為一連串的搜索程序瑕疵,導致法務部付出了「搜索權回歸法院」的代價。

我們再次強調,現代法治國家的精神就在於對依法辦案程序正義的堅持,如果繼續讓英雄主義主宰法務部的思考、決定檢察官的辦案模式,無疑是開民主法治倒車,再度走向警察國家的警訊。因此未來法務部的首要工作,就是重新建立檢察體系對於法治程序的認識與堅持,別再讓粗糙的辦案手法毀了人民對檢察體系的信賴與支持。

司法院:穩定成長‧進展緩慢

司法院自前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後,由於已經明訂司法改革的短中長程時間,因此就整體表現而言,的確逐漸朝向司法改革的方向前進。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相對於民間對司法的殷切期待而言,這樣的改革速率的確太慢了!從法院積案的問題、不適任法官的淘汰問題,到訴訟程序冗長、無效率,有經驗的資深法官無法調任一審等問題,都使得法庭上的當事人感受不到司法改革的成果。因此司法院未來如何加快改革的腳步,落實改革的步驟,讓人民感受到司法改革的具體成效,不再譏諷法院的牛步化將是最首要的課題。

計分方式說明

  1. 每一項政策訴求以最高5個燈計,分別依據其是否已提出具體政策或法案、是否積極推動、具體落實程度、實施成效等客觀事實標準分別給予評價。
  2. 扣除第一項後,總計20項訴求列入評燈範圍,累計共100個燈。

陳水扁總統司法政策白皮書司法改革二十一項具體方案評分及理由

項目 司法政策白皮書二十一項具體改革方案 評分 理由/評價
  提名人格獨立、學驗俱佳、有宏觀視野,具人本襟懷,能以人權為本,立足本土社會,擷取各國思想菁華的人士為大法官 不予計分 由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自民國92年起,大法官人數改為15人,目前大法官已經有15人,因此無法提名。
任命司法、法務及檢警調首長,應以公正、專業和能力為唯一考量,絲毫不考慮政黨或政治因素 ○○●●●
  1. 除法務部、司法院首長外,既未更動檢察總長,調查局長、警政署長之任命亦未能打破舊習,選擇獨立超然之法界人士。
  2. 未見新任之警政署長、調查局長推動具體之改革政策。
彰顯國民主權:建立國民參與偵查和審判的制度/適度建立當事人得合意選定職業或非職業法官審判民事事件的制度 ○○○●●
  1. 關於參審制,司法院雖已擬定「專家參與審判諮詢試行要點」,但並非參審制度,也未彰顯參審精神,因此以0.5分計。
  2. 關於民事案件選任職業法官,司法院完成「民事事件合意選擇法官試行條例」草案,故給2分。
推行法律條文及司法文書白話文化 ○●●●●
  1. 法律條文白話文化並未進行
  2. 司法文書白話化的意義不僅是文字用語白話,更應包括書類結構的白話化,司法院僅公布「建議改進裁判書類語句資料」,並未真正落實司法文書白話化。
本於人性化原則,調整當事人在法庭上的席位,使人民上法庭有尊嚴 ○○○○●
  1. 民事庭改進許多,律師可與當事人坐在一起,證人亦可坐著問答。
  2. 刑事庭被告已經有座位,但證人坐席並非所有法庭皆有。
  3. 檢察官與律師仍坐在高處,被告不能與辯護律師同坐問題尚未解決。
制定特別法,建構肅清貪瀆的特別機構 ○○○●●
  1. 法務部已完成「廉政署組織條例草案」,待立法院提案審查。
  2. 台灣高檢署成立「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台北、台中、台南、高雄亦成立「特別偵查組」值得鼓勵。
  3. 組成特偵組檢察官素質參差,未能全面發揮實效。
實施法官及檢察官全面性評鑑制度,並建立淘汰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之機制 ●●●●● 並未建立全面性的評鑑機制,也未推動立法淘汰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僅停留在效力不彰的個案式評鑑。
確保檢察體系外部獨立,有效打擊黑金犯罪 ○○○●●
  1. 從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特偵組的設立而言,法務部確實朝向檢察外部獨立、打擊黑金的方向邁進。
  2. 為確保檢察體系外部獨立,應推動檢察人事制度的透明化及制度化
全面體檢警察制度,提高警察素質,以提昇打擊犯罪、維護治安的能力 ●●●●● 既未全面體檢警察制度,也沒有提昇警方素質之具體措施。
廢除法官考試,從優秀的檢察官、律師及法律學者中選任法官 ○○○●● 司法院已訂定最新辦法,預定民國96年起即將廢除法官考試,由律師、檢察官中選任法官。
刑事訴訟制度應使檢察官確實負起實質舉證責任,並強化雙方攻擊防禦的法庭活動 ○○○●●
  1. 士林、苗栗地院已經試辦,台北地院亦將於6月1日試辦,惟全國各地何時落實,尚未提出具體時間表。
  2. 司法院及法務部在新任法官或檢察官比例上協調增員檢察官。
十一 提高第一審法官素質,建立金字塔式訴訟制度 ○○●●●
  1. 候補法官三年不辦案可看作消極提昇一審法官素質的措施。
  2. 司法院提案之「司法院最高法院化」是邁向金字塔結構的一步。
  3. 二、三審資深法官調至一審辦案以提高一審辦案素質,人事制度未見落實。
十二 全面檢討解決積案及遲延問題 ○●●●●
  1. 司法院雖已研擬「清理積案注意要點」,部分地方法院亦積極處理,但各法院處理速度差異懸殊,效果落差很大。
  2. 檢方尚未有清理積案的具體政策。
十三 普及公證制度,以預防紛爭,並加強調解、和解、仲裁等訴訟外解決紛爭的程序 ○●●●●
  1. 民間公證法已於90年4月23日施行,但對於是否能普及公證制度則需再觀察。
  2. 對於提昇仲裁、調解、和解效能未見具體措施.。
  3. 未開發其他訴訟外解決紛爭的方式。
十四 培養鑑識人才,充實科學鑑識配備,以增強警調人員科學辦案的能力 ●●●●●
  1. 科學鑑識人才的養成、科學辦案的能力仍不受重視。
  2. 鑑識預算偏低,導致人員素質、硬體設備皆落後於辦案需求。
十五 強化偵查中辯護人的地位和功能,並將重罪的強制辯護制度擴及到偵查階段 ●●●●● 未見具體政策。
十六 為保護弱勢族群,應該制定法律扶助基本法,健全法律扶助制度、建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並且為貧困地區或弱勢族群設立法律服務中心 ○○○●●
  1. 法務部、司法院草案已經研擬完成草案,等待立法院提案審查。惟提案版本中未設立法律服務中心。
  2. 法務部未落實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
十七 普及法治觀念,喚醒人民公平正義的理念,提昇人民法律意識 ○○●●●
  1. 法務部及教育部多延續舊章,未有新的積極政策。
  2. 教育部開始進行各級學校法治教育評鑑。
十八 法學教育及法曹養成應加強專業倫理教育 ○●●●● 除原有之少數倫理教育機會外,並未在大學中增設相關科目,職業養成教育中亦未有新政策。
十九 改造律師制度,實施律師評鑑,強化律師公益角色及律師在職教育 ○●●●●
  1. 除少數律師公會推動在職教育、加強公益角色外,法務部及大部分之律師公會並未積極落實。
  2. 律師制度改造、律師評鑑並未落實。
二十 全面體檢獄政、假釋、更生保護等制度,提高犯人的教化功能,減少再犯 ○○●●● 法務部針對獄政、假釋、更生保護頒發多項行政辦法或單行措施,計畫改善現況。但對降低再犯率、監獄教化功能等積弊已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