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司法負責

不知道是不是社會的要求被聽見了,這星期法官和檢察官分別出現一個要求「負責任」的相關法令。在法官是「冤獄賠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在檢察官是「法律扶助基本法」。

前者是規範法官或書記官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冤獄賠償事件,那麼也要負起賠償責任。這部作業要點誕生的原因據報載是由於審計部查核司法院財務收支狀況後,建議應依「冤獄賠償法」的規定訂定相關求償作業規範。也就是說站在國家財政考量上,如果國家因冤獄而賠償被害人,而該冤獄的造成是由法官或書記官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那麼國家可以向該法官或書記官求償。估不論「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認定困難,加上求償委員會若由法官內部組成,可能沿襲官官相護的文化等等影響著這部要點的誕生能不能發揮實際效用,至少這項要點的出現肯定了一件事——司法人不自外於司法,如果做錯事就該負責任。

而另一部法律扶助基本法,則意外的在法務部全力阻擋下,立法院一讀通過原民間版提案,主張若法律扶助的案件遭檢察官起訴後無罪確定,則檢察官要負賠償責任。旨在抑制檢察官濫訴,雖然後來通過的條文被限縮到檢察官需遭懲戒這樣幾乎不可能的範圍,不過已經引起檢方高度反彈,認為勢必會造成檢察官不敢起訴,間接影響社會治安的說法。

這兩項制度肯定引起了體制內的反彈,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幾乎是一面倒的受到民意代表及社會的支持。原因無他,因為我們終於看到司法也要像一般人一樣,為做錯的事負責任。即使目前追究責任的範圍這樣小、過程這樣嚴苛,實際上發生效果的可能性這樣微乎其微,我們卻都樂於見到司法權力朝向負責任的那一頭進化。至少我們似乎有希望,有一天可以不必容任傲慢自大的司法為所欲為。終身職的保障加上監督機制的缺乏,我們只看見台灣的司法追究別人的錯,不見他為自己的錯負責。冤獄也好、特赦也好、監察院調查指摘也好,我們從未聽說有哪為法官、檢察官個人或者檢察署、法院機關曾經站出來為自己造成當事人的困擾說一聲抱歉。任何人遇上司法,無論勝敗訴,都不會是勝利的一方。

這兩部法令只是個開始,更何況其中法律扶助基本法只是草案一讀通過而已,但是如果有更多聲音告訴我們的司法人:站起來為你們的行為負責任吧!也許有一天,我們有希望可以不必再忍受這樣只享權力,不受義務的司法。

※ 刊登處:台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