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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的最後一根浮木~徐自強案更九審法庭觀察記者會

20年前,民間司改會成立,推動台灣司法改革運動。20年前,徐自強蒙冤,成為台灣司法改革成敗的指標案件。

徐自強案檢驗司法改革

20年來,司法改革曲折前進,徐自強案也是如此。徐自強遭黃春棋與陳憶隆(本案共同被告)誣陷為擄人勒贖共犯,儘管最高法院5次發回更審,仍在2000年4月27日被判決死刑定讞。由於全案疑點重重,不僅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判決有問題,檢察總長共提出5次非常上訴,最後有賴大法官以釋字第582號解釋,認定原判決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違憲,終讓徐自強於2005年5月26日獲得更審,從待決死囚清單中除名。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不但救回徐自強一命,本身更成為當代有關刑事證據法問題最重要與最權威的實務見解。

更六審以來,儘管義務律師團提出諸多徐自強並未涉案的證據,歷審法官仍死守著共犯相互矛盾的自白,訴訟遲遲無法終結,徐自強成為曾獲判死刑,但唯一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並於2012年5月19日暫時出監的被告。現在的徐自強,重返離別16年的家中,為洗刷自己的冤屈奔走,本案也成為檢驗法官是否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指標案件,受到社會高度關注。

法官調動不應影響證據調查

目前,更九審進行二年多,法院對律師聲請的證據調查,包括重要的現場勘驗,還沒有完全進行。然而,今年6月10日司法院已經公告更九審合議庭庭長謝靜恒調派為最高法院法官,我們擔憂合議庭有可能因此放棄重要的證據調查,直接進行言詞辯論,並定期宣判。

今天徐自強案開庭,我們呼籲合議庭勿因法官的職務調動,影響當事人的權益。正義不容打折,尤其是涉及死刑的刑事案件,須以最嚴謹態度進行訴訟審理,尤其證據調查應落實「直接審理原則」與「證據預判禁止原則」,不得任意駁回被告聲請之證據調查。如果連徐自強案都可能會因法官調動草率結案,其他的案件將更不可能獲得妥慎的程序保障。

黃春棋不可信任,審判應以物證為主

而今天庭期,合議庭再次傳喚黃春棋作證,以釐清案情。發回更審十年來,身為定讞最久的死刑犯,黃春棋希望法院讓他獲得再審的機會,而法院始終拒絕給黄春棋再審機會。法院視黃春棋為本案的關鍵證人,讓本案成為黃春棋求生的最後一根浮木。問題是,黃春棋的證詞真的有這麼重要嗎?

黃春棋是徐自強的表弟,1995年9月25日在公共電話亭打電話指揮被害者家屬交付擄人勒贖款項時,被警察當場逮捕。黃春棋落網後指稱全案是三人所為,共同犯案者有徐自強與陳憶隆,致使徐自強在2000年4月27日遭判決死刑定讞。由於黃春棋的供詞前後矛盾與事實不符,更在2000年5日1日對徐自強的媽媽坦承徐自強並未參與犯罪,是為了保護逃亡中的哥哥(黃銘泉),拖延訴訟,才誣陷表哥徐自強,用來代替哥哥黃銘泉(黃銘泉)在案件中的角色。

如果法院要判決徐自強無罪,黃春棋的證詞並不重要。因為,徐自強早已提出1995年9月1日的郵局提款機錄影帶與汽車出租約定切結書,證明自已並未參與犯罪。除非法院要判決徐自強有罪,才需要黃春棋配合作證,以排除有利徐自強的證據。然現在黃春棋抓準法院的心態,作證不過是談判籌碼。法院以取得黃春棋證詞為主的調查方向,捨本逐末,對發現徐自強案的真相毫無助益,應改以調查不在場證明等物證為主要方向,才能釐清爭議,還徐自強清白。

對徐自強而言,儘管走了二十年,正義還在路上。今天所有關心徐自強的社運團體在此許願徐自強的正義之路能早日到達終點,獲得完美的無罪判決,為台灣司法改革的成功,樹下最重要的里程碑。

發言代表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

出席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冤獄平反協會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新聞連絡人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