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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摘要|國家賠償法施行40年之全面檢討—歸責原理、司法課責與民間建議條文學術研討會

2023年8月26日,為因應行政院在2021年對《國家賠償法》進行的通盤的修正,由現行法的17條跨越至43條,並觀察由律師、法界實務專家在2022年底形成的民間版《國家賠償法》草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全國律師聯合會行政法委員、全國律師聯合會憲政改革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及台灣法學會共同舉辦了本次研討會,並很榮幸地邀請到深耕於國家賠償領域的各界學者、實務工作者及研擬本次草案的法務部,對重要議題進行討論及意見交換。

本次研討會很高興邀請到關心本項議題的法界專家進行開場,致詞嘉賓們分別為陳明堂法務部政務次長、高烊輝主委(全國律師聯合會行政法委員會)、廖郁晴秘書長(台灣法學會)及江榮祥召集人(民間司改會國賠專組會議)。

第一場次 國家賠償法全文修正之意義(研討會紀錄

主持人:江榮祥律師(民間司改會國賠專組會議召集人)

國家賠償法施行40年,現在進行全文修正其實就是總結歷年施行經驗的全面檢討。行政院提出官方版修正草案,修正幅度鉅大,一旦通過,影響深遠。民間司改會招募律師志工研議修法,提出民間版的建議修正條文,希望能促進討論,反映人民需要,提升人權保障。


報告人:林明鏘教授(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

林明鏘教授對本次行政院版與民間版國家賠償法草案,進行深入且精闢之剖析。林教授並在最後提出值得深思的結語,包含國家責任典範轉移的時機成熟度,修法應漸進式或大步改革,國家賠償應回歸公法審判體系,以及程序改革之重要性,應達簡化、迅速、有效之目的。

  1. 國家責任理論:依照憲法第24條,國家賠償法之成立,不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因此,條文如要從國家代位責任典範轉移為國家自己責任,應「刪除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要件,及「刪除國家對公務員求償權」之規定。
    • a)刪除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參照憲法第24條精神及最高法院之解釋(違法推定過失),並在依法行政之誡命下,國家不法行為-無論可歸責與否-皆應賠償,此亦為有別於民法侵權之特質,故應刪除公務員故意過失要件。
    • b)刪除國家對公務員求償權:在國家自己責任的意旨下,求償權應從國家賠償法刪除。公務員行政責任之內部課責機制,不能與國家責任之成立要件加以連結與混淆。
  2. 保護客體擴大:民間草案第5條第1項將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範圍,擴大及於一切自由或權利。林教授提及廖義男教授曾撰文建議將國賠公共設施類型擴大及於「數位資料庫及網路、網站或其他網路平台」,以賠償駭客入侵數位公共設施致人民所生損害。
  3. 法官及檢察官特權:林教授認為應刪除本條之理由,其一為國家賠償法自1981年施行至今,未曾有成立司法不法的案件。可證明係保護過度,喪失規範的功能,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憲法第24條誡命;其二為司法不法行為由國賠法溢流至刑事補償法的怪異現象,故宜刪除本條,才能使立法者價值一致不相矛盾(蓋刑事補償法並非以國賠法13條「有罪判決確定」作為成立司法不法責任之前提要件)。
  4. 強制設置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民間版草案):林教授反對強制設立,認為此舉將增加各機關行政及程序成本且可能浪費人民時間,再者訴訟法已設有調解、和解制度,認為直接進法院解決紛爭較有效率。
  5. 刑事附帶國家賠償訴訟(民間版草案):林明鏘教授反對此制度,爰受侵害者得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本文向民事法院提起,又可依該條但書提起行政訴訟,故國家賠償法已有溢流至行政訴訟法之情形,若再增加刑事附帶國家賠償訴訟制度,將可能造成三頭馬車。

與談人:劉英秀司長(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劉英秀司長詳細的陳述本次修法背後的思維及選擇,使官方的周密考量得以呈現,促進各方意見之交流。

  1. 國家責任理論:從立法意旨與實務見解,我國是將國家責任定性為國家代位責任,如刪除公務員故意或過失要件,恐有產生錢坑式法案或過度縱容公務員之疑慮。而對於國家違法無責之情形,可透過土地法、警械使用條例等特別法加以解決。
  2. 保護客體擴大:因公共設施賠償係採無過失責任,基於風險分擔原則,國家賠償應予適當限制。對於其他廣泛的自由或權利,未來希望透過特別立法加以處理。
  3. 強制設置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民間版草案):可由各機關自行評估設置;各機關亦可透過行政規則決定是否成立,不一定須以立法方式解決,避免造成行政成本負擔。
  4. 國家賠償審判權歸屬:司法院基於審級制度與人力建置考量,而未將國家賠償類型納入行政行政訴訟,故最新版草案仍維持現狀,惟倘若未來行政訴訟法改為三級三審,法務部將配合修正。
  5. 國家協議先行制度之存廢:基於司法資源有限性以及推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不贊成刪除協議先行制度,另參照新加坡爭議解決中心之運作,協議先行制度應能有效減少訴訟案源。

與談人:林倖如教授(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林倖如教授提到,因我國國家賠償法立法時係參照日本法,立法架構有其相似性,故以日本法作為比較法參考。

  1. 國家責任理論:日本法雖立法之初為採行國家代位責任,然現基於本法被害人權利救濟與糾錯兩大機能,現已走向國家自己責任,由國家承擔起加害行為,並以公務員違法性有無來判斷國家賠償責任(即過失客觀化)。
  2. 要件之設計:違法行為與損害之因果關係,在共同加害行為時國賠責任或減少或被阻卻,此部份可參考國外立法例,是否令國家承擔最後的保證責任。
  3. 至於行政院版草案定義「怠於執行職務」,在適用上恐有限縮,故建議不特別定義。
  4. 法官及檢察官特權:日本沒有司法官免責條款,而是回歸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的概念。關於法官責任,日本逐漸走向違法性限縮,而違法不當審判行為是指法官對於法令解釋逸脫論理及經驗法則且為明顯錯誤。
  5. 協議先行及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林教授有參與委員會之豐富經驗,並分享到,先行協議制度對於小額國賠爭議會有一定效果,但大案件最終多會走到訴訟,因此支持林明鏘教授所提出的程序選擇權。另參照日本制度,一旦提起國賠訴訟,若機關發現有敗訴可能就會願意和解,所以在日本走到最後的案子較少,故林教授認為透過審議委員會,機關會比較好、比較敢於作出賠償。

與談人:程明修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程明修教授呼應報告人意見,認為憲法第24條並未見有代位責任的身影或委託立法者制定代位責任的論點,並且求償權制度並不等於代位責任,求償權之有無並不減損公務員個人責任,可將之投射至審計法,並援引德國1981年之國家責任法在公務員求償權之設計,作為參照。另在公共設施之管理與設置責任,建議民間版草案第3條第2項應更精準判斷何種公私合作態樣應由政府負責,不宜只用一個條文解決,風險偏高。最後,國家賠償之審判權部分,強調重點在國家賠償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審級制度」上配合得當,則可預期國賠程序回歸行政訴訟體系。

 

第二場次 國家賠償責任的歸責原理—從過失責任走向危險責任(研討會紀錄

主持人:洪家殷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    

國家賠償法在人民權利保障上,有其重要地位,自公布施行以來,亦發揮一定作用。然而,隨著時代變遷,人民在權利保護的意識與要求上更趨嚴謹,對此,法務部自幾年前來召開小組進行研修,以符合當代人民需求,復在2021年,由行政院通過國家賠償法草案。應可想見,此草案之重要修正,極可能在未來通過施行,對人民權利影響上自為重大。

因此,民間透過律師、專家等討論,提出民間版國家賠償草案,陳列官方可能未能考量的意見與想法,令人佩服。本場次主題,欲討論國家賠償責任之主觀要件認定上的選擇。固然,最理想、對人民保障最充分者為無過失責任,但基於國家財力等實際考量,行政院版草案採取過失責任主義。此涉及「個人權利」及「整體國家利益保障」之折衝,畢竟國家財力負擔最終仍將回歸人民身上。在現階段,台灣可否實施無過失責任?或應以民間版舉證責任轉換,作適度調整?或在過失及危險責任取得中間責任的平衡?各問題將在本場次做深入討論。


報告人:林佳和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林佳和教授以台中捷運林淑雅教授的憾事為開頭,點出台中市政府在事件中國家責任的可歸責性討論,進而引發「私法危險責任概念引入公法領域」之可能的思辨,並援引德國法作為參照。

在肯認危險責任與過失責任主義間,有中間的責任存在可能,理解全面的危險責任恐使國家賠償義務過於浮濫,並發現在特定領域中行政機關認識的缺乏,會導致法院認定國家責任的成立標準不一下,林教授得出其結論:在不動搖過失責任主義下,引入分級的危險責任,在特定領域建立客觀化的歸責標準並分配風險。


與談人:周宇修律師(全律會憲政改革委員會主委)

周宇修律師透過憲法第24條及過往釋憲實務的回顧,肯認國家對危害防免的責任,以呼應報告人林教授提出的危險責任。其並以舊警械使用條例為例,來檢視賠償與補償在填補方式上的不同、危險責任在賠償額度的規定等,具體化抽象法理的討論。


與談人:王晨桓律師(建業法律事務所所長)

王晨桓律師點出本次主題的核心問題,並分享作為律師在國家賠償上的實務經驗,全面採取危險責任,目前並非現實,且將使賠償責任漫無邊際,而國家在採取應有危險防免責任後的剩餘風險,可以補償或其他方式填補,以平衡人民受損害之權利狀態在理想上完全同意報告人林教授意見,但憂心在實務上類型化危險責任將面臨的困難。


與談人:王韻茹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王韻茹教授以環境損害議題與歐盟的法律為借鑒,討論就特定領域之國家賠償責任歸責原理之設計。教授並總結,宜思考國賠法究竟應與傳統民事侵權保持怎麼樣的距離,若要達到風險分配的終極目標,應脫離民事侵權先天的枷鎖限制。程序面上國賠審理應回歸公法審判體系。


 

第三場次 法官的國家賠償責任(研討會紀錄

主持人:黃旭田律師(民間司改會董事長)

本次研討會以《國家賠償法》為主軸,具有重大意義。蓋《國家賠償法》可連結到依法行政的落實,以及主權在民的實現,因此,本次大幅度修正,有其必要性。本場次主題為「法官的國家賠償責任」,不僅是談論國家賠償法時常見的主題,亦涉及司法改革的核心議題之一。


報告人:范文清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范文清教授提出本條立法理由背後的兩大理論,一為法官獨立理論(但質疑該理論正當性,故不採),二為維護裁判確定效力理論(教授採此見解)。關於民間版草案之評析,教授表示不反對刪除的立場,但認為應有維護裁判確定力之配套措施。因此,結論上個人意見傾向維持本條,惟就官方版條文文字有疑義,包含但不限於,受免職或懲戒之處分可能係人格問題、審判上不一定有誤,他項再審事由是否允宜納入等之疑問。


與談人:張升星法官

張升星法官認為,現行刑事補償法的功能,應已符合聯合國文獻或國際法官協會宣言所稱之「國家補償」。因此,對於所謂「司法不法、國家不賠」的聲音,有所質疑。


與談人:呂理翔教授(國北教大文教法律研究所暨原住民族法律專班助理教授)

呂理翔教授從法官侵害人民權利之行為不一定限縮在判決,以及立法者意思之推論(包含犯職務上之罪連結法官主張獨立之適格性、過往多次修法立法者有意不刪除本條等),認為本條立法理由非在維護裁判確定力,而是法官獨立性之維護,且國賠法第13條有其存在之必要性。


與談人:張志偉教授(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張志偉教授提到,檢視國賠法第13條的排除事由,應立基在憲法第24條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角度,將任何限制條款都當作基本權限制,並應審查其限制是否存有正當性事由。而排除人民請求權是否為維護裁判確定力之最小侵害手段,應可再討論;甚且,觀察刑事補償法(包含國家合法、違法行使公權力),法官違法時,人民之請求權並不因法官未受有罪判決確定而受排除,此在在應證不需動搖裁判確定力,即可補償人民之立法意圖。因此,立法論上,似可朝向限縮向法官之求償權,而廢除法官 特權制度的立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