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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戴著2公斤的腳鐐18年——訪徐自強關於腳鐐

▶ 和腳鐐共處

以前檢察官求處死刑,許多是依據現在廢除的《懲治盜匪條例》。只要是死刑犯,都一定要戴腳鐐。戴上腳鐐後,向獄友學習的第一件事,就是如何穿脫褲子。腳鐐很容易生鏽,每天都需要花時間刷乾淨。 如果沒有刷乾淨,鐵鏽會磨穿襪子,直接磨破腳踝。腳鐐重達兩公斤至三公斤,在以前,死刑犯是從獄所走路到刑場,走路會拖著腳鐐而行。整夜,監獄裡的所有人聽著沉重的腳鐐撞擊聲漸漸遠去,他們知道有人「先走一步」了。

▶ 監所與法院的腳鐐

監所的腳鐐都是用鉚釘釘死,拆掉腳鐐只能直接打碎鉚釘。死刑犯在行刑前會在腳鐐上夾紅包,目的是希望行刑後,行刑人員收下紅包,在打碎鉚釘的時候能夠避開腳骨,以保留屍體的完整。在出監所上法庭的時候,按照規定,需要換上法院的腳鐐。 法院的腳鐐是用鑰匙打開,以應變若法庭改判無罪釋放,可以直接解鎖,獲得自由。徐自強第一次戴腳鐐的時候是在監所,穿戴了幾個月,上法庭的時候第一次拆掉,他差點忘記怎麼走路。因為雙腿少了二至三公斤,完全抓不到平衡感。

▶ 人權組織與徐自強的相遇

2006年,國際人權組織FIDH(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到台灣訪查監所人權。人權專員探望徐自強之前,監所先把徐自強的腳鐐拆掉準備訪查。但即使腳鐐被拆掉,磨損的皮膚以及發炎的腳踝,還是逃不過人權專員的眼睛。當時,監所主管全程陪同人權組織專員與徐自強會面。會面期間,人權專員詢問他:「你這些年,是戴著腳鐐對嗎?」面對人權專員的問題、監所主管的監視,徐自強只是笑了一笑,轉頭看向監所主管。「那我知道了。」人權專員說。

▶ 負重前行的十年

會面結束後,FIDH的人權專員向法務部嚴正抗議,腳鐐違反人權,應加以撤除。 現在的腳鐐,如果使用超過4小時,看守所就必須要製作紀錄,也需要被告的簽名;每次使用腳鐐最長也不可以超過48小時。除非被告有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的行為,才可以使用腳鐐超過48小時。但當時,徐自強是一天24小時、一周7天,時時刻刻都是需要戴著腳鐐的。

徐自強說,戴了十年腳鐐,剛拆除的那刻真的不會走路。走路的方式很奇怪,雙腿都輕飄飄的,非常不穩。他是過了好一陣子才慢慢適應,即使適應之後也不敢大步走路,彷彿有條隱形的鐵鍊仍拴著兩隻腳。

▶ 腳鐐文化

當時的腳鐐文化,死刑犯行刑後的腳鐐,是其他獄友搶著要的熱門品項,因為壞運已經被前一個人「帶走了」。徐自強拆掉腳鐐的時候,他的腳鐐也被很多人搶去,因為是一個被拆除的「好運腳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