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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資料申請 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檢送之書面報告(不公開)

主旨:為本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文書,並建請貴院依同法主動公開各級政府機關依貴院預算決議檢送之書面報告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本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申請貴院提供政府資訊之文書,敬請惠允賜復:

    1.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我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依同法第10條第1項,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
    2. 查本會為設立於中華民國之法人,為監督司法改革之落實,依前開規定填具申請書,請求提供司法院依貴院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檢送之書面報告共14件(如附件)。其內容係涉《國民法官法》實施後之問題評估、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制度之改善、司法人員之工作量負荷之調查等,係社會監督司法運作之重要政府資訊,而無第18條例外不予公開之情形。
    3. 又經本會查詢貴院之議事及發言系統等網站,前開申請提供之文書全部未公開。
    4. 故謹請貴院依法提供附件之司法院書面報告共14件,如蒙惠允,毋任感荷。
  2.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及第7條,建請貴院主動於網站上公開各級政府機關依貴院預算決議檢送之書面報告:

    1.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依同法第1條規定,本法之目的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暸解、信賴及監督。此為落實《憲法》第11條表意自由下人民接收訊息之自由,透過政府資訊的公開,以形成公意與溝通意見,其乃維持民主程序運作、促進社會與政治活動之重要機能(司法院釋字第509號、第689號解釋參照)。
    2. 依憲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貴院代表全體國民行使預算審議權,以期能反映民意並盡監督政府之責。是各機關依貴院預算決議案檢送之書面報告,係尊重貴院職權之行使及表彰其受立法權監督後所作出回應之重要公文書,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之例外事由外,皆應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以利落實權力分立及民主政治之運作,維護人民權益。
    3. 惟經本會查詢貴院之議事及發言系統等網站,各級政府機關依貴院預算決議檢送之書面報告,僅於該機關於貴院各委員會同時進行口頭報告時,方偶有公開之情形。未公開之情形,是為常態並佔絕大多數。
    4. 就上開書面報告之公開情形,實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有間,並不利人民權利之保障及民主政治之運作及監督。建請貴院研議辦法,依法主動於網站上公開各級政府機關依貴院預算決議檢送之書面報告。
  3. 綜上,本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申請貴院提供政府資訊,敬請惠允賜復;並建請貴院主動於網站上公開各級政府機關依貴院預算決議檢送之書面報告,敬請准允並惠復處理情形。

正本:立法院議事處
副本:立法院開放國會委員會

附件

立法院提供政府資訊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