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打折後的正義?~徐自強案有罪宣判:無期徒刑

對於徐自強仍被判決有罪的結果,我們繼續感到遺憾與痛心,並無奈司法究竟要「無感」於人民的期待與苦痛,至何時方休?

本案纏訟至今超過16年,就算是初生嬰兒、也已經長到「二八年華」的年紀,檢察總長前後共5次為徐自強提出非常上訴、監察院亦於2001年提出指責法院的調查報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更於2004年作出釋字582號解釋,在在均認本案之審判過程存有重大之瑕疵,而徐自強被判處重刑之誤判可能性甚高,此次更七審之判決,雖改判徐自強無期徒刑,但大致上仍維持16年來的看法,有罪推定、被告需自證己無罪,面對過去的錯誤,仍為法院不可承受之重。

打折後的正義:(死刑+無罪)÷2=無期徒刑!?
法官身處司法醬缸泥淖,難道果真寸步難行,僅能選擇一條較為安全的道路?

本次審理之三位法官,審理過程程序上積極且認真,毋庸置疑,實體上為了幫徐自強免除死刑,也花了很大的篇幅說明他沒有殺人的犯意與行為;但法官仍認為徐自強有擄人勒贖,判決選擇了一條相對而言較為「安全」的路。顯然,人民要對抗非以人民為核心的司法官僚文化,仍然不太能僅僅依靠專業法官游移不定的職業良心。寄望於陪審或參審所帶來的體制改革,才是人民所應追尋的。

1995年大直一位房地產業者遭綁架後殺害。1995年9月25日警方在中壢逮捕嫌疑人黃春棋,黃春棋供稱有兩名共犯徐自強、陳憶隆(10月被逮捕);隔年6月,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並被判處死刑。

本案徐自強是否果真涉案,疑點重重:首先,檢方並無徐涉案的確實證據,法院卻仍允許長達15年的羈押,除使徐自強飽受司法程序折磨之外,亦間接降低了法官判處無罪的意願、且提高了判處無罪的社會成本與代價;再者,本案自1996年12月進入高院審理後,即在最高法院與高院間來來回回,主因即在於僅能藉由黃春棋與陳憶隆共同被告的自白,來認定徐自強涉案,除此之外,幾乎沒有任何其它證據;況且,法院否定有利於徐自強相關證據的理由牽強、種種筆錄所拼湊的事實甚不合理,使得整個案子充滿值得懷疑之處。尤其,判決書中對於由共同被告之「自白」所認定的事實,並沒有詳細的調查且加以佐證。2000年更五審判決定讞後,於2001年監察院發佈的調查報告,亦直指徐自強案中黃、陳二人之警詢自白任意性有問題、法院粗率、以及未盡調查之能事等等疏失。

若徐自強是法官的兒子,這樣的「補強」證據,是否也能對免於一死感激涕零、謝天謝地!?

此次更七審經過1年又8個月的審理;而徐自強自從1996年主動投案遭羈押以來,也已超過15年的時間,徐自強當初因擔心同案被告被判處並執行死刑可能即會死無「對證」、無法還其清白,而於1996年6月24日在律師陪同下投案,信賴、並將自己的生命託付給司法,如今看來,竟顯得是如此荒謬,16年後的法院,仍然是不在乎有無「對證」、不需要其它證據,光憑彼此利害衝突共同被告的筆錄,就可以作出有罪的判決,試問,若徐自強是法官的兒子,這樣的「補強」證據,是否就應對免於一死的無期徒刑感激涕零、謝天謝地!?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之解釋意旨,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程序(對質)始具有證據能力,而大法官亦明白指出,自白不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判斷是否與事實相符,並且,自白的證明力並非理所當然就比較「強大」、其它的證據就比較「薄弱」,仍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以達到足以產生確信的程度。

共同被告的瑕疵自白,仍是徐有罪的唯一證據,法院對大法官釋字582號置若罔聞

本案先有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後有釋字第582號解釋,都直接間接認定了本案審判程序的瑕疵,為何本次更審高院仍視此二者為無物,未能跳脫出原判決的窠臼?甚至以黃、陳二人對於律師團聲請對質詰問,均拒絕回答之證詞,作為徐有罪判決的基礎!為何法院不敢基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還給徐一個清白?

《刑事妥速審判法》只會讓徐自強案和稀泥般地不了了之

司法院聲稱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於2010年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日前已造成了邱和順在「不妥」的情況下、被「速」判死刑定讞,人民可以再次體驗到「司法無邊」的功力─-永遠押不放、永遠審不完,最高法院為了閃避「拖延審判」的罵名,上訴之後,被駁回定讞的可能性相當高,徐自強案或將就此不了了之。不能還冤案被告清白的妥速審判法,結果將只是把一件延宕十數年的積案草率地清除,好讓法院不再需要面對本案。這樣的妥速審判法,顯然只是法院的「迅速清倉法」,既不「妥」、也大大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民「適時審判請求權」之良善立意!

從蘇建和、邱和順一直到徐自強,我們看到的是,因偵查階段的粗糙而於審判程序中堅持自己清白的被告,只能繼續陷溺在不知何時結束的程序漩渦中載浮載沈,而法官和檢察官卻只是冷眼旁觀。無法了解人民疾苦的司法,如何得到人民的信賴!

所有關心本案的民間社團今天聚集在此,除表達對於「選擇安全道路之司法文化」的無奈與不滿之外,也要向社會大眾宣示,我們將極盡所能、匯聚所有力量繼續救援徐自強案,並推動人民實質參與審判的體制改革,直到司法體制可以產出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為止!

附件

2011/11/25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新聞連絡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02-25231178

共同聲援

人本教育基金會、小米穗原住民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台權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青平台、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