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會後新聞稿|「減輕司法負擔、提升司法品質」研討會

從1999年至2017年的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多年以來追求建立權責相符且具效率的司法,但是台灣司法負擔依然沈重。攤開2020年統計資料,地方法院平均每月辦結刑事案件約59件、民事案件約74件;地方檢察署負擔也相當沈重,平均每月新收偵查案件36件,是日本平均9件的四倍,再加入執行及其他案件,台灣檢察官每月新收案件更高達155件。法檢的案件負荷相當沈重,也連帶使得書記官、法官助理及法警整體過勞,也可能影響辦案品質。

為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歷經多次研議,於2022年1月10日司法節前夕召開記者會公布「減輕司法負擔、提升司法品質」草案。隔日司法院院長許宗力亦強調加強研議各項減輕司法負擔措施,並在2月10日召開刑事簡易判決等裁判書簡化記載會議,法務部部長蔡清祥亦於2月23日表示可以調整安排檢察事務人力,引發各界討論。據此,為促進討論與交流,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今日(5月7日)辦理「減輕司法負擔、提升司法品質」研討會,邀請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共同研討如何回應司法負擔沈重的問題,並研議提出改革方案。

在「放寬檢察官及警察不予解送之規定」場次,呂紹瑋律師以酒駕案件為例,參考德國法及日本法,主張現行犯不予解送規定應予放寬,提出應針對竊盜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經檢察官許可得不予以解送。蕭永昌檢察官則以實務經驗,說明竊盜罪情節輕微認定及告訴或請求乃論罪的運作情況,尚待釐清並予以細膩規範。

在「不起訴及緩起訴處分範圍放寬及其配套」場次,白禮維律師比較日本及台灣統計數據,借鏡日本活用緩起訴處分(起訴猶豫)狀況,並以少將貪污案、小額內線交易案為例,建議放寬緩起訴處分條件及相應調整再議機制,酌增檢察官辦案成績、抵分案件方式提高適用誘因,並探討其他活用緩起訴處分的推力及拉力。陳孟黎檢察官認為此舉主要是減輕法官負擔,提醒全面放寬緩起訴條件可能造成政治力介入、檢察官判斷會遭質疑擅斷,主張不應全面放寬緩起訴條件。同時說明現行輕罪緩起訴適用比例不高,適用重罪的挑戰更為嚴峻,並提醒文化、羈押、定罪、審級利益、起訴法定主義及沒收物發還的問題,仍有待全民討論。

在「認罪協商適用範圍放寬及其配套」場次,蔡學誼律師說明認罪協商程序可以減輕證據調查、程序花費及進入二審負擔,惟其僅限於量刑協商,罪名、罪數則不在協商之列,且運用比例不高。接著以其曾擔任法官及檢察官經驗,指出徵詢被害人意見限制、核定備查程序繁雜的問題,並建議以擴大協商程序範圍、被害人須於一定期間內表示意見並簡化內部程序提高適用誘因,也提醒協商程序與簡式審判程序之間的互動關係。周芳怡檢察官從訴訟權益保障角度回應,就美國法協商程序說明程序處分權及刑事政策成本,並據此反觀台灣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及其適用限制,說明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簡式審判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運用狀況,細膩指出擴大認罪協商程序背後的疑慮,解釋被害人意見限制的制度意義,以及相關程序背後的公開透明需求。

在「檢察機關輔佐人力與結構改革」場次,林達檢察官提出程序法以外的角度,指出組織法可能的變革。從輔佐人力調整出發,比較具法律助理身分的法官助理,逐項盤點書記官及檢察事務官的工作性質差異及員額,主張應增加檢察官助理。接著借鏡日本檢察事務官、檢察技官,說明前者具法律助理身分、後者負責行政工作,台灣檢查人力結構應增加前者之量能。提出改革之道在於「增加檢察官助理」、「增加檢察事務官員額」並「允許約聘書記官」。蔡學誼律師則以其實務經驗回應檢察輔助人力「劣幣驅逐良幣」問題,同樣指出官方不願納入檢察官助理政策原因在於偵查不公開及經費,並支持增加檢察官助理的主張。

在「提示證據時得經同意以書面統一表示意見」場次,高烊輝律師認為現行對於無爭執之證據逐一提示表示意見過於繁瑣,建議調整在律師為辯護人案件,經同意得於審理前提供證物清單以書面表示意見。呂煜仁法官回應研討會主軸,從司法制度修正與經濟分析出發,探討訴訟成本外部性,並以被害人影響陳述、定執行刑程序等制度,舉例解釋外國法制繼受的難題與整體法制思考的重要性。接著從美國法角度仔細盤點此修正要調整的體例、文字修正及其連動法制。

在「簡式(易)判決得以宣示判決筆錄取代判決書」場次,張靜律師從判決書簡化角度提出若干反省,尤其是一審判決書應予簡化,並認為簡式及簡易判決程序得以宣示判決筆錄取代判決書為適當方式。錢建榮法官從程序與書類角度分析簡化書類,從中回應宣示判決以筆錄代之的議題,認為轉換為協商判決即可,指出問題根源在於檢察官是否願意聲請協商判決。同時逐一盤點宣示判決筆錄代之提議的商榷之處,並認為焦點在於判決書簡化,不在於簡式及簡易判決程序。

在「法官助理協助草擬裁判書類流程建議」場次,吳祚丞律師從輔助人力調整出發,就法官助理部分深入分析,提醒裁判與裁判書製作不同、心證形成與心證呈現不同,重新釐清審判核心事項,並借鏡美國、歐洲法制考察法官助理作用與台灣實務法官研究意見,認為在法律明文之下,透過合理透明及問責機制、避免妨礙法官真正了解案件,由法官助理草擬判決書應是適切方向。鄭昱仁法官從個人經驗回饋,其並未以法官助理草擬判決書。循此說明法官擔心運用此制度的根本原因,以回應前述所提國外法制法理及背景,分析工作底稿及其背後的問責及區分責任機制,並提醒稽核機制可能造成的行政負擔而喪失修法美意。

在「從文化觀及解釋論談裁判書類簡化的建議」場次,李東柏法官提出司法政策立法化觀點,並指出對話對象決定裁判書類文化的現象。接著就「淺流明案」「深流明案」、「淺流疑案」分別說明,比較簡易、簡式判決修法今昔並提出建議,同時從審判文化說明協商判決的制度問題。認為部分問題不需修法而政策工具早已存在,並釐清法制需要細膩修正之處。指出裁判重點在於刑罰裁量以及爭點闡述,提醒司法信賴在點點滴滴的互動累積。吳祚丞律師回應,須了解法官不願使用此類規定的原因,同時亦需將司法實證的數據納入考量,從中了解判決書的意義。循此,在政策利弊得失之間,或可進一步思考在部分判決不寫判決書,尤其在沒有認罪但輕判的案件。這部分仍有待深入研議與討論。

在「民事程序中效率促進與正義實現間之困境與出路」場次,姜世明教授從民事訴訟角度梳理案件過勞與辦案品質的關係,區別不同案件內容,以提醒司法效率的問題,從整體審判環境予以分析。

在研討會閉幕之際,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最後再次感謝所有與會報告人、與談人的熱忱參與,在業務及公務之餘提出建言與回饋。未來也將以這些討論作為基礎進行研議,提出更良善的改革方案,成為改革的動力。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林俊儒律師([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