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看見數位性暴力被害人身心傷害與實務處理困境,我們需要可以防堵持續被散佈的數位性暴力修法
2022-4-28
民國(下同)110年國內發生多起數位性暴力案件,政府111年提出主要相關的四部法案修法,包括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和319條之一至319條之6修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5條修法增加保護令制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少性剝削防治法。政府看見數位性暴力嚴重性可在此會期快速提出相關修法,也把實務上偵辦或社工服務被害人困境放入修法內容,值得肯定與大力讚賞。
然而,實務上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被加害人取得,進而被威脅恐嚇取財、性勒索,到被散佈後,又再被散佈或被騷擾、威脅恐嚇,這不僅是一連串過程,也可能是個循環過程,對於被害人及其親友而言,可能是永遠甩不掉的夢靨與傷痛。
為此,婦援會和民間司改會聯合主辦記者會,邀請立法委員范雲、立法委員王婉諭、立法委員吳玉琴、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到場,針對數位性暴力被害人保障的不足,以及現行法令規範與執行的困難進行探討,提出修法建議,希望政府可以將第一線的實務經驗納入參考,完整保障被害人權益。
婦女救援基金會104年到110年共655件數位性暴力被害人求助,111年光是1-4月就有70案件以上求助。長期協助被害人,曾遇過以下困境:
這些不只是個案,背後實則有一群相同處境的被害人,他們期待不僅是加害人可以繩之以法、性私密影像下架,更重要是要快速取回影像,禁止被持續散佈。
王婉諭委員指出,儘管目前行政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少性剝削防治法》草案中有增訂「移除性私密影像」的相關依據,但某些條文內容文義不清,舉例而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可以要求平台業者下架、限制瀏覽」,看似擴大使多個機關參與性私密影像防治,但在未明訂主要權責機關的狀況下,恐導致多個機關間要求的管制內容不同,難以執行的可能;又以「限制瀏覽」的命令為例,所得課予業者的義務程度差異極大,下至單一特定影像,上至比對出網路世界中所有內容彼此相同的檔案(則可能涉及多個業者、比對技術),因此非常需要更細緻的規定。王婉諭委員認為,政府應以網路治理的角度,與網路世界的專家學者、網路平台業者建立互動模式,更加細緻的去訂定適合網路世界的條文及相關機制。
此外,王婉諭委員也指出,除了機制面的建立,也非常需要專責性私密案件偵查的人力。王婉諭委員表示,她於總質詢及此次修法審查中,均要求性私密影像事件應該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應設專人專責處理性私密案件,希望能讓每個案件都有及時出動的偵查量能,並且強化科技偵查專業及經驗的累積。
立委范雲長期關注「防制侵害性私密影像」,已提出專法、納入Deepfake之專法以及配套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草案,力求完整保護被害人。范雲指出,目前行政院修法方向是同時修四部法律以強化被害人保護,亦無不可,但不管是專法或修現行法,被害人保護不可打折!
范雲分析,目前行政院四法草案至少有以下四項不足之處:一、未規範網路業者下架影像之時限;二、未要求警方應積極協助下架及取回遭散布之性影像;三、防制教育內涵及範圍不夠完善;四、被害人無法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命令。范雲表示,後續立院審查法案時,絕對會盡力爭取納入婦女團體和被害人訴求!
吳玉琴委員認為,被害人最需要的協助,是立即移除網路上的性私密影像,但行政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卻欠缺要求業者就影像進行比對、移除或下架的規定;因此,吳玉琴委員在委會會審查時提出修正動議,要求網際網路業者於技術可行下,應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
而針對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中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吳玉琴委員特別關注犯罪被害人保護令的申請門檻是否恰當?有沒有造成實務上運作困難的限制?尤其保護令是否自原本人身安全保護的對象,擴大到停止數位影像繼續侵害被害人?而對於現行犯罪被害人遭遇到的種種問題,吳玉琴委員表示,將要求行政部門提出解決的辦法、對策,真正落實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
綜合民間團體實務經驗,加上委員和專家學者針對現行法令修訂的分析後,希望政府可以參考建議,提出最適合當前情勢的修法或是訂立專法。同時也提出五大訴求,期盼大家共同努力,打造更安全、友善的社會環境:
現行官方修法的方向,是在《刑法》增設散佈性私密影像等罪、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增設業者下架及保護網絡的程序規範,但真正可以迅速防止影像被散佈的方法,卻付之闕如。從實際協助經驗看來,即便多了刑法條文,若沒有正確的程序配套,根本沒有辦法回應到實務上的真實困境與被害人需求。
因應解決實務困境的需求,婦援會與民間司改會提出草案版本,希望能真正解決性私密影像被散佈的問題,說明如下(詳參附件):
增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
官方條文目前並無限時下架之規定,考量到數位資訊擴散之即時性,民間版建議應明定下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為之。
增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之一條
(一)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從2015年至2021年服務655件數位性暴力求助案件,加害人威脅散佈性私密影像情形,有高達29%已威脅尚未散佈;次高比例是未威脅直接散佈有28%;第三是已威脅已散佈14%。由此知,數位影像散佈最立即且根本之方式,即是原PO者還未散佈、還在威脅階段時,即有規範命其交出其掌握之影像。故於應課與加害人交出影像之義務,並明確規範違反之罰則。尤其,境外影像之下架,無法透過我國刑事程序法直接處分,故課予加害人交出義務,係現行較為可行防止性私密影像流通之方式。
(二)被害人報警後,如可盡速扣押所有被害人性私密影像(藏於加害人手機、隨身碟、電腦、雲端),將可遏止性私密影像被散佈、減少被害人身心受創和減少司法訴訟,惟搜索扣押因係刑事程序法強制處分,就婦女救援基金會協助經驗,檢察官時常因比例原則等考量未即時發動。性私密影像散播之初始,如未即時處理,恐使後續侵害擴大,故制度設計上原則應力求迅速,惟仍宜以法院事後審查,避免侵害過度加害者之法律上權益,故增訂第三、四項救濟規範。
性私密影像犯罪之被害人保護令內容應更具體
(一)依目前官方版設計的「犯罪被害保護令」,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檢察官之聲請,被害人無法自行聲請。民間版建議應讓被害人能自行聲請,以強化即時保護的功能。
(二)官方版本草案雖然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刑法新增之第二十八章之一)準用「犯罪被害保護令」之相關規定。然而卻無此等被害人最需要的要求將相關影片下架作為保護令內容。民間版建議應明定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之被害人,能夠獲得性影像不再被重製、散佈以及要求相關網路平台下架之保護令內容。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五條(民間版草案)
第四十一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命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應遵守事項或受命為第五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而不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杜瑛秋 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
盧映潔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
范 雲 立法委員
王婉諭 立法委員
吳玉琴 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