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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修法民間九大訴求,建構多元完整精神健康社區支持體系

2019年年7月間犯下臺鐵嘉義站殺警案的鄭姓男子,其實是一位非常需要社區支持體系接住的一位思覺失調症病人,他在犯案前曾到處求助,但卻沒有獲得任何回應與支持,因此鑄下大錯,試想台灣各地如果已經佈建資源與人力皆充足,且知道如何在各種精神危機期積極介入的社區危機處理團隊,或許鄭男就會有完全不同的生命故事。但因為現行《精神衛生法》是一部高度醫療專業導向的法律,法條內容欠缺跨專業團隊的社區支持體系。實務上中央與地方政府長期以來過於強調醫療而忽略社區生活的重要性,導致要不要送強制住院成為唯一的選項,主要照顧者家屬與病人就在這種非不得已的強制手段過程中擺盪與消耗,直到下一次的危機期來臨。

精神衛生法修法民間聯盟提出九大訴求,第一,建構多元且完整的精神健康社區支持體系,不只是讓疾病被治療,更重要的是在社區自立、自主與融入,享有尊嚴與為社會貢獻的生活;第二,建立社區危機處理機制,讓社區的資源就能面對危機,才不會造成醫療過度負擔或浪費。不論是家人或精神病人都可以聯絡24小時危機處理熱線,讓專業團隊提供主動積極服務,並搭配危機喘息中心,讓病人可以獲得喘息而不是強制性治療,也不是讓警消送醫,才得到醫療的協助,並從此危機中整合社區支持的資源給精神病人及其家庭。第三,參考家暴法第八條設置家防中心的高度,設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成立單一窗口,成為社區支持網絡建構的中心;第四,做好服務準備銜接,讓服務不間斷,建立病人家庭完整之計畫,並且透過個管將計畫中不同需求與階段,搭配不同系統服務間架接以連貫之,並有賴於正式系統中能有跨部會、局處及單位間轉銜機制之設計;第五,強制住院改為法官保留是為顧及人權保障,卻未有足夠法院審理時間,延長緊急安置近三倍天數,民間版本緊急安置為七日,加速讓人獲取需要之治療,也減低因法院審理期間造成之人身自由侵害;第六,決策應納入服務使用者,不區分病情是否穩定,不論是現在或曾是病人,其人格權及合法權益都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有不公平之對待;同時各種決定病人及照顧者權益之決策與會議,都應納入代表參與決策機制;第七,各主管機關義務明確化,分工機能更完善。行政院各部會也能發揮功能,辦理與精神健康與精神疾病相關業務,同時衛福部內的衛政、社政相關單位,也能因應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各司其責,共同辦理社區支持業務;第八,理解多元處境,除病人支持服務,也增列照顧者支持服務,並移除對家屬的不適切裁罰,同時強化政府課責,協助民間辦理精神病人社區支持服務單位,能排除社區鄰避之阻礙;第九,平等尊嚴為核心,全方位保障權益,治療的知情同意,避體媒體汙名及不當報導,同時對病人權益有平等對待及保障。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已排定將於4月20日、21日逐條審查《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行政院的草案版本雖已大幅修正且意識到社區支持的重要性,但卻缺乏許多社區支持的實質內涵,更缺乏許多國家已經發展且成形的社區危機處理機制,以逐漸取代非不得已的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修法民間聯盟集結了許多擁有第一線服務工作的專業者,以及長期致力於人權保障機制的人權與司改團體,更重要的是納入精神病人及照顧者團體的聲音,共同研擬出民間的《精神衛生法》版本,我們悲劇不再發生在精神病人的家庭裡,也不希望社會是用「管控」與「風險」來思考人民心理與精神健康的需求,而是透過此次的修法,去促進人民可以活在一個有品質的社區生活裡,當我們的心理與精神健康受到挑戰時,我們相信我們的社會可以撐住我們,去過一個值得生活的日子。

民間版《精神衛生法》九大訴求

一、社區支持到位,民間不能再等

  • §3I(7)社區支持予以明確定義,§3~5 立法理由載明權責機關
  • §4 I、5 I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項目納入社區支持
  • §16 I、17 I 中央及地方諮詢會項目納入社區支持
  • §19 I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資源分配考量社區支持
  • §23II、23-1I、23-2I 多元連續服務原則納入社區支持
  • §46 I 協助就醫並提供社區支持與轉銜服務
  • §48 I 離開機構場所後的關懷訪視以強化社區支持
  • §49 III 轉往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並提供社區支持
  • §68III 停止緊急安置後由法院通知心衛中心轉介社區支持

二、社區危機處理機制,積極團隊支持喘息

  • §3I(8)社區危機處理機制予以明確定義
  • §20I 精神醫療照護服務納入社區危機處理機制
  • §47I 機構場所強制就醫之外納入社區危機處理機制
  • §49II 警消執行業務納入社區危機處理機制
  • §50I 二十四小時處理機制納入社區危機處理機制
  • §60I 透過社區危機處理機制逐步落實尊重自主

三、提昇心衛中心,整合社區網絡

  • §25II 補足教育缺口並強化地方首長協助聯繫
  • §26 社區關懷訪視服務專職專任人員
  • §27I~IV 心衛中心完整增能並加入同儕工作者

四、服務準備銜接,讓服務不間斷

  • §32II 共同擬定完善的出院準備計畫

五、強制住院治療,七天就該做好

  • §61I、II、VI 緊急安置措施期間七日並尊重其意願

六、決策納入使用者,權益保障不打折

  • §16~17 病人團體及病人家屬團體的參與
  • §68I~III 擴大參審機制來源兼顧專業與使用者
  • §69II 參審機制人員名額分配

七、機關義務明確化,分工機能更完善

  • §6I 教育主管機關納入合理調整
  • §7I、II 勞動主管機關納入職業重建
  • §13I 文化主管機關納入文化平權及照顧意識
  • §14I 通傳主管機關納入避免歧視報導及個資保障
  • §15I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力促進義務
  • §28-1I 地方政府協助排除居民妨礙義務

八、理解多元處境,強化政府課責

  • §21II 多元照護機構的輔導與監督
  • §28I(2)移除對家屬的不適切裁罰
  • §40I 強制治療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九、平等尊嚴為核心,全方位保障權益

  • §1I 平等尊嚴為指導原則
  • §29I 預立醫療指示的訂定及執行規範
  • §31III 拘束身體或自由程序的程序規範
  • §36I 病人權益不分嚴重穩定平等對待
  • §37I 避免傳媒報導歧視及洩露個資
  • §38I 保障個資權益的完整規定
  • §39I 律見接見權益及適當給付規範
  • §45I(4)未成年人重要治療經本人及法代同意
  • §52III、IV 電信使用者資料範圍及其通知公告與刪除義務
  • §58I 強制社區治療項目明確化並積極尊重病人意願
  • §77I(1)專科醫師診斷精神疾病規範明確化

附件

民間版《精神衛生法》說明及全文

出席

主持
廖福源 精神衛生法修法民間聯盟召集人

與會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同心圓社區復健中心
廖福源 社區入家工作者專業促進聯盟發言人
林俊儒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謝詩華 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總幹事
張朝翔嘉義市心康復之友協會總幹事
臺灣精神康復者社區服務行動聯盟
臺北市康復之友協會
王修梧 臺灣失序者聯盟理事長
黃莉玲臺灣家連家精神健康教育協會理事長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新聞聯絡人

廖福源 社區入家工作者專業促進聯盟發言人

主辦團體

精神衛生法修法民間聯盟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同心圓社區復健中心
社區入家工作者專業促進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
嘉義市心康復之友協會
臺灣精神康復者社區服務行動聯盟
臺北市康復之友協會
臺灣失序者聯盟
臺灣家連家精神健康教育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