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不惜違反偵查不公開,也要搶媒體版面?要求儘速成立警察績效管理委員會
2022-1-20
去年底,民間團體收到了來自基層員警的檢舉,表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對所屬分局及人員要求員警「要多發布甫察獲之刑事案件新聞」,除臚列各分局的「優良案例外」,甚至還作出「各外勤單位正面新聞統計」之排名,並且給予「核分」。
上述不合理的要求,已迫使基層員警為符合長官要求搶新聞版面,而出現多件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形。更嚴重的是,在高雄市警局公布的「偵查不公開檢討報告」中,卻漏未檢討有違反疑義的相關案例,可見其檢討無效、報告流於形式。
其實,警察績效制度的不完善,早就長期導致基層員警疲於奔命,甚至有違法情形,而這種情形也不限於高雄市,本會亦有接到其他縣市員警的檢舉。對此,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民間司改會、陪審團協會共同呼籲:
同時,全國基層員警如遇有不合理之績效要求,請向本會或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提出檢舉,我們將協助監督、檢討以改善基層員警的工作權益。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日前接獲基層員警檢舉,表示高雄市警局要求警察同仁要有「正面新聞的績效」。在此要求下,員警除了有偵辦刑案、維護治安的本業外,還要積極地爭取媒體聲量,已經不當加重非專業的額外負擔,導致基層員警怨聲載道。
由檢舉員警提供的照片可知,高雄市警局內部的系統中,除了有「輿情處置優良案例分享」外,還有「各外勤單位正面新聞統計排名」,以對各分局進行排名,還細分為甲、乙、丙三組計分,可見長官對此的重視。
圖1 高雄市警局「輿情處置優良案例分享」
圖2 高雄市警局「各外勤單位正面新聞統計排名」
同時,本會也特別取得了內部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聞稿撰寫並經媒體刊載評比計畫》(附件1)及「評比報表」(附件2)。為了衝媒體正面曝光,可以發現內部規定詳列了「加權方法」。例如:網路媒體報導1件1分,三大報頭版則有4倍的加權分。
從《評比計畫》更可以發現,至少從104年開始,高雄市警局就有正式公文要求「警察的媒體績效」。雖然其中未有處罰規定,但在每周評比、排名、獎勵、開會檢討的風氣下,當然會對形成基層員警的巨大績效壓力。這是否會進一步帶來不良的副作用,導致員警都想「辦大案」,或是辦案時不斷想著如何「上新聞」,令人憂心。
本會進一步檢視上圖1「輿情處置優良案例」中的新聞,發現其中多件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形,以下列舉其中三件:
本件新聞中,內含影片可見為新聞內開槍警察第一人稱視角,顯為該員警身上所佩戴的密錄器影片,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偵查中之影音資料」,屬於例外仍不得公開之事項。
本件新聞中,可見有兩張標示「苓雅分局提供」的現場照片,見報導內容:「經詢問,27歲的鄭姓男子坦承該物是加有安非他命二級毒品,單純只是想跟26歲的蔡姓女友到汽車旅館『鬆一下』,沒想到鬆過頭,沒接到汽車旅館櫃檯電話…。」這是《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偵查中之影音資料」及同項第1款「被告之具體供述」,屬於例外仍不得公開之事項。
本件新聞中,可見由警方密錄器影片兩段剪輯而成,經過後製加上字幕的影片,下方另有兩張由影片中擷取的圖片,而觀「當下雷男辯稱,很久沒用毒品…」、「據了解,雷男有毒品前科…」等二段報導內容,分別屬《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偵查中之影音資料」、同項第1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第7款「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犯罪前科資料」,屬於例外仍不得公開之事項。
除上述重大、明顯的違法外,其他於圖1中被列為「輿情處置優良案例」的新聞,也有多則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疑慮。
前述多則警方公布偵查中犯罪嫌疑人之供述、於其官方臉書粉絲專頁公佈密錄器影片等影音資料的新聞,意在塑造對警方正面的輿論。然相關影片,多取自警方執勤時所佩帶的密錄器影片,該影片的取得、後製,以及提供新聞媒體作輿情說明時,除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疑慮外,是否遵守《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第5點及第6點,經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也不無疑問。
光是在110年10月中的一週,就有上述3件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新聞事件。本會查詢上述三則新聞的發布單位後,發現其皆尚未公布110年度下半年偵查不公開檢討報告。但高雄市警局110年下半年偵查不公開檢討報告的總檢討中,卻未將上開新聞事件列入檢討,機制未能發揮功能。
綜上所述,可知相關的「正面新聞」評比,除了加重員警專業以外的額外負擔外,也導致了基層人員可能為爭取得分,而致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侵害人民權利的情形。
其實,上述違法也非首次發生。107年6月3日,本會曾召開「當警察、嫌犯以及民眾被迫成為演員~警方製作『愛與鐵血』影片違反偵查不公開記者會」,並對以此情形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警局作出排名,另公開呼籲「全國前五名」的警察局局長公開回應。
當時,高雄市警局也回應並對影片內容作出調整,改以「好人好事」的影片為主軸,其後「愛與鐵血」系列逐漸消聲匿跡。而如今高雄市警局動輒要求下級「正面新聞統計績效」的做法,是否是「愛與鐵血」另一種形式的復生?
我國警察體系多年來不科學、不合理的績效要求,不但使第一線基層員警疲於奔命,甚至有鋌而走險以違法方式執法或如前述「愛與鐵血」系列的情形。
為解決相關問題,106年的司改國是會議,即作成第69-2號決議,要求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且成員應過半外部委員組成,以建構合理的績效制度(包括公開績效管考項目的之計算標準、計算方式及理由)。
然而,在106年12月20日,警政署卻又開會決議「不採納決議的對策並另提對策」,意即否決了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而今高雄市警局更直接要求「正面新聞」的績效要求,也更加凸顯了警察績效的亂象以及相關原則應法制化的重要性。民間團體擔憂,高雄市警局曾以「愛與鐵血」系列,帶起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公布密錄器影片的歪風,其此次制定「正面新聞績效」的做法,恐將引起各縣市警察局群起效尤。
對於「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的建立,民間司改會及陪審團協會曾於去年10月舉辦研討會,並提出民間版的《警察法》修正案。
民間版《警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節錄)
第七條(中央及地方之績效管理委員會)
I內政部設中央警察績效管理委員會,由警政署為執行機關。
II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設警察績效管理委員會,受中央警察績效管理委員會指揮監督。
III中央績效管理委員會應本於合法、合理及公平之原則審核下列事項:
一、績效制度
二、積分核計準則
三、陞遷制度
四、前三款地方因地制宜事項。
五、其他相關事項。
VI地方績效管理委員會監督地方執行前項事項,並向中央績效管理委員會彙整反應前項第四款之事項。
V前項第三款陞遷之積分核算,每年行政獎勵積分總數不得超過甲等考績積分。
VI中央及地方績效管理委員會每季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審核第三項及第四項之事項,並於會議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布審核結果。
VII前項會議,人事及法制單位應派員列席。
VIII有關績效管理委員會之會務方針及計畫、以及為促進委員會之運作事宜,授權內政部訂定管理辦法。※完整條文及理由請見附件3
但令人遺憾的是,至今仍未見內政部、警政署有改革績效制度的決心。
綜上所述,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民間司改會、陪審團協會共同呼籲:
同時,全國基層員警如遇有不合理之績效要求,請向本會或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提出檢舉,我們將協助監督、檢討以改善基層員警的工作權益。
鄭文龍/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檢察官與警察制度改革專組」召集人
蕭仁豪/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理事
施泓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偵查不公開監督專組」召集人
張其祿/立法委員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副主任 呂政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