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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紀錄|科法沙龍:美國科技偵查實務的發展趨勢

2020年9月,法務部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設備端通訊監察、線上搜索等均納入偵查手段,引起矚目。科技技術、犯罪偵防與人權保障應如何權衡?是當代公民社會的重要議題。
為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理「科法沙龍」線上講堂及相關系列活動,邀請法律界及科技街的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促進社會對話,共同探討應如何回應科技時代下的偵查作為?又要如何進行資安環境的整備?。

在2018年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案之後,修正了對於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解釋,可以說是對於美國法院處理科技偵查議題投下震撼彈,從此開展出眾聲喧嘩的數位時代隱私期待規制。科法沙龍線上講堂的第二場邀請到專精於美國刑事訴訟法的王緯華律師,為我們介紹美國法院在2018年後實務見解的最新發展及趨勢,並且藉此與台灣法制進行對話。

▮時間:2021/11/17(三) 19:00-21:00
▮主持:林俊宏律師/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主委
▮講者:王緯華律師(Thomas Wang) /美國加州律師、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兼任講師
▮文字整理:岩芷嫻/靜宜大學法律系實習生

座談紀錄

這次的主題主要會聚焦在科技偵查法最新的案件,也就是Carpenter案,Carpenter案是三年前美國最⾼法院 的⼀個判決,這個案⼦主要是針對⼿機的CSLI(cell site location information) ,所謂的CSLI就是⼿機跟訊號 台的之間的訊號來回做出的定位,這種的偵查⼿段需不需要申請所謂的搜查令,其實是由很多舊有的案件堆疊⽽成的。

美國法前提架構

某種程度上來說美國法的架構其實是比較簡單的,如果要資訊就需要SW - search warrant(搜查令),或者在有緊急的狀況⽽沒有⾜夠時間申請的情況下,有probable cause就可以去搜查,所以美國法如果以純架構來說其實相當簡單,因為科技偵查法會⽤⼀個特殊的⽅式去處理。

不同的證據⾨檻

Probable cause的證據⾨檻,這個證據⾨檻在美國法的任合領域都是通⽤的,有Reasonable suspicion(合理的懷疑)、Probable cause(合理的根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適⽤於⺠事法)、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適⽤於家事庭)、Beyond reasonable doubt (適⽤於刑事庭)。

Carpenter前美國法案

Olmstead

從最⼀開始的Olmstead說起,Olmstead嚴格來說並不是科偵法的案件,這個案件其實在闡述⼀個很簡單的概 念,如果國家沒有所謂的physical control或trespass這種類似於侵入性質的⾏為,fourth amendment就不適 ⽤,也就沒有憲法保障,亦不會有serch warrant的需求,Olmstead當時的概念其實是⽤於地產法與財產法保護的概念,因為美國以前是以農業為主,所以home和land是最需要受到保護的區塊,所以當國家有任何侵入property的⾏為,就必須要有⼀個search warrant,基於這樣的基礎,定律了⼀個trespass的概念—若無侵入,則fourth amendment不適⽤。

* fourth amendment :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是美國權利法案的⼀部份,旨在禁⽌無理搜查和扣押,並要求搜查和扣押狀的發出需有相當理由的⽀持。

這個案件在之後就被推翻了,最⾼法院的判決fourth amendment也適⽤於錄⾳的情況,因為錄⾳本⾝並無侵入隱私,它只是把我們的聲⾳記錄下來,最⾼法院最後判定錄⾳也可以算是fourth admendment保障的⼀部份,從此之後,trespass doctrine就被打破了,不再是只有實質上的侵入才算是被憲法保障的。

Katz

從這邊進到第⼀個科偵法領域的案⼦ —— Katz,Katz 的前提背景並不是很複雜,被告在公共的電話亭裡⾯打電話,FBI 在這個電話亭的外⾯放了錄⾳器,然後錄到了他的對話,最⾼法院當時判定這個⾏為也是屬於search的⼀部分,最主要的⼀句話是 “The Fourth Amendment protects people, not places…what he  seeks to preserve as private, even in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意指它保護的是⼈⽽不是地⽅,⼀個⼈他想要有隱秘性,即便是公共空間,他也是可受憲法保護的,這邊的may留下了不確定性。

Katz打開的⼀扇⾨

傳統美國法它著重於公眾權益,若有實質上的侵入就有違憲的情況,⼈⺠權益的基礎就是所謂的憲法保障的領域,當國家進入到你私⼈的領域,就必須要有搜查令,Katz完全改變了這個前提,即便是公眾場所,也有可能因當事⼈的主觀期待⽽成為憲法保護區域;同時,Katz也留下了兩個非常⼤的難題,第⼀個就是當事⼈的主觀 期待是否合理,另外⼀個問題是,要⽤什麼標準,以什麼樣的基準去決定憲法保護區域,⽽哪些類似的地⽅也應受到憲法保障。

Carpenter前美國法案(2)

Berger-statutory surveillance

另⼀個案⼦叫作Berger,Berger與Katz並沒有直接的關係,這個案⼦中,警⽅去申請了竊聽令,但他們申請的竊聽令是依照紐約州法申請的,但是紐約州法規定,只需要有 “reasonable ground to believe that  evidence of crime may be obtained”也就是只要合理地認為有可能獲得犯罪的證據就可以申請,跟前⾯提到 的probable cause完全不⼀樣,probable cause是要針對某個⼈、某個案⼦,有⼀個比較⾼的可能性、的確 有犯罪在發⽣,才可以申請;最⾼法院當時給的判定是,即便⽤州法申請到了竊聽器,但州法給的竊聽器並不 符合憲法probable cause的要求,所以違憲;這邊的重點是,最⾼法院認定當竊聽時、或⽤紀錄性的⽅式在偵查某⼈時,不管⽤什麼名⽬去做都須符合憲法的要求,要去申請search warrant,不再是⽤州法或特別法去躲避憲法的保障,法條不得針對surveilance降低probable cause的⾨檻。

Carpenter前美國法案(3)

Kyllo-“technology not in general use&rdquo”

警⽅在被告家對⾯⽤thermal sensor去看被告家,發現被告家裡有些地⽅溫度比較⾼,因此合理的懷疑被告家有⼀個溫室在種植⼤⿇,警察拿了這個證據到法院去申請search warrant(SW)獲准,法院基於這個SW讓警⽅去搜索被告家,Kyllo上訴後最⾼法院給出了兩句經典名句 :

(⼀) “It would be foolish to contend that the degree of privacy secured to citizens by the Forth  Amendment has been entirely unaffected by the advance of technology.”最⾼法院在Kyllo案⾸次承認 了憲法保障的範圍會因科技進步⽽改變,在傳統美國法⽽⾔,這是較難以理解的概念,理論上來講,憲法 保障的應是基本,國家應⽤修改法條的⽅式,增加更多的保障,⽽不是將憲法保障的基本逐步調⾼,這個 概念以當時的美國法來說較為新穎,這句話也成為後來科偵法的走向。
(⼆) “We think that obtaining by sense-enhancing technology any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interior of  the home that could not otherwise into a 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area…Constitutes a search…At least where the technology is not in general public use.” 最⾼法院以非常限縮的⽅式解決這個問題, Kyllo將家和憲法保障區域混合,不再是兩個獨立的概念。

Kyllo打開的⼀扇⾨

Kyllo確立了憲法的保障會依照科技偵查法客觀及普及性改變,再者,它是⼀個客觀性的考量,在 Katz裡⾯, 是以某⼈的主觀意識認為是否應該是私⼈的,⽽在Kyllo不⼀樣,Kyllo變成⼀個客觀性的考量,就是以客觀⾓度來說,這個科技有無被廣泛地使⽤,某種程度⽽⾔,Kyllo其實是把傳統的美國法再擴張,Katz擴張了constitutionally protected area的爭執空間,亦擴張了採取證據守法的爭執空間,⾄此,“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REP)”法律概念成形。

Carpenter前美國法案(4)

Jones - trespass doctrine lives

最⾼法院:Katz並沒有讓trespass doctrine失效,只是加上了另⼀種違憲的⾯相FBI在被告⾞上偷偷安裝了GPS,雖然被告對於⾃⼰的⾏⾞路線無reasonable exception of privacy,但⾞內是屬於隱私空間,即安裝GPS違憲,但傳統的trespass doctrine仍然有效。

Jones後的⾒解

Fourth amendment可以以兩種⾯向來控制科技偵查⼿段,⼀是傳統的trespass,若國家偷偷到家裡、⾞上、辦公室,安裝攝影機、竊聽器或⽤其他類似的⼿段,就算是侵入性⾏為trespass,傳統trespass有效且違憲, 或者是要申請search warrant,⼆是reasonable exception of privacy,就是假設國家沒有侵入性⾏為,但你個⼈主觀意識認為應該要受到保護,⽽你的主觀意識也有客觀的合理性,且科技的⼿段不為廣泛使⽤的情況下,這就是會讓警⽅必須申請搜索令的狀況,因此在Jones之後,普遍上⼤家都認為,基本上檢辯院⽅三⽅都同意這兩個⾯向是科技偵查主要思考的⾯相。

*補充:The Third Party Doctrine,他是在REP這個概念出來後,最⾼法院作出的⼀個限縮性的解釋,基本上 就是 Smith (phone call number records) 和 Miller (bank records)兩個案⼦,他的概念就是,如果你⾃願把 個⼈的資訊交給第三⼈,那這個資訊就沒有所謂的REP,最⾼法院都判定,因為這些資料都是⾃願交給第三⼈的,所以資訊沒有REP,不需要SW國家就可以去取得這些資訊。

Carpenter案

警⽅依據聯邦法條申請嫌疑⼈的CSLI-可依此判斷適⽤者的位置,聯邦法條規定警⽅若有“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that the records are relevant and material to an ongoing criminal investigation” 便可 向電信公司調取CSLI,但仍然不是probable cause,之所以認為沒問題,是因為third party doctrine。 以法理⽽論,檢⽅主張其實是合理的,因為CSLI絕對屬於third party doctrine的範圍,且若無rep,國家也沒 有任何侵入性的⾏為,理論上Fourth Amendment應不適⽤,所以當時很多⼈都認為警⽅的主張非常合理,當 時最⾼法院經典名句:“Given the unique nature of cell phone location records, the fact that not by itself overcome the user’s claim to Fourth Amendment protection” 短短⼀句話就把the third party doctrine打破了。

Carpenter論述分析(1)

“Given the unique nature of CSLI”

這裡所謂的unique nature是指CSLI的全⾯性,全⾯性跟先前的案件連結點為,最⾼法院似乎嘗試將他與REP 做連結,但此處討論的是資訊的「量」⽽非「質」(以Katz或Kyllo⽽⾔,都是討論資訊的本質⽽非量)。 以Jones案來說,⾞的⾏動屬於no expectation of privacy,因為是在公共的道路上做移動,任何⼈都可以觀察這件事,這沒有任何REP,雖然⾞的GPS跟CSLI都屬於路線圖,但⾞的GPS不屬於REP,CSLI卻屬於 REP,最⾼法院給出的解釋是因為unique nature。

Carpenter論述分析(2)

依照Jones案的論述,CSLI應屬於警⽅可觀察之證據,所以不應有REP,警⽅可以選擇24⼩時跟蹤被告,現實 情況是警⼒不可能24⼩時跟蹤,所以CSLI不⼀樣,⽽且此案之所以違憲是因為是警⽅在⾞上安裝GPS,安裝 這個動作是屬於侵入性的,所以需要search warrant,他是依照trespass的概念判定Jones案警⽅違憲;在 Carpenter案裡⾯,他沒有任何侵入性的⾏為,“cell phone tracking is remarkably easy, cheap,  investigative tools”這顛覆了以往對於fourth amendment的理解,從來沒有任何憲法案例是說,偵查如果太過容易、太過簡單、太過有效率,則違憲,以法理上來看,完全不合理,最⾼法院在這邊嘗試解釋為何CSLI跟 GPS不⼀樣,因為CSLI可以24⼩時知道你的⾏蹤,⽽且實在太容易,GPS雖然也容易,但差別就在於,如果 沒有開⾞就沒有紀錄,但同理,若沒有攜帶⼿機是否也會沒有紀錄?

Carpenter論述分析(3)

最⾼法院⼜強調⼿機的普及性以區分CSLI跟Jones的區別 “There are 396 million cell phone accounts in  the US, for a nation of 326 million people.” 似乎是想要說,CSLI比GPS更普及,可以取得更多的資料,但問題是,以Kyllo來說,普及性更應偏向警⽅可⽤的資料,可在Carpenter卻偏向被告,針對CSLI的準確度,最⾼法院⼜說“The court must take account of more sophisticated systems that are already in use or in  development…The accuracy in use CSLI is rapidly approaching GPS-level precision”,CSLI是附近基地台做出的三⾓定位,並沒有GPS準確,這裡說明Carpenter案是為了CSLI將會更加準確預先做出防範,但這⼀切,嚴格來說都沒有法理依據。

Carpenter後的亂象(1)

Carpenter案後出現多種⾒解,⽬前無法確定最⾼法院會走向哪個⾯向:

  1. Trespass跟REP仍為唯⼀⾯向,但REP再次被擴張,需考慮:
    (1) Carpenter所提及的全⾯性,調查的難易度,以及長期偵查的影響,這些將會被納入REP考量。
    (2) 資訊量。
  2. 繼Trespass跟REP後,全⾯性資訊成為第三種⾯向,這個⾒解主要是辯⽅主張的。
  3. Carpenter屬於特殊情況,不具參考價值,這個⾒解主要是檢⽅所主張的。

Carpenter後的亂象(2)

⽬前可以確定的是trespass仍然有效,⽽Third Party Doctrine到底是否有被削弱或被取代、REP是否有被改 良,抑或是維持但Carpenter新增了第三⾯向、Carpenter案中提出的其他考量是否將成為以後所有偵查⼿段的評價標準(全⾯性、簡易度、長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