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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被付懲戒公開受審 司法也應面對全民檢驗—對職務法庭第2次公開審理石木欽案之聲明

監察院彈劾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案(下稱石案),6月29日首次於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公開進行第一審言詞辯論程序。移送機關監察院委派調查官出庭,被付懲戒人石木欽本人未親自出庭,僅委由律師代理。本會派出法庭觀察員實際全程旁聽、觀察並記錄開庭情形。  

今職務法庭已定7月13日進行第2次公開審理,並依石木欽之聲請,傳喚翁茂鍾等人到庭作證。就此,本會發表聲明如下: 

一、石案深受社會矚目,監察院應委派監察委員出庭

2010年,爆發高等法院法官集體收賄案,當時的司法院院長賴英照為負政治責任而辭職。對照以言,前(2019)年延燒至今的「司法人員與翁茂鍾妨害司法公正等案」,經司法院及法務部調查有上百名法官、檢察官、調查官與警察牽連其中,對司法公信力的傷害更甚以往,卻未見有任何官員負起政治責任,復遑論法律責任。  

單以石木欽個人而言,他不僅是第一個被揭露與翁茂鍾有著密切往來的法官,更是全案中第一個被監察院彈劾並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的法官。全體國民都在密切關注,職務法庭是否能不偏不倚地查明全案真相?  

依《監察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第20點,糾彈案確定後原則上由提案之監察委員召開記者會公布並向社會大眾說明。而石案既為社會矚目的重大司法風紀案件,並經職務法庭裁定公開審理,且監察院係《法官法》第56條規定的法官懲戒案件當事人。據此,本會認為監察院應有委任監察委員為代理人之必要,由其到庭向職務法庭嚴正表達監察院對本案之立場。同時,監察院也應委任律師以妥切應對法庭攻防、詰問證人,期充分釐清全案事證,以善盡移送機關及當事人在法官懲戒案件審理過程中之職責。 

二、法院不應假「審判獨立」之名,壓縮公共討論空間

報載,職務法庭於6月29日公開審理石案,石木欽於開庭前指責本會遞意見書干涉審判,審判長當庭表示民團指導審判絕非好現象,呼籲還給法院純淨的審判空間。此前,有律師投書提問審判長是否許可石木欽不到庭乙節,並見懲戒法院發聲明回應:審判長依法行使訴訟指揮權,本於審判獨立,外界應尊重,對律師投書的「臆測揣想」感到遺憾。本會認為上開呼籲與聲明皆有誤解,實有澄清之必要。

 所謂「審判獨立」,是指法官審理案件應依法認定事實,本於職責、良心與道德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其他國家權力」不當之干涉。是而,一般人民對於司法案件進行公共討論,除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外,其意見亦僅供法院參考,一無拘束力,二非不當之干預,自無從損害司法之公正性。法院並非在與社會脫節的真空環境中進行審判,若能傾聽公共討論的各方意見後作出公正判決,方可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任。反之,沒有什麼會比法院掩蔽在名為「審判獨立」的盾牌之後,對民眾的生活情況毫無所知,選擇性地忽略社會現實,更加傷害國民的正當法律感情。  

本會不具干預審判之權力,亦與石案法官、參審員、當事人等無任何程序外之不當接觸,為使職務法庭周延考慮輿論,避免裁判與社會脫節,爰於6月28日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二)〉供職務法庭參考且於網路公開全文,可受社會公評。至於律師則身負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應協助法院維持司法尊嚴及實現司法正義,其就司法審判事務發表意見、評論或提問,只要不是惡意詆譭或虛妄指摘司法人員品行,都具有促進合理的司法審判活動之功能,概屬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的適當言論。法院允宜尊重,且大可視為「人民陳情」妥處,出言針對,大違「法官不語」原則。  

因此,石案審判長6月29日當庭表示之意見及懲戒法院6月19日聲明,恐有不當勸止人民對社會矚目的司法重大風紀案件從事公共討論之疑慮,並有壓縮人民自由發表言論之危險。 

三、司法院應發動修法,明定法官懲戒案件公開審理

按現行《法官法》第57條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起訴訟之法官請求公開時,不在此限。」本會前於2月4日提出第一份〈法庭之友意見書〉,建請職務法庭公開審理石案,經職務法庭裁定石案例外進行公開審理,讓社會大眾能夠直接觀察此一重大司法風紀案件之審理過程,不僅有助於維繫司法之公信力,公眾更可透過本案之審理,共同思索「好法官」的圖像,進而與司法體系共同面對因翁茂鍾而起的案件,並形成制度改革的共識。

是而,就職務法庭裁定石案行公開審理,本會謹申謝忱並致予肯定。惟為普及法律智識,須指出兩處微疵:(1)懲戒法院6月19日聲明稱石案公開審理係「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揭示的公開法庭原則」,引據法條有誤。(2)職務法庭未曾說明石案依《法官法》第57條但書規定公開審理的理由。

最後,依舊《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均不公開,但現行法第44條已改採「公開審理」原則。反觀法官懲戒案件,其移送審理所據之監察院調查報告及彈劾案文、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決議書等皆已先行公開,嗣行不公開審理,毫無意義可言。既涉及法官違法失職,每為社會矚目之重大案件,更有必要將審理過程公諸於世,方足以昭公信,並彰顯司法絕不護短,以及維護操守風紀的決心。因此,為鞏固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賴、確保司法權公平公正之行使,本會呼籲司法院應儘速發動修正《法官法》第57條,明定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案件亦應以公開審理為原則。 

綜上所述,就職務法庭公開審理石案,本會謹申明感謝及肯定,並提出3點訴求如下:  

  1. 監察院應委派監察委員出庭,向職務法庭嚴正表達對石案之立場,亦應委任律師代理,以善盡該院在石案審理過程中之職責。  
  2. 法院應充分尊重社會大眾對於案件的合理評論與討論空間。  
  3. 司法院應儘速發動修正《法官法》,明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亦應以公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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