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法務部未守承諾,犯罪被害人情何以堪」-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記者會

法務部在今年3月26日立法院召開「暗夜哭泣聲-被害人血淚誰來顧?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公聽會中,回應民間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權益保障不足,以及被害人保護協會服務僵化及預算不足等質疑時。法務部張斗輝次長公開承諾,保證會在今年底前提出法務部版本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法草案。(發言逐字稿如下)

張次長斗輝:「希望今年就能提出來。另外要向主席報告,犯保法的修正也不是因為委員、立法院或民間機構之故,法務部去年就正視到這個議題,於是就促成了這次的修法,希望能就犯保法全盤地進行整體的修正。」

主席:「次長,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你的意思是,在修法的部分,你會在今年年底以前提出嗎?」

張次長斗輝:「會在今年年底以前提出來」

~來源: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0年3月26日公聽會紀錄第42頁。

然而,直到2020年12月30日的今天,法務部仍未信守承諾提出修法草案,失信於民,辜負全體國人對提升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殷切期盼。聯盟將於今日下午前往法務部拜會蔡清祥部長,提供民間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草案,說明立法目的與機制設計,希望法務部說明研擬草案遇到的困難,並參考民間草案加速改革的腳步!

民間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草案是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經過一年多的研議提出規劃設計,將開放授權給社會公眾使用,歡迎朝野政黨參考民間草案,儘速立法通過強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修法目標。民間草案詳參附件,重點說明如下:

  1. 中央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地方則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據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第一分組第1-2號決議,鑑於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機關層級過低。對此,民間版草案依照決議內容提高層級,中央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有效溝通、協調各部會;地方則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有效整合社會安全網絡。

  2. 標準從「重傷」改為「嚴重創傷」並增訂「嚴重創傷緊急救助金」

    「重傷」是法律判斷,但在起訴罪名與判決結果歧異時,將導致犯罪被害人必須繳回已領取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或未被通知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對此,聯盟草案第10條及第11條改採「嚴重創傷」定義,避免起訴與判決認定歧異影響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以及草案第8條的嚴重創傷緊急救助金,而其給付標準則依草案第8條第2項,以衛福部外傷嚴重度分數訂定之。

  3. 增訂「維持生活之定期給付」的補償項目

    犯罪事件發生後,被害人及其家屬往往陷於生活困境,為協助被害人及其家屬能夠維持日常生活所需,重建生活,聯盟草案在原有補償金、被害人處遇服務之外,在第15條增訂「維持生活所需之定期給付」之補償項目。

  4. 成立彈性、專業化的「官辦民營」組織

    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組織官方色彩濃厚,導致服務僵化,無法積極、彈性地提供犯罪被害人所需服務。由於該法為法務部管轄,在預算不足下卻需要支援反毒、反賄選等業務。對此,聯盟草案第52條增訂「官辦民營」的基金會,以民間為主要執行者,官方則作為監督及支援的角色。又現行組織兼任工作人員過多,導致服務專業及效能皆不足以因應業務需求,聯盟草案第89條明定基金會工作人員為專任,並具法律、心裡、諮商、社工等專業背景,且提供合理的薪資待遇,以提供彈性且專業的服務。

  5. 從「恩給制」思維轉為「權益保障」

    以犯罪被害人補償金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掛鉤,被認為是恩給,而非權益保障。對此,聯盟草案刪除現行法第34條之4第3款「犯罪被害人受有損害賠償時,於其所受金額內,應予以返還」之規定,正式將補償金和被害人對犯罪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脫鉤,再次闡明聯盟草案「權益保障」理念。

  6. 定期評估檢討,改進作為

    為不斷精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服務,聯盟草案第94條明訂,主管機關每四年應提出成效評估報告,定期檢討、改進法律及相關配套措施。

在民間聯盟公布草案的同時,我們不禁也要問這個法務部聲稱高度重視的法案,為什麼法務部未能信守承諾於年底前將草案送行政院審查?面對牛步立法的情況,犯罪被害人情何以堪?聯盟成員期待下午的拜會,蔡清祥部長能夠給社會一個合情合理的清楚交代。

附件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民間版草案和現行條文對照表

出席

林永頌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王薇君理事長 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
孫致宇專員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徐承蔭律師 田豐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盧映潔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王婉諭委員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吳玉琴委員 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案研究員 陳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