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秘技大公開?教您如何逼供成案~「追緝惡檢」系列記者會(五)
2013-5-30
我們可以理解檢察官嫉惡如仇,但檢察官總不可能每次都在第一時間,就絕對正確地判斷孰善孰惡。在偵查案件時,若僅以「被告一定有罪」為唯一的「預設立場」與「導向」,違反了法治國家的原則,造成濫權與冤錯,也就在所難免。
刑事訴訟法第2條要求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也不斷提醒:「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
本次的記者會,由三個案件為基礎所構成。第一件是涉嫌賄選案,第二件是警官涉嫌包庇電玩業者案,第三件是員警涉嫌收受賄賂案。承辦者均為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吳文正(現服務於新北地檢署),其涉嫌違法或失職之細節處雖然不一而足,然而利用程序、濫權追訴之手法卻如出一轍。而今,法院以證據極度薄弱,判決這些被告無罪之後,檢察官也不敢再上訴。
吳檢察官的手法,有的遊走在法律邊緣,有的採取顯然違法的手段。
前者如:
後者如:
檢察官的這些手法,似乎完全忘了被告在審判前僅是「嫌疑人」,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反而,以讓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無所不用其極的運用其職權來「追殺」人民。現代法治國家要求檢察官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無非要提醒檢察官們:國家賦予他們如此大的權力,應該小心謹慎地使用,否則,理應本是促進法治與正義的檢察官,一不小心就會回過頭來對人民造成嚴重的傷害。以這些已經無罪判決確定的員警們為例,起訴也起訴了、羈押也羈押了、停職也停職了、被污名化也被污名化了,最後縱使得到無罪判決、受到國家的刑事補償、也陸續被復職了,但是,淪為階下囚的悲痛、晉升之途的可能受限、名譽的受損,都一去不復返。甚至,大眾只記得這些人曾被起訴、似是貪污者,最後無罪了,還有多少人還會關心、知曉?這都是無罪判決所無法彌補的。也讓人深刻感受到,倘若檢察官濫用職權,可以對人民造成多麼大的傷害,擁有權力者,實應隨時懷抱著戒慎恐懼之心才是。
本會今日公布吳文正檢察官所涉及的個案,並且播放開庭影音以為輔助說明,將檢察官濫權的辦案手法,攤在陽光下,供全民檢驗。隨即,本會也會將這些個案,送交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正式請求對吳文正檢察官進行個案評鑑。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 林永頌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高榮志律師
高榮志律師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