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駁斥與澄清─回應反對陪審參審二制併行媒體投書~靜坐抗議立院臨時會排入國民參審法案第15天

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陪審團協會等民間團體所組成之「陪審參審一併試行推動大聯盟」,於7月13日上午9點30分在立法院大門口前舉辦「回應反對陪審參審二制併行媒體投書」記者會,回應來自學界、民間作家、司法官等各方的媒體投書。

交大科法所林志潔教授於7月5日投書〈審判改革不能是人權自助餐〉一文,由檢察官職權、妨害司法罪章的建立、證據法則與舉證責任的配套改革三點,指出台灣不能只要陪審的好處,卻不願意負擔就此三點一併改革的成本。台灣高等法院文家倩法官則在7月7日以〈魔鬼藏在細節裡:論陪審參審併行草案的四大「亮點」〉一文,則提出「陪審以政治案件為大宗」、「併行制搭配訴因制度」、「併行制搭配美國證據法」、「併行制偷渡廢死議題」四點,並以「潘朵拉的盒子」來比喻,表達反對兩制併行的意見。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首先針對交大林志潔教授的文章回應。林律師指出,美國刑案選擇採用陪審制的比例並不高(約百分之三),但選擇由職業法官審判者更少,背後的原因是大部分的被告都和檢察官在罪名與刑度達成認罪協商,若被告明顯不服檢方指控才會進入審理程序。現況下臺灣司法體系雖有認罪協商制度,但由於效果不彰,使得司法體系的案件負擔量並未明顯減少。將來若要施行陪審制,勢必得要修正現有檢察官與被告的協商空間,林志潔教授的說法相當正確。同時,這也使得我們要加以思考此種制度是否會導致經濟弱勢者請不起律師,只好同意認罪協商的結果,並一併檢討法律扶助的制度。

其次,林志潔教授提出實施陪審制的國家,為了避免審判公正性被外界影響,有強力的妨害司法處罰規範。林律師則表示,不論是陪審員、國民法官、或是職業法官都有被外界影響的風險,民間的版本對此確實有其不夠完備之處,但執政黨目前急於在臨時會通過的司法院版本亦缺乏相關配套,林教授的觀點是有理由的,而此問題應由官方和民間一起思考、研擬。

再者,林志潔教授提出,英美法體系中採取完全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且被告可同時兼具證人身分。雖然檢察官有舉證責任,被告也需盡力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如正當防衛案件中被告要證明自己具有的阻卻違法事由。若要實施陪審制,也應一併改革我國證據法則與舉證責任。林律師表示認同,也點出不論實施參審陪審,現行制度都需要改革。例如律師未來要調查證據、向法官與人民說理論證,因此其素質與能力就更顯重要,但律師相較於國家訓練的檢察官,素質卻參差不齊,未必能完整保障被告權利。在司法院的提案中,人民參與審判是針對十年以上的重罪,由公設辯護人強制辯護,林律師呼籲應轉由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進行協助。

綜上所述,林律師認為,林志潔教授提出了許多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變革中,需要因應的配套措施,但並不代表我們當然就要排除陪審制的試行,因為這些問題是無論參審陪審都要面對的。

接下來林律師就兩點回應文家倩法官的投書。其一,對於「偷渡廢死制度」的質疑,死刑目前規定於實體法,也就是我國刑法內,但目前修訂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是對應到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法規定,民間草案並無對實體法加以更動。其次,林律師指出,文法官為民間的版本扣上一個莫須有的罪名,認為「陪審制要求陪審員一致決定死刑才能將被告處死」就是偷渡廢死的概念。林律師反問,不論對死刑的立場如何,「斷人生死難道不需要慎重嗎?」更何況,國外也沒有因為要求一致決判處死刑而導致廢死;聚焦在國內,現行職業法官的審判,實際上也多是合議庭的三至五位法官一致同意才會判死刑;相形之下,司法院版本的量刑只要過半即可決定,相對現況或是陪審制度需要一致決,司法院的版本仍有進步空間。

其二,對於文法官質疑民間版本引入訴因制度,林律師首先解釋專有名詞:現行刑事訴訴法第三百條的變更法條制度是指審理到一半的時候,檢方用甲罪起訴被告,也可以基於犯罪事實的同一認定,改以乙罪進行審理,不用重新起訴。林律師指出,現行制度對被告並不公平,因為被告與辯護律師隨時會被檢方變更法條突襲,而不一定能按照自己準備好的內容防禦,引進訴因制度就是為了限制這種情形。林律師更認為,引入訴因制度當然是正確的,若在需要較多司法資源的問題上,可使用民事訴訟法的備位聲明、給予被告準備期間等方式加以折衷配套。

又針對各方意見都有提到陪審制浪費司法資源的問題,林律師引用時代力量邱顯智主席曾請司法院試算過實施參審與陪審的成本差異──參審預計一年增加五億元、陪審則是八億元。林律師強調,姑且不論未公開的計算方式,司法成本的增減不能只看一個審級而是須檢視整體制度的改變。陪審制或許在一個審級的成本較高,但是對上訴有較嚴格的限制。此種設計可避免人民往往在審級之間來回纏訟(例如徐自強案救援了21年),在過程中承受無限內心煎熬,付出更多無法量化的成本。退一步言,就算三億元的差距確實存在,難道就真的要為了省下三億元而放棄建立更好的司法制度嗎?

對於論者質疑民間陪審草案中,適用貪汙、反滲透法、集會遊行法等高度政治性的案件,陪審團會因為個人的政治立場而杯葛一致決致無法定罪的情形,林律師回應,偏見不僅存在於政治立場,也存在於其他各種社會經驗與面向;同時,偏見發生在陪審員身上,於職業法官亦然。林律師舉例,上週聯盟主辦的模擬陪審法庭中,就有陪審員因為家屬有與該模擬案件類似的被害經驗,而非常堅持被告有罪,但面對同儕質疑證據時,便無法提出有力的論點說服其他陪審員。相較民間版本有排除陪審員的選任機制,現況與參審制中的職業法官有潛在偏見時,卻無法聲請迴避或排除。林律師表示,每個制度都不是完美的,但民間的版本至少有美國式陪審員的篩選過程,也願意和官方及其他民間團體討論調整一致決通過票數門檻等方式的可能性。

最後,林律師再次強調,沒有哪個制度絕對正確,皆需要相關配套措施加以補足,民間版本也仍有討論空間。目前草案113條條文中有99條被保留,不應急著通過,延至下個會期繼續討論較適當,民團的立場並非為了杯葛、與執政黨作對,而是要糾正草案中的錯誤說法,希望執政黨多謙卑、多傾聽、多溝通,不要草率通過立法。

出席代表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召集人)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蕭逸民主任
台灣陪審團協會/林秉權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