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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監獄行刑法施行,法律諮詢伴隨行記者會

我國的新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於今年1月15日公布,於7月15日施行,新法回應了2017年間所召開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以法治化及透明化為基本原則,跨出了監所改革的重要一步。因應法治化的要求,法務部及矯正署於公布至正式施行間的六個月密集開會,共計訂定32個授權辦法(含兩法施行細則),法規範密度大幅提高。法律及授權辦法的大幅翻新,實務現場可能會出現一段時間的混亂及適應期。新法雖然強化了收容人人權的保障,也明定申訴流程,但是收容人可能還是會遇到不同監所法律解釋不一、不清楚在新法的架構下自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不確定遇到什麼事適合申訴而什麼不適合等等的問題。

特別是,新法的救濟架構複雜,收容人甚至可能不清楚遇到什麼事要走哪個救濟管道。依新法,受刑人與監獄間的爭議是向監獄提起申訴,受刑人與矯正署間的爭議是向矯正署提起申訴,而有的事項例如外出、返家探視,依情形可能是監獄,也可能是矯正署決定。受刑人對於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不服,則是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對於上述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的決定不服,則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至於羈押被告單純之看守所或矯正署的處分或管理措施,同樣是提起申訴後向行政法院尋求救濟;但是有部分事項如施用戒具、固定保護或是禁見被告戒護外醫,因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於羈押法中明定須經裁定羈押之法院核准,後續的法院救濟是走刑事訴訟抗告相關之規定。也就是說,羈押法依事項之性質,設計了行政訴訟及刑事訴訟雙軌的法院救濟。救濟程序過度細分而容易讓人誤用。

因應新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帶給監所的法治化,建立相應的法律諮詢配套十分重要。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為協助新法的上路,將擴大受理來自監所的法律諮詢,必要時並提供義務律師之協助。由此一方面監督新法之落實,一方面也檢視新法是否存在著漏洞,以為後續制度之修繕。而法扶各分會也有與各地矯正機關合作,提供法律諮詢、法扶收案等服務;並允許收容人以書面方式申請法律扶助,或是於法律扶助申請書上切結以符法扶無資力認定之標準。關心監所改革的民間團體,包括監所關注小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等,也呼籲除須持續強化對收容人法律諮詢之提供,亦應對第一線實務工作者提供關於新法的教育訓練,保障收容人權益,同時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附件

監獄行刑法申訴流程
羈押法申訴流程

出席代表

邱顯智/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盧映潔/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組委員、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羅士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陳偉仁/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義務律師
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林瑋婷專案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