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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稱兩制無法併行,聯盟回應勿讓陪審窒礙難行~靜坐抗議立院臨時會排入國民參審法案第11天

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陪審團協會等民間團體所組成之「陪審參審一併試行推動大聯盟」,於7月9日上午9點30分在立法院大門口前舉辦「司法院稱兩制無法併行,聯盟回應勿讓陪審窒礙難行」記者會,澄清外界對於兩制併行的錯誤批評,並呼籲總統、民進黨與司法院應正視司法院參審制草案中的缺失。

司法院於7月5日發布「司法人權無法試行,『國民法官』已融合陪審與參審優點」新聞稿指出,民調顯示台灣超過七成民眾同意與法官共同討論審判案件時,會讓民眾更敢說出想法,且與法官共同討論,會對案情更加瞭解而做出判斷。此外,並列出六點批評「兩制無法併行,因為陪審窒礙難行」。

民間司改會林永頌董事長提到,政府想要實施特定制度時就能克服許多困難,不願實施則會有很多理由,司法院的新聞稿可見其不願實施兩制併行而提出了十分荒謬的理由。首先,司法院認為其所提出的國民法官版本,有五十三個條文融合了陪審的優點,不但是融合參審與陪審的優點,更可謂為「進階的陪審制」。確實,司法院參照的日本參審制在裁判員的選任方面,和德國參審制的任期制不同,而近似於陪審制的逐案選任,但實際上參審與陪審的區別,為評議階段法官是否和參與審判的人民一起討論而非單純選任制度。如昨日新聞稿所述,兩週前蔡總統與民間團體會面時談及此事,林永頌董事長也向總統詳加說明。雖然日理萬機的蔡總統對制度不瞭解尚且情有可原,但作為司法專業的司法院不該顛倒是非、魚目混珠,蔡總統也不應該在聽取民間意見之後仍繼續為司法院錯誤的說法背書。

其次,司法院用「人權不能試行」為由拒絕民間兩制併行的提議,但卻無法說明為何只施行司法院的國民法官制度就不會有拿人權來實驗的問題。參酌鄰近國家的制度施行情況,日本參審制下的定罪率(99.5%)因為受到職業法官權威效應影響而與職業法官審判(99.4%)相近,甚至更高;採用陪審制的韓國,無罪率卻比職業法官高了三倍。儘管無罪案件都是少數,但可發現陪審制度下人民反而比長期處於司法體系中、產生倦怠的職業法官更為慎重,而不會有罪推定,更可能減少冤案的發生。司法院不但無法說明自己為何不是拿人權來試驗,也忽略了加入陪審制的試行,反而可能比單獨試行參審制更能保障人權。

再者,不僅司法院引用錯誤的、誘導的民調,民進黨政府在執政與在野時期援引的民意基礎也不同。昔日司法院推動人民只能發言而不拘束法官的觀審制時,宣稱有九成民意支持,當時在黨綱主張陪審制的民進黨強力反對;今日司法院又提出八成民眾支持參審制,民進黨卻大力擁護,甚為矛盾。此外,司法院及蔡總統對於陪審制無判決書與無法上訴的質疑(詳見昨日聯盟新聞稿),可見司法院對聯盟的指控是基於錯誤的前提。退一步言,就算如司法院宣稱有八成以上的民眾支持職業法官與人民共同決定判決,這件事同時符合陪審與參審,因為在陪審制下,當陪審員認定有罪的時候,由法官決定量刑,也是共同決定。參審和陪審的差別是在於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如何分工的問題。司法院在解釋上把人民和法官共同決定判決斷定為人民只支持其國民法官方案,是用語焉不詳、魚目混珠的方式誤導民眾。

司法院主張只有自己提出的制度才可無縫接軌的實施,民間版本中的陪審制與現行制度不合、窒礙難行。然而事實是,不論實施何種新制,都需要眾多配套措施的修正。舉例而言,現行制度下,開庭時法律人往往大量使用晦澀難懂的法律用語說服法官,不顧當事人是否理解,參審與陪審制度的試行可以迫使法律人說服對象轉向人民,帶動法律的白話文;起訴狀一本主義、卷證不併送也都是參陪審實施會帶來的改革;另國內證據法則不清,職業法官尚且只能勉強適用,但參陪審的實施之後,法官都要給予人民更多、更明確的指示,來促進制度的改善。凡此種種,可見實施司法院的制度與民團版本同樣都要有許多相關制度的改革,司法院卻只有指謫民團版本欠缺配套,是又一次用官話魚目混珠、避重就輕。故林董事長特別呼籲,司法院應該要進入參陪審真正的優缺點加以分析探討,並非用欺罔的方式誤導人民。

開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張正修針對陪審制的精神加以解釋,要一般民眾懂得參陪審制度並不容易,但隨著民間運動的推展,相信民眾會漸漸理解。我國近年來社會聚焦在政府體制的改革,關心考試院與監察院的存廢,卻甚少關注司法行政的問題。事實上,司法改革不只是制度的問題,我國由司法院管理法官、法務部管理檢察官的制度設計為全球獨有,但因為法務部屬於行政體系,司法院又由總統提名人事,使得維持司法的獨立性有其難度,故司法改革應該要放在更大的憲政架構下理解,以實行權力分立的精神。

司法院主張採用日本參審制,但其實日本與台灣國情不同。日本長期封建的社會下,各職業有其專門的職業倫理;但在華人傳統,科舉狀元往往自視甚高,而法官檢察官因為非常難考而使得上榜者自然有其高人一等的傲氣,又因為司法獨立的保護,此種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化,使其官威無法如同行政與立法官員受到民主的制衡,所以台灣無法像日本一樣建構起法官倫理。司法院主張日本制度更適合我國,卻錯誤忽略了國情的差異。

至於參審與陪審的施行,其實最頭痛的會是檢察官而非法官,因為陪審制的引進會迫使檢察官更認真的偵查辦案。與美國比較,英美法在審前階段的法官和審理階段的法官是不同的人,且正式起訴之前雙方都必須揭露證據,確保武器的平等,與我國起訴之後被告才能檢閱證據不同。此時知道自己有罪的人民也會願意認罪協商,而進入審判程序者多是因為人民相信自己是被冤枉的。英美要起訴之後才選任陪審團,當事人也可以選擇要不要選任陪審團,檢察官要入人於罪,需要更嚴謹的調查,不能隨便以不清楚的事證起訴。

司改國是委員張靜律師說明,人所立的制度不會百分之百完美,審判制度有不完美的地方,但陪審制是相對於職業法官或參審制來說,是缺點最少的制度,第一,陪審制比較公平。第二,陪審制比較遵守無罪推定。第三,陪審制集眾人的智慧。張律師也舉例說明職業法官很難公正,如昨天法官家裡遭小偷,今天審判時遇到竊盜案件,可能就會受影響,但在陪審制下,一位陪審員家裡遭小偷,其他陪審員則不會受到影響。此外,張律師重申參審制就是參審制、陪審制就是陪審制,司法院可以說草案是參審制2.0,絕對不能說是陪審制2.0。

出席代表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召集人)
張靜律師/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張正修教授/開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蕭逸民主任
台灣陪審團協會/林秉權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