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朝野達成共識前,國民法官不得草率立法 聯盟記者會

陪審參審一併試行推動大聯盟5月8日到立法院大門陳情,獲得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與時代力量三個在野黨的黨團總召,出面簽署支持二制併行連署。嗣後,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在5月15日、21日、25日與6月1日共四次邀請聯盟代表說明立場,並訂6月10日19:00再度聽取聯盟說明修法條文。

針對司法院、法務部與社會各界就陪審參審一併試行的批評指教,聯盟設計具體可行的修法條文,草案版本已經提供朝野政黨研究參考,重點說明如下:

  1. 以犯罪類型區別陪審或參審的適用

    目前司法院參審制草案設計最輕本刑10年以上的案件,由3位職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審理。聯盟認為人民對職業法官參與審理較有爭議的犯罪類型應適用陪審制,例如殺人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妨害公務罪、違反集會遊行法、賄選罪、內亂外患罪與反滲透法等,才能消弭司法院參審制無法解決的法官權威效應。尤其,民進黨黨綱第28條規定:「修訂刑事訴訟法規,建立陪審制度;涉及內亂外患罪之案件,應成立包括各政黨代表、國會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之陪審團,公開審判之。」凸顯涉及高度政治爭議的犯罪類型,更合適以全部由人民組成的陪審團審理。

  2. 明定陪審制判決書的內容

    為了消弭各界對於陪審制沒有判決書,無法提出上訴的誤解。聯盟認為可以在條文明定:「為無罪之宣告時,審判長對國民法官書面指示及評決書即為無罪判決書。為有罪之宣告時,有罪判決書包括前項之書面指示、評決書及量刑理由之筆錄。」解決陪審制沒有判決書的質疑。

  3. 陪審團無法達成評決時,羈押中被告的處理

    司法院認為陪審團無法達成評決時(Hung Jury),可能違反《妥速審判法》的羈押期限。聯盟認為可以在條文明定:「陪審團無法在三天內作成評決者,應由陪審團主席報告審判長,由審判長裁定命陪審團續行討論或宣告陪審團無法達成評決。 審判長宣告陪審團無法達成評決者,應於公開法庭為之,並即時裁定解任全體國民法官。 檢察官於前項宣告後三十日內,未以書面聲請重新踐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更新審判程序者,法官應釋放羈押中被告。 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時,在押被告之羈押期限,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重新起算。 檢察官未於一年內提出第三項之聲請者,視為撤回起訴。」嘗試在人權保障與犯罪訴追的權衡中,找出平衡點。

  4. 陪審制判決上訴與再審的要件

    聯盟認為陪審制判決的上訴要件可以在條文明定:「陪審制之國民法官對被告為一致決之無罪判決,檢察官不得上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審判長之審判程序有具體重大違背法令之情形。二、國民法官有具體違法情形。三、國民法官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形。 被告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上訴時,前項第三款亦得為上訴理由。」檢察官與被告各自依循不同要件提出上訴。

    聯盟認為陪審制判決的再審要件可以在條文明定:「判決確定後,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再審外,參與判決之國民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足以影響原判決者,亦得聲請再審。」保障被告聲請再審的權利。

  5. 成效評估委員會

    聯盟認為確保成效評估委員會可以排除司法內部保守力量的影響,其委員組成建議如下:「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由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代表各一人、律師代表二人,立法院各政黨黨團代表各一人、法律專業學者專家四人及非法律專業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其中,法律背景學者專家及非法律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各四人,聯盟建議由民間團體推薦予立法院各政黨黨團,由各政黨黨團各自決定法律背景學者專家一人及非法律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一人。避免司法院草案均由法律人推選的弊病。

最後,聯盟認為國民法官的制度,關乎司法改革的成敗,希望爭取朝野政黨一致支持,共同推動制度的落實。如果朝野無法就陪審參審一併試行達成共識,聯盟要求6月底立法院臨時會不應倉促排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審議。如果民進黨要強行立法,民間社團將動員靜坐、遊行等陳情抗議,全力阻擋法案通過。

出席

聯盟團體發言代表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召集人)
鄭文龍律師/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召集人)
張 靜律師/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李禮仲教授/中華國家法治改造促進會理事長

政黨發言代表
林為洲立法委員/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立法委員/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賴香伶立法委員/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聯絡人

蕭逸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林秉權/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