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法官法修法是否有效?有待觀察~回應《法官法》修法通過記者會

人民對於司法滿意度很低,蔡英文總統回應人民對司改的期待,召開全國司改國是會議,諸多決議當中,如何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是人民最有感的議題之一。部分法官及檢察官態度惡劣偏頗,不遵守法定程序,品質不佳,101年法官法所規定的法官評鑑及檢察官評鑑就是經由評鑑及懲戒,要淘汰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但實施8年成效不彰,人民對司法的不滿,並無減少。

本日(6/28)通過法官法的修正,其中關於評鑑機制及職務法庭有些變革,明顯進步,但民間團體所提供部分重要意見,並未列入,新法施行後能否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有待觀察。法律貴在確實執行,相關機關是否盡心落實,是否揚棄官官相護的心態,也是相當關鍵,值得全民持續監督。

本次修法進步的規定

  1. 人民可以直接請求評鑑

    修正前人民只能經由民間團體請求評鑑,新法個案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請求評鑑(第35條)

  2. 請求評鑑時效合理延長

    修正前請求評鑑檢察官或法官,必須於偵查終結或該審終結起算二年提出,否則就超過時效,當事人於訴訟未確定前,往往不敢得罪司法,訴訟確定後,想提出評鑑請求,已超過時效。新法改為訴訟確定後3年內,可以提出評鑑(第36條)

  3. 縮短冗長相關程序

    修正前評鑑委員會認為有懲戒之必要,應先移送監察院,再由監察院提出彈劾,由職務法庭審理,程序冗長重覆,新法改為評鑑委員會可以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第39條)

  4. 請求評鑑人的程序保障

    修正前請求評鑑人在評鑑程序有何權利,並無明文,新法明文規定,請求評鑑人可以到會陳述意見,聲請調查證據,以及閱卷(第41-1條)

  5. 職務法庭採用參審制

    修正前職務法庭是由五名職業法官擔任,曾發生官官相護的再審案件,新法職務法庭改採參審制,由三名職業法官及二名參審員組成(第48條)

本次修法漏未列入的重點

  1. 請求評鑑人之範圍過於狹窄

    新法有關人民可以請求評鑑只限於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但在法庭上會接觸法官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等卻未列入,相對於監察院,任何人均可陳請,請求評鑑人的範圍失之狹隘。此外,有些弱勢的當事人,例如外籍勞工,卡債族,不敢請求評鑑或無能力請求評鑑,也有一些個案沒有當事人會請求評鑑,如黃世銘檢察總長違反偵查不公開,這些情形都有需要民間團體為評鑑請求人,但新法將8年來提出過半評鑑請求的民間團體排除於請求評鑑人,誠屬遺憾,評鑑機制將發生如何變化,值得觀察。(第35條)

  2. 評鑑委員並未明文納入非法律人

    修法前11位評鑑委員中有4名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但實際上幾乎都是法律人擔任,常常出現法律人官官相護的情形,縱放該移送懲戒的法官檢察官,新法將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名改為6名,但並未規範非法律人的名額,此6名由法律人的法務部及律師公會推舉,司法院長遴聘,大部分將是法律人,法律人官官相護的惡質文化,能否改善,實在憂心。後端的職務法庭採用2名非法律人的參審制,前端的評鑑委員會卻未規範非法律人的人數,也顯矛盾。(第33條)

  3. 全面評核成效不彰,不思改善反而廢除

    100年法官法制訂時,將原本全面評鑑改為司法院及法務部負責的全面評核,三年一次但不公開,司法院及法務部實施二次全面評核,均未發現任何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與人民的認知差距甚大,成效不彰的全面評核,理當改善或改為全面評鑑,新法卻以目前已有職務監督、自律機制、及個案評鑑,而將全面評核完全廢除。各院院長及檢察長如果善盡職務監督之責,法官檢察官的自律機制如果發揮功能,豈有如此龐大的司法民怨?新法固然規定當事人可以直接請求個案評鑑,但是一大比例的人民面對威權的司法,不敢挑戰司法而請求個案評鑑,而全面評鑑積極主動發現需要改善的法官檢察官,防微杜漸,性質上及功能上也與個案評鑑不同。(第31條)

  4. 司法品質無法評鑑的問題未解決

    人民對於司法的不滿,除了法官檢察官的態度外,主要是審理及判決的品質不佳,評鑑委員會常常以法官法第30條第3項法律見解不得個案評鑑為由駁回請求,法官的法律見解原則上不能作為評鑑事由,以保障司法獨立,但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例外應該作為評鑑及懲戒事由,歐洲理事會的部長委員會2010年公布的12號建議即採此見解,立法院在法官檢察官本位的反對下,並未修法。未來評鑑委員如何處理品質問題,值得觀察。(第30條)

  5. 充實評鑑組織規範不明

    評鑑委員會委員都是兼職,法官評鑑委員會只有4名專職人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則只有1名,新法評鑑委員仍然是兼職,專職人員的資格及人數並無明確規範,相對於監察院監察委員是專任,有數十名相當專長及經驗的調查官,評鑑委員會面對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請求評鑑,能否發揮功能,有待司法院及法務部充實評鑑委員會相關組織。(第41-2條)

本會將持續加強監督

8年來本會盡力幫助人民請求評鑑,透過3層機制充分討論,過濾案件,請求件數超過所有評鑑的半數,如此吃重得罪人的工作,換來不少誤會及污衊,立法院竟然也刪除民間團體為請求評鑑人,但是評鑑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是司改的重中之重,面對遭遇偏頗怠惰司法的人民,他們的痛苦與眼淚,催逼在野的本會,善盡倡議監督之責,本會將繼續討論思考,如何幫人民提出評鑑,如何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直到職務監督充分落實,法官及檢察官自律確實發揮功能,贏得人民信賴之際。

出席

林永頌/民間司改會董事長
蕭逸民/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
陳昱廷/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 林永頌
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 蕭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