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法官、檢察官淘汰機制,人民不能再等了~呼籲加速審議《法官法》暨公布職務監督草案記者會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召開至今,已經發布了三次成果報告,但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卻遲遲不見提升,而司法信任度持續探底的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法官、檢察官淘汰機制的改革過於緩慢,評鑑制度無法發揮效果,民間司改會今(3/12)召開記者會,要求國會盡速對法官法修正草案展開審查,同時公布職務監督草案,希望司法除了加強外部的評鑑機制外,也應該強化內部的自律機制。

評鑑制度失靈,評鑑委員會效能不彰

近日,監察院公布數則調查報告,指出評鑑委員會在認定上的缺失(詳附件),其中一起外籍移工的性侵案件中,檢察官以被害人在被強迫口交時沒有「咬傷加害人陰莖」認定被害人是合意與加害人發生性行為,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更認為被告是「對被害人有相當信任感,才會放心將生殖器放入被害人口中,而不怕為利齒所傷。」做出不付評鑑的決議。監察院就前述案件,認為有研議重啟偵查的空間,並指出檢察官欠缺性別意識,應該進行職務監督。

另外一起檢察官在偵查庭上未提出辯護人有串證或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合理事證,便禁止辯護人札記並沒收筆記的評鑑案,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同樣做出不付評鑑的決議,但卻破天荒出現首則評鑑委員會的不同意見書,而監察院也同樣做出檢察官處分有欠允當,應促其注意的調查報告。

而在另一起兒童性侵害案件的評鑑案中,檢察官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在訊問被害人時,沒有依照規定通知社工人員到場陪同就開始訊問,嚴重違反法律程序,但評鑑委員會雖然認為違反規定的情形十分明顯,但認為情節非屬重大,認定請求不成立,對於這個決議,監察院則認為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未給予適當處分,容有遺憾。

除了決議內容有待商榷之外,評鑑委員會的效能也持續探底,在去年一整年,法官評鑑委員會僅做成一則決議,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則是兩則,其中雖成立評鑑,但無懲戒必要,移送人審會的決定兩委員會各一,另一件檢評會的案件則是不付評鑑。而兩委員會在今年尚未做成任何決議,完全無法達到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功能。

改革方案應回應人民期待

過去一年來,司法官風紀案件層出不窮,引發民間改革聲浪,司法院也提出法官法修正草案,但遲遲未送進立法院審議,內容更有多處與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精神不甚相符(司改會與司法院草案對照詳附件),以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為例,司法院的草案雖然增加了兩席外部委員(共六人),但實際上人數仍少於由「法律人」組成的其他成員(共七人),故是否能達到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所要求異質化及多元化,仍有疑問。

評鑑委員會委員組成
司法院草案
(法律人占多數)
司改會草案
(外部、非法律人占多數)
法官、檢察官、律師 外部委員 法官、檢察官、律師 外部委員
7名 未有資格限定,6名外部委員亦可能為「法律人」 5名 「非法律人」委員6名

另外,司改會也建議修改有關全面評核的規定,過去,法官、檢察官全面評核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主掌,可以說是自己人評自己人,而兩次全面評核的結果,也都沒有任何法官、檢察官被移送個案評鑑,又因為評核結果不公開,人民完全無法透過全面評核機制來監督不適任法官、檢察官,制度形同虛設。因此司改會主張全面評核改名為全面評鑑,由評鑑委員會掌理,不再自己人評自己人,同時應公開評鑑結果供外界檢視。

而在評鑑委員會的組織改造上,為解決現今評鑑委員會效能低落的問題,司改會提出應該評鑑委員會中加入專任委員五名,並明訂召集委員由專任委員中產生,此外亦可視事務繁簡,聘用專職人員以處理評鑑委員會之行政事務,希望透過更多的人力投入,來提升評鑑委員會決議的數量與質量;但司法院版條文僅規定司法院得聘用適當人員協助,並未增加專任委員,就行政編制上也未見明顯增加,難認有辦法有效提升評鑑委員會的效能。

再以評鑑流程的簡化為例,現行制度下經評鑑委員會認定應付懲戒者,還需要再經過監察院的審查,才能進到職務法庭審理,由於程序過於冗長,因此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應付懲戒者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不用再經過監察院,但司法院的草案卻完全沒有採納此決議,而未來司法院還要再將職務法庭改為二級二審制,如此冗長的程序恐怕也無法回應民間對於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要求。

外改評鑑制度,內修職務監督

除了外部監督的評鑑制度改革外,司改會也提出關於職務監督的相關條文(修法重點詳附件),因為從前述的案件可以發現,除了外部監督機制的失靈之外,法官、檢察官的內部自律機制也並未啟動,司改會希望能加強法院院長及檢察長對於轄下法官、檢察官的監督責任,要求院長及檢察長應主動發現轄下法官、檢察官是否有不適任之情形,若有,應主動進行監督,若疏於監督,而遭到外部監督機制經由個案評鑑、全面評鑑發現有不適任院長、檢察長的情形者,司法院、法務部將可免兼其院長職務,或免除檢察長職務。

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監督與淘汰一直都是人民心中司法改革的重點項目,在現行監督與淘汰機制失靈的情況下,唯有重新打造這個體制,才能夠贏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我們在此誠摯地呼籲立法院盡速展開審查,切莫再讓少數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繼續啃噬司法公信力,讓認真的法官、檢察官冤受「恐龍」罵名。

附件

  1. 評鑑結果與監察院報告個案差異對照
  2. 民間版與司法院草案差異對照表
  3. 民間版職務監督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出席代表

黃國昌委員/立法委員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陳雨凡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陳昱廷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

新聞聯絡人

陳雨凡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02)252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