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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的大埔徵收案

眾所矚目的大埔「爭」收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原告拆遷戶部分勝訴。除了認定苗栗協議價購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外,就用地需求與目的不符、未審議是否具公益性及未證明符合比例原則均多所指摘。輿論盛讚這是人民的勝利,原告律師更指出本案立下人權、土地與正義的典範。

其實本案的勝訴早在預料之內。為何是更一審?因為本案曾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只要看過本案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發回的理由,都不難預料原告拆遷戶的勝訴希望濃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過是依據最高行政法院的發回指摘意旨審理判決。早在去年7月吳敦義副總統與行政院卻逕自反悔,提出所謂四個例外仍要拆遷的原則時,筆者即投書貴報《有話直說:大埔白賊四原則 莫非官官相護》提醒,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953號撤銷發回判決意旨,苗栗縣政府未具體指明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為何,更質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針對「有無就徵收之範圍是否為需用土地人系爭特定區事業所必需」等問題都未加審查、認定。直指苗栗縣政府與內政部沒有「依法行政」。苗栗縣政府也被法院裁定以被告身分獨立參加訴訟。

無奈數日後,就在吳副總統、行政院江院長的「背書」下,被告劉政鴻縣長明知本案可能敗訴,卻堅持「依法執行」,利用拆遷戶北上抗議的「天賜良機」,先下手為強的拆掉其訴訟對造的房子,意圖造成「木已成舟」的無可挽回現狀。終致出了人命,也引來萬鞋齊發。這樣的拆遷不是「矯情」,甚麼是「矯情」?這種明知可能違法的執行,不能成立國家賠償,怎樣才成立國家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的發回判決是在101年11月間作成,本案人民的勝訴在當時可謂註定。副總統、行政院長與劉縣長卻都選擇對於司法判決理由視而不見,反過來以虛幻的「依法行政」矇騙人民眾,執意主張依法可以拆遷。如果行政法院的司法行政系統,甚至司法院,出面與大眾說明最高行政法院質疑本案開發合法性而撤銷發回的理由,並提醒社會,訴訟還在進行中,苗栗縣政府已非單純執行機關,而是被告當事人。我們很難想像行政權還敢這樣漠視法院判決,明目張膽的強行拆除訴訟對造人民的房屋嗎?

劉政鴻縣長自己都不諱言的承認,大埔開發案就是想要減輕苗栗縣負債累累,用來增加其財政收入的手段。但這是所謂的公益性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早在1974年的判決就指出,徵收不能充當增加國家財產的工具,基於財政目的的徵收是不被允許的,即使該徵收能減輕國家在其他領域的財務負擔。 

19世紀的美國作家梭羅,在其鉅著《湖濱散記》中說過:「虛假和欺騙被奉為最可靠的真理,而真實卻被視為謊言。要是人們注意到的始終是真實,不容許自己受騙,那麼生活和我們現在所知道的這類事比較起來,就像神話故事和《天方夜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