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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修法反彈突顯檢警失衡的辦案心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通過,引發檢警調多方反彈。就先不講別的,只舉通聯紀錄的修法為例。本次修法將以往實務毫不設防的檢警調閱通聯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的行為,修正為與上線監聽一樣,限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更要法官保留。這是一個正確理解通訊監察本質的修法。因為監聽通訊內容的前提先要有通聯紀錄,更要知道通訊使用者資料才能判斷。這也才符合大法官釋字六三一號解釋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包括「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權利之本旨。

日前有彰化地檢檢察官投書指出,非三年以上的重罪,例如恐嚇、重利罪都可以搜索,為何不能調通聯?更質疑新法沒有授權法院審理中的調閱通聯權,連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都失去調通聯作為證據的權利,有違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 這實在是不只危言聳聽,更是觀念、論證謬誤連連。

首先,立法者以「重罪原則」作為限制監聽(包括通聯)強制處分權的意義,就是出於比例原則的考量,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秘密通訊隱私權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釋字六0三號解釋),衡量其侵害不可回復性,不能允許所有犯罪都能以這種偵查手段調查。 恐嚇、重利等罪所以能發動搜索,不就是有被害人出面指控了嗎?被害人的指控就是最有利的證據,搜索扣押找到足以佐證被害人指證真實的證據,就可以起訴了,還要調甚麼通聯?更別說被害人以用戶身分去申請自己的通聯當然沒有禁止。此類案件的審判實務究竟需要通聯證據何用?就算檢察官是為了找出其他潛在被害人,也有太多方法可行,例如搜索扣押的帳冊就是,到底調通聯要幹嘛?從通聯紀錄中一一向被告的親朋好友確認他們是否被害人嗎?

至於「恐嚇」法院在審判中沒有授權依據,不能調取通聯的說法,更是不知所云。須知,「偵查程序的強制處分」與「審判程序的調查證據」有別。只要通聯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不論法院依職權,或審判中當事人依聲請,法官都有權調閱,這些依據就在刑事訴訟法,根本與通保法無關。至於法院使用通聯本身作為證據,是否有侵害當事人隱私權,那是證據排除法則層次的問題,與通保法也無涉。

此外,說民事案件「完全讓當事人失去調取通聯紀錄的調查證據方法」,更不知依據何在?當事人依據與電信公司的契約,他當然可以調閱自己的通聯紀錄,要怎麼失去這個證據方法?若是指要調閱與自己無關的通聯,審判中法院自得發動。簡言之,通保法根本沒有禁止法官,限制人民,他要節制的就只是檢警調取通聯的強制處分權。

其實就通聯而言,新法「讓人搖頭再三」的反而是例外過寬,除允許檢警有急迫情形不及向法官聲請,就得先行調取通聯,更向特定犯罪嫌疑「妥協」,將法官保留原則排除在外,這些犯罪甚至已脫離重罪原則,例如搶奪、詐欺、恐嚇都是,更有未危害他人法益的犯罪,例如單純的吸毒犯。本來就已經七折八扣的勉強符合比例原則的立法,又因為檢警的本位立場,偵查心態積習難改,大開人權保障的後門。加上沒有專庭、專責法官的事後監督,檢警日後「以例外取代原則」, 造成重罪原則、法官保留原則形同虛設可想而知。從這個角度言,這次修法才是「怪誕」的倒退。我同意,行政院如果不覆議,不再提修法補救,未來發生更大的司法災難,一點也不意外!

本篇回應<失衡修法 行政院長應予覆議>一文。

※ 本文刊登於2014年1月20日自由廣場,此為完整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