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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鳥飛過白夜—探視邱和順

我的記憶中一直有陸正案這個詞彙,擄人勒贖、死刑定讞是圍繞這個詞彙開展的關鍵字,直到進入司改會服務,以陸正案為中心的這個詞彙才換成了「邱和順」這個名字。

第一次到臺北看守所見到阿順,正要自我介紹時,阿順對著電話筒說「等一下,同學,我給你一組編號齁,你把它帶回去司改會齁。」所以我就在那探視阿順的20分鐘有了一個新的名字—「252」,這是探視阿順目前累積的人數。

在和阿順聊天的過程中,我們聊了他最近在做些什麼事,阿順笑得很燦爛的說他寫了三首歌,他清了清喉嚨旋即開始唱起他的自創曲,已快屆耳順之年的阿順仍然極有活力的對著話筒高歌,嘹亮到我得把話筒再稍微移開耳邊一點,才能停下在腦海裡擾動的回音,他把三首歌一口氣的唱完,嘎然而止的如同時間一樣,沒有看清楚它的模樣、沒有任何階段性的痕跡,就已經走到盡頭,阿順的生活也是如此的嗎?他還能看清楚生活的輪廓嗎?依稀記得他的歌詞主題有關於自己的委屈也有關於他對臺灣的期許,如果我們不是在看守所裡見面,或許他就像我平常會在公園遇到的泡著茶、下著象棋、愛發牢騷、愛講政治的阿公一樣,然而我們連這樣簡單到無趣的生活都不敢描繪,阿順說:「現在去談未來,都是空的。」

會談時間結束時,掛下聽筒,我們等著獄警帶他回去,凝視彼此的時間突然變得有點尷尬,我低下頭在筆記紙上試著要寫一些話給他,不曾有過的念頭突然猝不及防的湧上「如果真的是他做的呢?」被這樣突然過於情緒化反應催化的自己,低著頭不敢舉起寫著「阿順,加油!」的筆記紙,「叩叩叩」阿順敲了敲玻璃窗,獄警來帶他走了,我微笑的和他揮揮手,看著他的身影離開,始終沒有拿起筆記紙。

離開看守所後,我一直在想是什麼讓自己從現有所閱覽關於邱和順不完整的證據報告中(亦即未符合超越合理懷疑原則),突然自己的理智線一瞬間就潰堤?尼采曾言:「每一次的審判與執刑都是人類學上的祭典。」而「祭典」所指涉之意涵即是「不論其有效性與否,其都是必要的安定人心的儀式」,阿順是否就是這場祭典的犧牲品?在監獄度過三十年歲月的阿順是否只是讓我、讓社會安心的儀式?

憲法規範了基本權的抽象概念,透過法律體現其具體內涵,進而以訴訟法落實。刑訴的目的在於實體真實之發現以及保障基本人權,在實體真實之發現這個目的中,完全的歷史事實重現我想只有神做的到,因此在審判中對於歷史事實必須絕對客觀的(刑法法規構成要件)予以究明,這是法律之職所在,法律本就不該是神話,司法並無法評價所謂壞人好人,當司法評價一個人有罪並不等於他即是社會評價的壞人,司法評價一個人無罪也並不等於他即是社會評價中的好人,司法只是依據其職權在訴訟中對證據價值之演示進行肯認或是否定的結論,法律不是只看見它想看見的,而是只能看見它能看見的,進而由法官做出價值取捨,唯有在這樣事實的探究中,才有可能落實刑訴目前的首要要務,亦即刑訴的另一個目的-保障基本人權,而在這個目的下引申了正當法律程序的概念,對於真實之發現重視其認定之過程,亦即經程序的嚴格遵守以發現真實,也唯有在程序上遵守此嚴正之規秩才能達到維護人權之目的。

然而在早已遺失母體僅剩已遭裁割過之聲紋鑑定報告書證據證明力顯有疑義的狀態下,是什麼讓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規制的法官做出了高度認可的心證?
激進的唯實法學論者認為,法官的判決才是法律,Holmes亦主張:「一般性的命題並不決定具體的個案。判決取決於判斷與直覺,更勝於取決於明確的大前提。」

當審判者先有立場才找理由,是否已經偏離探究客觀真實的目的?而當人淪為手段而非本身即是目的,亦即成為國家公權力實踐的工具(違背客體公式),顯已侵害其人性尊嚴。

我想刑法不是正義的打手,更不可能是受害者或受害者遺屬的慰藉,當刑法出場時只代表著有人倒楣,而刑法作為極其殘暴的公權力手段,這樣足以扭斷一個人生活歷程的刑事制裁,我們是否仍然看著錄音帶的A面,而不願意看看錄音帶的B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