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應該給我一個救濟的機會,讓我可以為自己爭取清白
2018-5-03
影片/刑訴施行法7-11公聽會—當事人何清良發言
二審不能再上到三審的案子太多了,不是只有我一個。
我已經執行完十個月的徒刑,國家應該給我一個救濟的機會,讓我可以為自己爭取清白,這是我們最卑微的訴求。
我是在地方經營租車業,平常非常熱心助人,民國一百年隔壁里里長帶李太太到我家中,請我幫李太太處理車禍的理賠事宜,是這樣認識的。
後來李先生的女兒中風,有復健車糾紛,我也協助調解,李先生就醫有健保問題,我也協助,再後來李先生發生車禍,李先生也來找我處理車禍理賠事宜,他們都很信賴我,之後李家有塊地被公所回收,也是請我處理,他們也常常想要包紅包給我,我都拒絕,李先生發現我很為他著想,很會處理事情,就把土地交給我處理,就進入本案。
李先生因為兒子在服刑,女兒又生病中風,加上欠人家的錢,土地被設定抵押,擔心將來利息越來越多,他年紀也大了,想趕快處理掉。
賣土地是因為要處理債務,但他的土地跟他的兄弟共有,李先生跟兄弟不合,李先生想要我協助他清償債務、辦理分割,然後要把土地賣給我,他很信賴我,所以要我幫他處理這些債務跟分割的事情,當初他的債務有460萬,他賣給我1260萬,而土地處理好的錢會剩下八百萬,他說要養老和照顧子女用,我們也委託地方上的代書做成契約,結果兩週後他土地上原抵押權人有意見,還跑來我家打我,又過了兩週後李先生突然就告我詐欺。
之後在偵查中,也就是提告後,他們才開始找證據,去做監護宣告,法院沒有准,只做成輔助宣告,一審因此判我無罪。
可是到了二審,原告沒有提出新證據,法官也沒有提出新證據,只說因為我沒有錢,說我利用處理車禍的機會,知道人家家裡有土地,就說我詐騙人家,改判我有罪,可是這些輔助宣告都是事後才做的,怎麼能以此認定之前神智不清,對方的證人也都有說李先生簽約的時候神智都很清楚,沒有異常,對方證人說的話一審法院採信,為什麼二審法院法官就不採信,一審法院所採有利的證據,二審法院法官全部推翻,我何清良62年來從無前科,清清白白,二審法院直接就判我何清良準詐欺判十個月,定讞之後,就來通緝我,抓我去關。
我認為二審要改判有罪,我根本連講話機會都沒有,對社會而言很不公平,不是只有我,是很多民眾都沒辦法再申訴,我認為改判要有相當證據,否則大家都會不服。
我已經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完畢,我覺得二審法院推翻一審的判決完全沒有新證據跟證人,國家應該給我一個救濟的機會,讓我可以為自己爭取清白,向法院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