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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改判有罪、聲請重新審理,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1條」修法前公聽會

目錄

00:00:00 主持人引言

第一階段

行政官員發言

  1. 00:02:22 司法院代表/司法院刑事廳 李明益法官
  2. 00:06:22 法務部代表/法務部檢察司 郭峻豪檢察官
  3. 00:08:52 主持人發言

專家學者當事人發言

  1. 00:11:11 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林俊宏律師
  2. 00:15:59 臺灣高等法院/錢建榮法官
  3. 00:39:10 東吳大學法律系/胡博硯副教授
  4. 00:45:10 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
  5. 00:54:57 當事人/黃慧夫
  6. 01:03:50 當事人/何清良

第二階段 延伸討論

  1. 01:13:37 司法院代表/司法院刑事廳 李明益法官
  2. 01:26:36 法務部代表/法務部檢察司 郭峻豪檢察官
  3. 01:31:09 司法院代表/司法院刑事廳 李明益法官
  4. 01:33:06 段宜康委員提問:修法後補償問題?
  5. 01:36:10 司法院代表/司法院刑事廳 李明益法官
  6. 01:36:33 蕭美琴委員提問:案件量及審案的能量?
  7. 01:37:00 司法院代表/司法院刑事廳 李明益法官
  8. 01:37:44 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
  9. 01:38:25 司改會志工/蕭逸民
  10. 01:45:49 東吳大學法律系/胡博硯 副教授
  11. 01:48:27 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林俊宏律師
  12. 01:50:56 蕭美琴委員提問:律師強制代理的用意?
  13. 01:51:28 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林俊宏律師
  14. 01:51:58 真理大學法律系/吳景欽副教授
  15. 01:53:45 詹義豪律師
  16. 01:57:29 主持人結論

◎紀錄整理/黃盈嘉律師

去年底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使未來「無罪改判有罪之案件」得上訴三審救濟,但卻未規定「新法生效前」的二審有罪確定案件,得如何適用,使過去上訴權被剝奪的民眾,仍無法據以救濟。

有鑑於此,為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1條,制定兩年的「過渡期間」,讓過往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確定案件,在兩年內,能有再尋求救濟的機會,立法委員蕭美琴、立法委員段宜康於立法院紅樓201會議室,邀集官方代表、學者專家與過去上訴權被侵害的當事人黃慧夫醫師、何清良先生,召開修法前公聽會,以落實憲法訴訟權的保障。

照片/司法院刑事廳李明益法官(司法院代表)

司法院刑事廳李明益法官(司法院代表)說明,司法院曾考慮過是否要讓《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7款,等同於大法官解釋溯及適用,但因為實務上(例如錢法官)都會直接適用兩公約去處理,所以最後決定尊重實務運作,讓最高法院自行決定是否受理。又我國目前有兩個事實審,在耗費這麼多訴訟資源情形下,二審判決並非如此不堪,且當事人要救濟的是判決,而不是法律有問題。而法安定性是法治國原則的重要原則,要去思考對人民有利是否就是一切,否則未來是否所有釋憲的案件都可以到法院來救濟。且第7-11條沒有限定溯及適用的範圍,恐怕案件量要從民國56年開始看,並提出一個數據:刑訴第376條通過後,統計可以上訴第三審的案件,至今為止共有104件,可以看出比例很高,說會很少人上訴是流於臆測。

照片/法務部檢察司郭峻豪檢察官(法務部代表)

法務部檢察司郭峻豪檢察官(法務部代表)表示,法務部原本有建議是否研議施行法溯及適用,但當時與會專家代表認為委由實務操作即可,認為沒有訂定施行法之必要,且釋字第752號解釋有10日的溯及期間,小範圍可以上訴,大法官已經對法安定性做出選擇,大範圍回溯適用會有執行及執行回溯適用的問題,是否適用刑事補償,委員應併同考量。且特殊救濟程序途徑,是否應放到刑訴法較為合適,但我國目前已經有再審跟非常上訴制度,已經很足夠。

照片/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林俊宏律師

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林俊宏律師表示,法安定性並不是這麼上位的概念,當人民權利受影響時,應該有所調整,我有當事人是保全員也是無罪改判有罪,因為有前案紀錄,沒辦法拿到良民證,因此工作權、名譽權都被影響,很多民眾因為刑訴第376條影響了他的人生,訴訟制度應該給他們救濟機會,不是把這當冤案處理,只是還給人家一次救濟機會,希望透過這次修法導正。林俊宏律師認為,官方最大的在意點是案件負荷,但看統計數據,無罪改判有罪一年有約300多件,而我國上訴率約44%,這還包含檢察官上訴的部分,且不是所有人都會上訴,實際上真正會上訴的數字可能更少,而且是真的有被案件影響的才會想上訴,且有強制律師代理,對人民雖是負擔,但或許可以依此篩案。

照片/錢建榮 法官(發言投影片

錢建榮法官認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真諦是「不利益不溯及既往」,但利益則允許溯及既往,釋字第752號解釋的小幅度回溯是為德不卒,一個早就違反兩公約施行法及憲法多年的條文,受侵害的被告無數,卻只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不許已確定案件的被告據此重行上訴救濟,這些案件中,大部分恐怕也都是易科罰金的案件,若被告還是奮力喊冤,因為少了法院第二次覆核所產生的無從救濟的冤案,又該找誰討,正當法律程序是昂貴且要付出代價的。錢法官舉例,刑事案件重視的是個案正義,德國立法就是直接定刑事案件所適用的違憲法規,一律可以溯及讓所有確定案件聲請再審,不像我國大法官可以恣意去決定誰可以適用。且個案的正確與否最終還是法院說了算,正因為如此,給予被告對有罪判決的至少一次救濟機會,就是司法體系願意面對審級監督與審查的承諾,讓有機會向頻頻喊冤的被告證明,你的喊冤是否有理,而非不准被告喊冤,連證明的機會都沒有,這才是司法權該展現的高度。最後錢法官總結,落實轉型正義就是選擇性立法,我們要揮別過往的司法救濟思維及立法慣例,基於立法形成自由,立法者有選擇自由,只要不違反平等、比例原則,可以決定是否溯及適用。也認為一個每年300多人乘以N年的立法,絕對不會是個案性立法。

照片/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胡博硯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胡博硯教授認為,大法官解釋是抽象解釋,並沒有講是向前或向後生效,但很多都是在解決之前發生的問題,例如釋字第400號就是在解決過去的問題。不溯及既往固然是保障「法安定性」,但「法治國原則」才是上位的原則,舉例促進轉型正義就是法治國要處理的事情,如果不能處理溯及既往,那促轉就是違憲的,處理轉型正義正是在回應法治國要求。德國法把民事跟刑事做不同安排,民事法律因為涉及兩造利益衡量及信賴保護,刑事就是信賴國家會給一個公正的結果,但本號解釋當事人得到解釋結果,卻得不到真正的正義,這是未來修法要改變的,要由立法者去改,因為司法民主正當性弱,不能去說法律應該怎樣,立法者去做卻是適當的。胡博硯教授也認為,定在施行法比定在刑事訴訟法嚴謹,因為他去處理的是376條出現後如何處理的問題,而不是刑事訴訟制度如何安排的問題。

照片/真理大學法律學系 吳景欽副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吳景欽副教授認為,確定刑事判決有既判力,法安定性高,才有非常上訴手段,但在無罪改有罪案件,是沒有給他救濟權,正當程序未受保障,不認為法安定性要放那麼高,應該是被告權利優先。而法務部所提執行問題、司法院所提證據煙滅等問題,都是可處理的細節,更不能以案件量去阻塞民眾救濟權,本次修法相關數據都不在司改會,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應要提對案。且吳景欽教授認為,立法者要負起最大責任,不宜由法官在個案中個別去認定可否溯及,有利溯及絕對沒有違憲問題,但認為溯及應該放在刑事訴訟法,因為向最高法院聲請「重新審理」,是一個新的制度,不應該放施行法,應該放刑事訴訟法本文,應該先對「重新審理」四個字重新界定。吳景欽副教授反對搭配律師強制代理,因為目前最高法院不用強制代理。最後提到,有罪又判有罪為什麼不能上訴第三審,或許未來這樣有罪又判有罪的案件,可以採取許可上訴第三審。

照片/當事人 黃慧夫醫師

當事人黃慧夫醫師陳述他的案件是一個醫療案件,因為家屬對結果不滿意,提起訴訟,他也坦然接受司法審理,但卻對結果挫折,地方法院經過三年審理判決無罪,但是高等法院沒有新的調查證據,只有開庭兩次,就推翻前審判決,二審改判有期徒刑四個月。黃醫師認為,二審法官沒有真正瞭解疾病傷害的成因與醫學背景知識,沒有仔細審酌科學證據及醫學線索,判決書與醫療事實不符,都是法官憑空想像猜測出來的,他實在很難接受,他認為他在司法中是弱勢,被法官霸凌,因為法官都認為他講的話是在強辯,他認為他很難被公平對待,不公正的審理與判決,會給全國民眾一個錯誤示範,傷害民眾對司法的信心,也影響他的一輩子,他因為有刑事前科,無法到國外進行醫學交流,應該保障至少一次的上訴機會。

照片/當事人 何清良先生

當事人何清良先生表示,他因協助他人處理土地買賣事宜,被告準詐欺罪,一審無罪但二審改判有罪定讞,可是到了二審,原告沒有提出新證據,法官也沒有提出新證據,只說因為他沒有錢,就利用處理車禍的機會,知道人家家裡有土地,就詐騙他人,改判他有罪,他認為二審要改判有罪,根本連講話機會都沒有,對社會而言很不公平,不是只有他,是很多民眾都沒辦法再申訴,何清良先生已經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完畢,但認為二審法院推翻一審的判決完全沒有新證據跟證人,國家應該給他一個救濟的機會,讓他可以為自己爭取清白,向法院說清楚。

照片/詹義豪律師

詹義豪律師表示,第二審判決不一定有錯,但反過來說第一審判決也不一定有錯。而憲法沒有一個條文是法安定性,是去解讀出來的學理,再審與非常上訴的難度很高,且如果捨棄第7-11條不用,還因此去修改再審跟非上,案件量絕對會暴增,對法安定性影響可能更大。

蕭美琴立委總結,行政部門有多方考量,但重罪可以不斷更審,輕罪不應該直接被剝奪上訴權,更何況是受到冤屈的當事人,對民眾而言是不公平的,釋憲就是處理長期不公平現象,法律更應該要處理,否則不能合於憲法精神,可以理解官方立場,但如果可以再檢視救濟問題,官方都用最嚴重的狀況去警告,包含案件量、執行問題,還是期待持續討論,文字處理還是可以有不同建議方案考量,是否委任律師,因為是從篩案考量,但是否反而剝奪救濟權益,應有繼續討論空間。

照片/蕭美琴立委與段宜康立委

段宜康立委總結,各方有不同考量,之前也有法官來陳情應該回溯適用,我們會持續跟司法院與法務部協調溝通,在這個會期委員會已經到最後一個月,如果可能把爭議釐清,也希望在這個會期排到初審,尤其看到黃醫師與何先生的痛苦,希望能趕快給當事人爭取訴訟權機會,但還需要花多點時間溝通。

會後回應

重新審理制度去處理的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法後如何處理過去定讞案件的問題,而不是處理刑事訴訟制度如何安排的問題,故以定在施行法中為佳。施行法立法理由中已有定義「重新審理」之意義,且此為短期立法,若置於刑事訴訟法本文,體例亦嫌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