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的醫生,不該是罪人
2018-5-03
影片/刑訴施行法7-11公聽會—黃慧夫醫師發言
關於高等法院業務量的問題。
三年前的八仙塵爆,當天晚上有500位病人燒燙傷,醫師怎麼辦?我們熬夜、將休假的醫師召回,因為這是我們的任務,為民眾服務的使命。我想司法單位也是在服務民眾,醫療要更好,司法也要更好。我勇敢的站出來,因為我的醫療經得起考驗,我所做的每一次手術都可以攤在陽光下給大家檢驗。
現代醫學建立在不斷地實驗分析與邏輯思辨,是一種科學的方法論證。所有的醫療診斷與治療守則,必須有充分的證據支持,不得憑空臆測。醫學的嚴謹其實是面對病魔的謙卑,因為愈是瞭解人體的奧秘,只能感嘆造物主的偉大,體認醫學有其極限。身為一位外科醫師,治病救人是我的天職,但難以接受的是自己在全心全力對抗病魔後,只因結果不如人意,就被當成刑法上的「罪人」。
2008年8月7日星期四,下午4點多急診室通知我有重症病患,右小腿嚴重腫脹出現「腔室症候群」。這個病症常見於車禍事故,若未及早處置死亡率高達40%,它的治療方法也很特殊,就是要實施「筋膜切開術」,把患部切開約20公分的傷口讓血水流出,並保持傷口開放,等到大約2週消腫後,才能縫合。等待消腫的期間,由於開放傷口沒有皮膚保護,需要控制細菌感染。根據醫學統計,「筋膜切開術」成功率約7成,2成仍須截肢,1成可能死亡。傍晚6點我緊急進行手術,希望能挽回這位年輕人的右小腿,可惜6天後還是截肢。
病患的父親認為截肢是醫師的錯,提出刑事告訴,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4月徒刑,因為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犯罪,二審確定後不論判決結果如何,不得上訴第三審,因此我的案件在二審定讞,不得上訴。二審法官以我術後未注意血液循環與血管阻塞,改判我「有罪」。問題是,除了病歷以外,醫療團隊每天對傷口拍攝照片,清楚證明腿部血液循環良好,這也是一審判決「無罪」的主因。但二審判決書對此隻字未提,想必法官連照片的存在都沒注意到,通篇判決違背醫學病理,玩弄文字遊戲,以未存在之臆測,錯誤解讀醫審會鑑定意見,而不自知。而在二審判決後,我卻因為舊法,被剝奪上訴權,失去為自己辯護的機會。
無辜遭冤的我,隻身求助於民間司改會。3年來案件平反屢戰屢敗,深刻地體認台灣司法亟需改革的現實。去年,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輕罪被告二審改判有罪,不得上訴三審的條文「違憲」後,民間司改會聯絡我,告訴我這號解釋就是我碰到的問題,而每年竟然約有三百多人與我一樣,有被剝奪上訴權的相同遭遇,問我願不願意為公眾發聲,呼籲立法院修法救濟過往的案件,因為有罪判決,事關是否犯罪,對個人名譽與未來的職業、生活都有很大影響,至少應有一次爭取清白的權利。唐.孫思邈有云:「上醫醫國,中醫醫人,下醫醫病」。幫自己也幫這8,000人發聲,我想並不逾越醫師的本份吧!
在我與立委一同出面後,民間司改會徵集到為數不少的類似案件,迴響廣大。有人質疑,上訴最高法院也不見得能平反冤屈,何必爭取修法?對我們而言,平反冤屈固然重要,但更有意義的是,我能因此有機會到最高法院辯論我們主張的法律見解,希望藉此影響所有下級法院的裁判!我想這也是所有被限制上訴三審者的心聲,期待立法委員們能夠體察,儘速通過修法。因為對無罪的人來說,一天的徒刑也是一輩子的污點!
※ 本文刊於2018.05.01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