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

  1. 本次會議歷時約七個小時,本次議題就新增議題「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做出不少決議。

  2. 本次議題未邀請專家學者報告,但本次議題已於3月10日、3月24日、3月30日、4月13日第一次增開會議(參觀明陽中學、彰化少輔院)、4月26日、5月10日、5月15日開過7次會議,並邀請許多專家學者參與討論。本次會議也提出「五-五歷次會議及相關資料」整理出以往之討論案。

  3. 周素嫻委員有關「警察績效」之提案「為了改善執法品質,警大、警專的教育訓練需檢討類軍事教育訓練模式(含隊職官系統跟精神教育系統)與民主公民社會的落差及存在的必要性,宜改採符合當代民主、人權、專業的教育訓練模式。具體教育訓練方式的改革,應在內政部下成立有外部人員參與組成的「教育訓練課程委員會」,且須包含一定比例非警政系統之專家(如成人教育、心理學家、人權專家、體能訓練專家、學生代表等)一同協助規劃、監督,不特定之警專、警大學生(員)應有管道可向此委員會反映校務實況,且委員會會議記錄應公開。」,以及「警察績效」之提案「為了協助改善警察品質、提升執法效能,各警政單位應公開績效管考項目的計算基準、計算方式及理由,以讓相關領域專家提供改善意見,為改善現行科學性、合理性不足的績效制度,應設立績效指標委員會,確認績效計算方式的合理性,委員須有基層警察代表,以及至少超過二分之一之勞動權專家,社會科學研究者等非警政之外部委員或專家;績效計算方式經委員會確認後,就可執行性的部分讓基層警察表示意見,避免事後無法執行,相關做法可參考社工單位的績效指標討論方式。」原則上通過,文字精簡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4. 關於提案「建請衛生福利部研擬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依收受兒少類型訂定不同之機構設置及人力標準,並按福利或教養機構承收不同類型兒少輔導需求,調整機構收費標準;並按特殊兒少(例如經盡力矯正無效果或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等兒少)性質及所需服務,研擬公辦各類安置機構。另請教育部研議將『安置機構兒少受教權益』,列屬教師義務事項, 必要時,從速檢討修正相關教育法規。」,紀惠容委員、劉淑瓊委員均提到政府補助給民間社福機構之資源非常少,主席則因欠缺具體數據,故暫予保留,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5. 關於王以凡委員提案「施用毒品兒少司法處遇改良之可行性(包括重建社會鏈、各行政部門之配合):
    1. 建議衛生福利部整合現有資源及相關專業人力(例如醫學、心理、教育、社會等,可參考日本兒童相談所制度),處理虞犯少年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兒童之鑑別評估、篩檢與輔導等事項,並研議成立公營兒少戒癮機構之可行性。
    2. 建請法務部對於送觀察勒戒少年,依其年齡、使用物質習性及適當治療時機等特性,研擬妥適之成癮評估機制。
    3. 請勞動部列特殊際遇少年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為政策目標,辦理適合少年參訓之課程。」王以凡委員強調,因衛生福利部、教育部、矯正署之間對於毒品防範,沒有整合,因此才提出本提案。主席則裁示本決議暫予保留,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6. 關於王以凡委員提案「請勞動部列特殊際遇少年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為政策目標,辦理適合少年參訓之課程。」暫予保留,主席就兒少更生人數、再犯率,請勞動部再做報告。

  7. 下次會議將於5月25日舉行,由於是最後一次會議,將討論所有未及討論之議題,包含「監所醫療現狀與改進建議」、「緝毒與毒品重刑化政策檢討」、「施用毒品戒癮治療多元處遇模式之改良」、「酒駕之多元處遇」、「精神病患犯罪之預防」、「檢討反貪腐法制--民意機關與政務官之陽光法案」、「強化防逃制度」、「建立研究機制,活用司法統計資料,提升司法實務運作品質」、「強化犯罪預防之研究及教育」、「警察犯罪預防策略」、「成人觀護制度之檢討」等等。

討論子題及討論意見

  1. 關於「修法授權警察機關拘捕剪斷電子腳鐐逃犯」,討論約18分鐘。現行因警察機關對於剪斷電子腳鐐之性侵逃犯,尚無法律上之強力拘束力,致使警察機關無法及時拘束性侵逃犯,造成治安上風險。故主席提出,這個議題,屬於政策方針之支持,本初步決議可給予警政署修正刑事訴訟法或衛服部修正性侵害防治法之修法動力,在場委員則以13票同意作成此初步決議。不過許仕楓委員、盧映潔委員則認為應修正的是,保安處分執行法。

  2. 關於設立「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委員會」,討論約16分鐘。司法院認為其本來就有設立「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們的提案可能會與現行制度重疊。賴芳玉委員提到,希望這個提案是有助於專業之整合、家事法官之專業久任、人民間之對話、並且有監督關於性侵事件司法判決之功能,這個提案也是許多民間團體所希望的。李明鴻委員、許仕楓委員則對於該提案之「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委員會」得調取已確定之判決來做判決研究,擔憂有干涉審判之功能。

  3. 關於設立「通盤檢討兒虐防治政策」,討論約50分鐘。經劉淑瓊委員與呂立醫生研究發現,重大兒虐案件當中,有高達9成1是6歲以下學齡前的幼兒。資源上,2017年5月,台灣各地方政府處理兒少保護調查及安置之社工人員僅約750名,要處理每年高達5萬多件的通報案件,其案件負荷量相當沉重。又社工人員對施虐父母缺乏較強制作為,兒少保護案件多為「非自願性案主」,父母等施虐者,對於社工人員之介入多有拒絕或消極配合情形。例如透過行政處分方式裁處之親職教育,若父母拒不出席,地方政府頂多再科處罰鍰,難收改善親職功能之效果;又例如社工人員依兒少法第64條對兒少保護家庭設計家庭處遇計畫,擬訂服務目標及具體作法及執行時限,然而在兒少法中該法條無直接對應之行政罰責,相較於依第102條裁處之親職教育,施虐父母配合意願更低,社工人員除了運用社會工作技巧,建立專業關係、運用家庭優勢、促發改變動機等方式,難有更為積極有效之作為。再者,兒少倘若身上有傷,兒保社工本身的專業無從判斷是否為兒虐傷,即使將兒少帶往醫院驗傷,亦常受限於部分醫院缺乏兒虐診療專業,致無法確認是否為蓄意導致,或與父母敘述一致。凡此,均難以要求施虐父母或照顧者真正對其行為負起責任。最後,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對兒童虐待的重視度、成員的使命感與配合度也均因缺乏法制規約而參差不一,影響國家兒童保護工作至鉅,形成台灣兒童「同國不同命」的不公平處境。故委員們提案修正通盤檢討兒虐防治政策。許仕楓委員則提到兒少法第56條真的欠缺完全地落實,周素嫻委員則提到警察不積極介入之問題,起因同於上次會議所提之警察績效計算問題,主席則語氣沉重地說; 「我們強調的是,小孩經常不知該如何求救,家長會覺得,我要怎麼打,關你什麼事;鄰居也覺得,這是隔壁的小孩,不關我的事;警察則覺得,這是家裡的事,不關我的事,致使社政人員現在只能敲門,而無法預防傷害案件。沒有強制力介入,是無法預防的。才會,一年72個兒童死於受虐。我們說自己是進步、文明社會,說真的,根本是野蠻無比的社會!」

  4. 關於「通姦除罪化議題」,討論約18分鐘。紀惠容委員提到通姦罪無法保障家庭,反而破壞家庭。又通姦罪之實務面呈現傾向「懲罰女性」,有違憲之虞,被起訴判刑的妻子人數也高於丈夫,非如大眾印象為「保護已婚女性」的利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明定,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大法官會議第 666 號解釋也指出,縱使法律使用性別中立規範方式,但如果實際操作只造成某個性別特別不 利或只處罰特定性別的情況,則該法律規定就有違憲之虞。通姦罪依規定雖係處罰「與人通姦的配偶」及「相姦者」,從法條看無論妻或夫,只要與人發生婚外性行為,都會受通姦罪的處罰。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 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2013年及2017年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提出的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均明白指出通姦罪之處罰構成對私生活的任意干涉,建議政府應採取措施來從刑法中廢除這項規定。梁永煌主席則在5月15日工作小組會議贊同「法律無法保障感情,支持但要慎思。或者修改成要撤回要全部撤回,不能只對配偶撤回。…媒體其實不重要,重要的是是否能實質有效推進。2年前的民調,目前還是有百分之60幾反對。」

    林志潔委員則在5月15日工作小組會議、本次會議均強調「非常贊成通姦除罪化。目前20年來已經有對於弱勢配偶、子女有很多的保障。目前保障的正當性已經不存在了,目前公權力的分配不能什麼都要介入,不符合刑法的原理原則。著墨於目前民法已經有相關規定,目前家事也不是勸和不勸離了,當時通姦是唯一保障的方式,現在已經不是了。…先肯定通姦罪過往保護婦女及家庭的重要價值,在什麼都沒有的時候,曾經有很大貢獻,但民法改革20年了,作為保護目前已經沒有正當性了,且目前數據拿出來,發現反而是壓迫女性的。…我非常贊成通姦除罪化,因為當時助理就被捲進去了,老闆找一大堆人說是兩情相悅的,最後法官判老闆無罪,但立委夫人告通姦,結果通姦竟然有罪,是婦女團體籌罰金才繳出來。現在是逼被害人不出來,否則啟動了,反而負擔有罪的風險。助理覺得,被告只強暴她3分鐘,但法律強暴她3年。」

    黃旭田委員則在5月15日工作小組會議提到「媒體數落完就數落完了,應不會構成司改的重大挫折,剩下就是立法院決戰,對於媒體可能沒有那麼重要。我們是否可設一個標題,讓婦女不要動輒陷入牢籠,先提案通姦除罪化,但呼籲至少要廢除239但書。這樣第一項達不成,至少有第二項。…」在本次會議當中,則無其他委員表示不同意見,主席則裁示請林志潔委員、紀惠容委員、劉淑瓊委員、賴芳玉委員與主席一同參加會後記者會,說明通姦除罪化之理由,以昭公信。

  5. 關於「優先編列兒少保護預算」,提案理由提到兒虐事件頻傳,據呂立醫生所提台大兒少保護醫療中心團隊運作題綱中提到兒少虐待與疏忽事件通報案件逐年增加,大約平均每10-15分鐘就一位被通報,2015年每個月有5.7個兒虐相關致死,每天有1為兒童需要緊急安置等,足見兒少保護事件亟須關注,政府既然認為少子化為重要議題,但更應體認現在的兒少,明日的台灣,應將兒少列為核心政策,大刀破斧展現維護兒少保護的決心,尤其司法少年被邊緣化問題極為嚴重,應優先寬列兒少照護預算。在場則未有委員表示不同意見。

  6. 關於「兩小無猜合意性交除罪化」,討論約20分鐘。提案理由提到,雖然刑法已經設有227-1,讓18歲以下違反性自主罪者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且設有229-1讓此類案件為告訴乃論。但只要刑法上存在此罪名,父母就可以進行提告,讓兩情相悅、發生合意性行為的未成年雙方進入司法程序中。實務上也看到在許多兩小無猜事件中,男女雙方為男女朋友,父母卻堅持向對方提告,導致未成年人必須面對司法訴訟程序,承擔罪名,即使是在少年法庭,也是巨大的身心壓力與負面標籤。其延伸出的親子關係撕裂與衝突、以及未成年人的情感失落、個人的身心發展中斷,往往是更大的衝擊與傷害。司法的部分,檢察官及法官也發現兩小無猜條款其實主要在處理父母親的焦慮,沒有從根本解決孩子的問題,且官司的過程經常不斷增加親子間的衝突,更會造成被害人的兩難(想為伴侶解套,但父母希望她/他作證遭到性侵害等),對於執法者來說其實也是一種為難。甚至有部分父母一旦得知孩子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後,只積極向對方索賠,並以法律作為要脅的手段,這樣非但違反保護未成年人的本意,加上未成年人的告訴權屬父母,因此往往出現父母覺得唯有走上司法途徑才是為兒女討回公道的方式,卻忽略兒女真正的需求及感受。為了兩小無猜事件,每年需要投入龐大的社會成本,造成相關人力的浪費,且無法確實有效地將資源使用於真正需要的案件上。

    許仕楓委員則在5月15日工作小組會議提到「未滿18歲,先進少年法庭,在裡面保護處分處理。年齡差距是一個問題,此外我的疑慮是,少年因為對性是懵懂的,希望保護他。現在說未滿18歲基於性自主權不罰,我是有疑慮的。通姦除罪化,還有民事賠償的問題,但兩小無猜除罪,民事沒有得處理。再來是說,社會上是否經過充分的討論了?我有點疑慮。…真正的兩小無猜的合意性交,因為雙方有感情所以提告會於心不忍,但是因為雙方父母的堅持,兩個人就被分開,因此不能見面,還要上法庭、要對質,可能因此會被判刑。但是學校可能不了解司法上的情形,一旦有案件發生學校就會通報,一旦司法程序發動就無法停止,這對孩子就是傷害。另一個情形是偽合意,實際上是違反意願的,這部分要如何處理需要再討論。」

    王以凡委員則在5月15日工作小組會議提到「目前要檢討的是不是司法,而是教育。年紀小的對於性是否真的了解,兩情相悅不一定是發生性行為,大家不知道如何拒絕。有可能是發生之後才後悔,故應從性教育著手。」黃旭田委員則在5月15日工作小組會議提到:「我支持提案,也知道社會氛圍可能很困難。現實作法很多是法律提供人民正當性基礎,我聽說十之八九覺得女兒吃虧,要男生賠償。目前社會覺得男生佔便宜女生吃虧。如果沒有適度解套,常常教育現場第一時間處理,孩子就已經毀掉了,沒有緩衝的空間。」盧映潔委員則在本次會議提到: 刑法227條之1造成,雙方既為互為加害,又是互為被害,是奇怪的犯罪類型,不符合刑法理論,又227條之1被設計成告訴乃論,常成為雙方家長之談判依據、報復依據。故支持兩小無猜條款的廢除。」

  7. 關於「未成年人、婦女生育自主權保障」問題,討論約15分鐘。林志潔委員在5月15日工作小組會議強調:「這個議題沒有涉及整個墮胎罪章,主要是針對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未成年人墮胎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及第10條已婚男女應得配偶同意的部分,現行法完全不考慮未成年人之意願,如果再未成年人與父母意願不一致的時候,是由父母決定。目前修正的方向有向法院聲請裁定,及經由專業單位評估等方式。但因為法院的裁定方式需要的時間比較長,可能緩不濟急,就算最後決定可以墮胎,可能也超過法定可以墮胎的週數了。」

    林志潔委員在本次會議則強調「可自行墮胎年齡,應降到16歲阿,因為民法上都允許結婚生小孩了,現行規定完全不符合有關保護青少年之公約!」。賴芳玉委員則在本次會議提到「不給與未成年子女關於生育自主權之一定權利,就會造成我們在新聞上常看到的小孩在馬桶之情形。」黃旭田委員則在本次會議提到「關於生育自主權,我也覺得不應給予丈夫無例外之同意墮胎權;未成年達一定年紀,得自行決定生育自主權;未成年未達一定年紀,在法定代理人不允許墮胎時,則應有第三方介入處理。」

  8. 關於「性侵害被害人訴訟參與權」,討論約20分鐘。李明鴻委員、許仕楓委員均提到5月13日第一分組第三次增開會議已提到「2、訴訟資訊「適時掌握」:犯罪被害人乃案件之當事者,應有權瞭解訴訟進度(例如偵查中告知偵查進度)及案件記錄。因此,案件偵查終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及案件訴訟過程,應建置訴訟機制保障被害人閱卷、通知(例如,加害人交保、假釋等等訊息告知)等權利,以使被害人了解、掌握程序進行及其內容。3、法庭保留「被害人席」:為尊重被害人及保障其權益,應於法庭審判區域內設置被害人席位,且其席位應鄰近檢察官,以利於充分溝通進行相關訴訟活動,使法院得充分聽取被害人之意見。」故本分組提案可能跟第一分組決議重疊。許仕楓委員另外擔憂,本提案可能使被害人地位跟檢察官地位混淆? 蔡秀娟委員則提不同意見: 「我們這組跟第一分組是不同的,因為這個提案涉及到性別。」 賴芳玉委員也提不同意見: 「第一分組似乎僅在於強調被害人隱私權之保障,故我們的提案範圍不至於跟第一分組完全重疊。」 黃旭田委員則提醒: 「我們提案有包括關於刑罰執行時,該告知被害人,這是第一分組決議所無的。」

  9. 關於「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是否應歸屬教育部掌管」之議題,涉及到現制之下,歸屬於法務部,能否保障到少年的受教權。明陽中學(少年輔育院改制)校長陳宏義於4月26日工作小組會議提到「明陽中學目前隸屬法務部,沒有教育部的編制。隸屬機構,實際上教育部資源較多,但教育部戒護能力是否充足,尚有疑義。教育部長期不太理會矯正學校。學籍合作學校(高中)都是求來的,教育部都無補助。」

    黃旭田委員則在4月26日工作小組會議提到「關於孩子的教育責任,教育部是不能放棄的。如果編制在教育部,教育部就要投全部的經費。目前教育部並未做好準備,暫時還沒有要改隸。但是對於兒少的保障,教育部資源應該要進來。 空間場域資源,教育部要提供最大限度的協助。各表現優秀的老師,應該要能夠放進去。如果當作正當的教育概念,讓老師年資被承認,可能可以做。問題在於教育部層層科層,形式主義居多,好老師難生存。教育部需要提供資源、出錢出場地提供人力。故應由法務部主責,但教育部資源提供協助。」

    主席則在4月26日工作小組會議提到「隸屬哪裡較非重點,明陽的存在證明,法務部管也可以好。實際上是經費問題,教育經費應該要涵蓋。應要求規定每個學生人頭,編列教育預算。矯正學校的預算會比輔育院高,老師的錢、專家的錢應讓教育部去付。」

    王以凡委員則在書面意見提到「因院、校均欠特殊教育教師或生活輔導員人力,有特殊教育需求收容少年亦難被妥善照顧。故為落實兒童權力公約之精神,建議教育部於少年輔育院改制前,應先提供經費及教師人力之協助,並參照中途學校學生輔導人力之標準,協助輔育院按實際班級數設置足額專任教師、全額補助人事費用,並調度專職輔導之教師入院服務。」

    法務部書面意見則持反對歸屬法務部意見,認為「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趨勢,少年虞犯及觸法兒童不宜繼續收容於法務部矯正署所屬之少年觀護所,應另外設置機關(構)收容為宜。又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矯正學校隸屬司法院或依業務屬性分別改隸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以降低刑罰色彩,促進少年權益。」

    司法院書面意見則反對歸屬於司法院之看法,提到: 「依憲法規定,本院及所屬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及司法行政權。至於刑罰之執行及監禁式處分之收容、羈押等事項,則屬行政院(法務部)職掌。感化教育之執行由法務部主管,符合憲政體制,亦與刑法、刑事訴訟法所定審判、刑罰執行分由法院、檢察官掌理之原理原則相合;少年事件處理法所沿襲之日本立法例,亦採相同作法。」

  10. 關於「少年輔育院全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提案說到「91年法務部『少年矯正學校之現況與展望座談會』,與會者建議少年矯正教育宜以輔導教育為基礎,再針對少年犯罪原因、個性、行為衝動、成長歷程、認知扭曲、行為型態的偏差等為之分析,施予認知與行為的矯正,在此基礎上,再賦予學生基本的學科或職業知識、技能。是以應將少年矯正學校列為特殊教育,雖參照各級學校課程辦理,但仍需視增進學生重返社會適應能力需要,彈性教學。惟上開意見,歷經14餘年仍未落實,少年矯正學校之課程與教學,和傳統教育差別不大。考量矯正機構多數少年基本學力與實際學歷存有嚴重落差,為能設計符合學生學力及需求之課程及教學方式,建議法務部評估另行成立『少年矯正教育研究中心』之可行性。」

    王以凡委員則在書面意見提到: 「近年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迭生事故(桃園少輔院買姓少年命案、彰化少輔院長時間吊掛少年於晾衣場、誠正中學學生霸凌及未對具特殊教育資格之身心障礙學生提供特殊教育服務等事件),以致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屢被檢討 ;本會議第五分組委員參訪彰化少年輔育院後七天(106年4月20日),隨即發生收容少年5拳重捶同寢少年胸部(似為俗稱釘八卦之行為),造成昏迷倒地不起,送醫不治之憾事。由此觀之,感化少年矯正教育已非單純改制得解其困境,更應正視少年矯正教育內容之規劃、矯正人員之專業訓練與任職獎勵、專業人員(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教師等)之遴選與淘汰、教育部經費及人力的挹注等問題,除改制之外,更應確保各項制度之變革與資源的提供均能切確履行。」 黃旭田委員則在本次會議提到「我們實在欠缺專責人員、專責課程。」

  11. 「通盤檢討少年在上開機構(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執行之內容及輔導方法,暨各行政部門之配合,兼完善復歸社會之建制」,共有6項提案,討論約60分鐘。以下分述之:
    1. 提案之一、「有關受機構式處遇女性少年之處遇平等方面」,提案理由說明: 「目前全國受感化教育之女性少年均在彰化少年輔育院內執行,該院因亦兼收男性受感化教育少年,為便於分別管理,係在院區內以圍牆隔出一小區塊供女性受感化教育少年使用,導致女性少年舍房等空間嚴重不足;女性受刑少年部分,亦無專設機構,目前於明陽中學內執行。考量女性感化教育少年人數較多,應專門設置女性少年矯正學校,較為妥適。」矯正署長提到基於經費,這個「專門設置女性少年矯正學校」之提案,較為困難。許仕楓委員則提到「專門矯正學校應該是要北、中、南、東都要平均設立的,這樣家屬也才能就近與少年見面。」主席則感嘆「也許我們哪天挖到油礦,這些財政問題就能解決了。」
    2. 提案之二、「有關少年觀護所方面之增訂多元收容措施的可行性」,王以凡委員原本提到該多元收容措施可包括「例如平日上學,逢周末假日收容少觀所之制度」,但在司法院、李明鴻委員均認為「受收容少年,不大可能會去上學」,故刪掉該收容措施之具體內容。
    3. 提案之三、「有關少年矯正學校方面,讓執行期滿前已屆23歲之受刑少年仍能夠完成學業」,從監獄行刑法第3條之文意,可能得出執行期滿前已屆23歲之受刑少年,矯正署不需幫忙完成學業。但矯正署長承諾,對於23歲以上,會讓他們盡量完成學業。
    4. 提案之四、「有關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方面」,司法院承認,對於該穩定措施,各地之少年調查官作法尚未一致。主席則提到本決議,因為都有法條(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7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8條)可以遵循,故重點在於積極落實。
    5. 提案之五、「有關觸法兒童之保護方面:建議政府應儘速設置觸法兒童之收容處所」,提案理由為「基於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精神,觸法兒童不宜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建議司法院與行政主管機關(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會商觸法兒童處遇方式之調整,改以福利服務與教育輔導方式處遇。」 李明鴻委員則說,依據釋字第664號要求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但少年事件處理法都未修正之情形下,致使法官都很難決定對於「逃家逃家,該如何收容之問題」。許仕楓委員則提到司法院跟行政主管機關確實有銜接不良之情形,這個問題也涉及到觸法兒童能否有效被教育。主席則提到,大法官解釋第664號雖然立意良善,但無法解決逃學逃家少年之問題,大法官明明只說觸法兒童不宜收容,結果主管機關卻操作成不收容了。
    6. 提案之六、「有關收容少年隱私及輔導品質之保障」,提案說明: 「社會熱心人士、宗教、公益團體或志工等常抱持熱心、愛心入機構服務,因無隸屬關係,故難管考服務品質,過往曾發生志工協助少年夾帶傳遞訊息、未妥善保護被服務少年隱私等情形,又部分團體為延伸服務出所少年,會以各種方式蒐集少年或其家屬個人資訊。故為妥顧少年隱私與權益,建議矯正署制訂民間團體與志工入所輔導審查機制及管理規範,以符合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等規定。」 矯正署長則說,關於隱私之保護,有志工保護法第6條可依循。主席則裁示請矯正署就隱私保護之措施,下次會議提出資料。

會議決議

  1. 5-4-1更生人復歸社會及其配套措施

    1. 檢討監所提供受刑人復歸社會前之準備措施:
      1. 瞭解市場需求,檢討矯正機關職訓課程,做好職訓措施。
      2. 充分傳達就業輔導之相關資訊。
      3. 研擬受刑人出監前多元處遇,包括設立社會銜接之中途專區等,以建立受刑人去機構化之生活,增進人際互動與自主生活能力,成功銜接社會。
    2. 鼓勵民間推動社會企業模式雇用更生人,政府對於無差別任用更生人者給予獎勵。
    3. 強化矯正署、成人觀護及更生保護協會之工作及溝通:
      1. 設立更生人中途之家,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機制;同時提供必要之托育協助。
      2. 積極建立「更生人家庭支持系統」,聚焦服務對象,深化服務內容,並定期實施績效評鑑,以發揮家庭支持最大效能。
    4. 監外自主作業應擴大適用:
      1. 若為解決受刑人超收、管理人力不足的壓力、受刑人出監後之社會銜接為目的而設計,請矯正署積極擴大監外自主作業名額,方有實質意義。
      2. 國營企業開放名額給予復歸處遇者:監外自主作業合作廠商得來不易,建請各縣市國營企業開放部份工作名額給予監所內的復歸處遇者,引進採建教合作之培訓、實習、工作,讓復歸處遇者獲得生活津貼、並從中習得一技之長。(18票通過)
  2. 5-4-5 成人觀護制度之檢討

    1. 制定《觀護專法》,統合觀護制度之運作及發展,提昇觀護人專業職能,達成觀護人業務專業化。
    2. 政府應適度調整觀護人力、資源,編制心理師等專業人員,加強對於性侵害等重大案件之處遇措施,建構嚴密之社會安全網。(18票通過)
  3. 5-4-4警察犯罪預防策略

    為提升警察專業與執法效能,請研修警察法與相關警察法律之任務條款與業務法規,並根據警察教育條例,落實各階層警察人員之教育訓練,以因應時代之變遷。(18票通過)

  4. 5-3-6法人犯罪

    1. 建請法務部,就我國特別法中對法人科以兩罰之犯罪如環境、食安、財經、洗錢、貪腐等違法行為,檢討承認法人刑事責任之可能性暨主客觀構成要件成立之標準。
    2. 建請司法院研議於刑事訴訟法中,法人被告權利義務與程序參與;並處理沒收程序中,法人代表與法人間是否有利益衝突應予迴避等問題。(18票通過)

會議初步決議

  1. 修法授權警察機關拘捕剪斷電子腳鐐逃犯

    為確保婦幼安全,使警察機關能立即拘捕剪斷電子腳鐐之性侵逃犯,請衛福部在修正性侵害防治法時,增訂賦予警察機關逕行拘提之規定。並請法務部就現行保安處分規定有無缺失,通盤檢討保安處分執行法。

  2. 研議司法院跨廳會成立兒少及性別友善委員會

    司法院應於半年內設立跨廳會「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委員會」,以落實少年及家事事件相關法令執行之檢討,及專責性別相關政策之檢視與執行,執行司法人員性別意識培訓,處理家暴、性侵、性騷、性別工作平等、性剝削、人口販運及其他涉及性別之議題。上述委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1/3,外聘委員不得低於1/3。委員會有權調取上開相關案件可公開之相關判決書及性別統計資料。

  3. 通盤檢討兒虐防治政策

    1. 政府應積極保護兒少權益,請評估在行政院下設「兒少保護辦公室」之可行性,由該辦公室整合社政、警政、醫療、教育、檢察體系、司法等相關機構及資源。
    2. 比照現有「家暴安全防護網」之高危機案件網絡會議,就「重大兒虐案件」研議建構以檢察體系為主導之網絡,強化現行兒童保護機制。
    3. 請法務部研議建構「兒童死亡檢視」(Child Death Review)機制,並修正相關法規就涉及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
    4. 請主管機關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6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就「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關於第一級兒少緊急保護、安置事件、第二級第一類安置及評估事件,在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時,有聲請調取該照護兒童人之通聯紀錄、健保或就醫等紀錄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調取或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並請研修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必要時賦予司法警察(官)得逕行搜索之可行性。
  4. 廢止刑法第239條,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理由:

    1. 刑法通姦罪之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我國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惟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標準,並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是以,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目前存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
    2. 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
    3. 何況曾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
  5. 兒少人權政策應為國家最優先政策,政府應優先寬列兒少保護預算。

  6. 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

    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檢討目前「兩小無猜」間合意性行為之相關刑罰與通報規定,以教育輔導取代訴訟程序、以服務供給取代刑責。

  7. 優生保健法第9條條文修正案

    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9條關於未成年人與有配偶婦女之人工流產決定權相關規定,俾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及行政爭端解決機制。理由:

    1.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中,關於未滿20歲之人一旦懷孕而欲實施人工流產,無任何例外均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為之,將迫使未成年人若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欲進行人工流產,只能尋求密醫或其他違法管道,違反兒童少年身心保護與國際規範,主管機關應即刻研議,滿18歲以上之未成年得自行決定,未滿18歲者與法定代理人於人工流產決定意見不一時,應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介入之機制,以協助未成年人決定之作成與身心健全之保護。
    2. 據現行優生保健第9條第2項,已婚婦女欲以第9條第1項第6款(懷孕或生產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時,均需得配偶同意,無例外條款,亦完全不考慮該婦女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有其他婚姻無法維持之情事,迫使受暴婦女或已經進行離婚程序之婦女,可能因此規定無法實施人工流產或遭受其他不利之壓迫,亦應一併修改。建議應增設不需得配偶同意之例外條款,以及縱使無例外情況,當已婚之懷孕婦女與其配偶就是否符合第6款情狀意見不一致時,應設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爭端解決機制,俾使已婚懷孕婦女之生育自主權獲得保障。
  8. 性侵害被害人訴訟參與權

    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防治法及其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於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9. 收容少年、執行少年有期徒刑及感化教育等機構(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應歸屬法務部矯正署或教育部

    收容少年、執行少年有期徒刑及感化教育等機構維持隸屬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機構少年之教育應受教育基本法保障,其教學、輔導及人事經費等應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編列之教育經費支應,並建請主管機關(如法務部、教育部)研擬編列獨立預算之可行性。

  10. 評估少年輔育院全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

    建請法務部落實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儘速完成少年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並研擬矯正教育相關措施。

    1. 調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結構,納入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機關及民間代表,並落實矯正教育內容及教材研究等功能。
    2. 建立少年矯正學校專業教師(含校長)與輔導人員之遴聘、淘汰機制;另建立矯正人員之專業訓練及激勵制度。
    3. 請行政院研議於相關部會成立「少年矯正教育研究中心」之可行性。
    4. 少年輔育院改制前,建議教育部等主管機關應提供充裕資源。
  11. 通盤檢討少年在上開機構(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執行之內容及輔導方法,暨各行政部門之配合,兼完善復歸社會之建制

    1. 有關受機構式處遇女性少年之處遇平等方面:

      建請行政院提供足夠資源,協助法務部設置專門之女性矯正學校;基於性別平權,女性受刑及感化少年職業訓練應辦理多元課程(如汽車修護、油漆、木工等)。

    2. 有關少年觀護所方面:

      建議司法院參考韓國多元收容制度,研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多元收容措施之可行性;另為落實少年觀護所鑑別功能,法務部矯正署應增加醫療、心理及社工等專業人力。

    3. 有關少年矯正學校方面:

      1. 建請行政院協助法務部矯正署依收容少年特質與需求分類設置少年矯正學校,並發展少年處遇成效評估機制(包括定期評估、調整處遇內容及目標等),以及研擬於校內設置家庭合宿設施及中途專區、辦理多元處遇措施之可行性。
      2. 建議法務部儘速研擬修正監獄行刑法第3條及相關法規,讓執行期滿前已屆23歲之受刑少年,依其教育需要,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至該級教育階段完成為止。
    4. 有關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方面:

      1. 為強化收容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建議司法院研擬修正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7條規定,於法院受理少年矯正學校,提出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聲請時,均應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之可行性。
      2. 請衛生福利部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8條精神,協助有需求出校少年入住自立宿舍或提供相關津貼;建議更生保護協會協助已滿18歲出校受刑少年入住更生人中途之家,及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機制等服務。
    5. 有關觸法兒童之保護方面:建議政府應儘速設置觸法兒童之收容處所,在未設置該處所前,請司法院與行政主管機關(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會商觸法兒童處遇方式之調整,改以福利服務與教育輔導方式處遇。

    6. 有關收容少年隱私及輔導品質之保障方面:建議法務部制訂民間團體及志工入校(所)輔導之審查機制,妥顧收容少年隱私,並確保輔導及服務品質。

點評

本次會議提出許多平常不受到注意的兒少議題,包括兒少遭到虐待、兒少不明原因死亡、兒少因生育自主權之保障不足而被迫棄嬰、兒少之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資源嚴重不足、教育效果不高,甚至女性兒少在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之活動空間更少於男性兒少。今日之兒少,乃為明日之成年犯罪的導因,如果沒有在兒少的教育階段,就對於非行少年有良善的導正機制,則無法防止未來兒少成年後,引發暴力之槍砲彈藥、搶劫、殺人、幫派鬥狠等嚴重犯罪。

而雖有批評認為,兒少生育自主權、兒少教育均與司法改革無關,但如果以兒少犯罪、兒少成年後犯罪,將嚴重考驗司法保障社會安全之角度觀之,則兒少生育自主權、兒少教育等議題當然與司法有關。

不過,兒少議題作為很少被關注的議題,資源分配如何增加? 少年輔育院有機會全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並且少年矯正學校也能全台增設嗎?這些財政問題就如主席所感嘆的,如果我們哪天挖到油礦,這些財政問題就都解決了…

至於通姦罪除罪化問題,雖然似乎跟司法改革沒有關係,但它則屬於人權問題,涉及到家庭隱私會否因刑罰追訴,而受到羞辱性地揭露,也涉及到通姦罪之運用,會否造成實質上都是女性受到懲罰,而追加男女事實上不平等,司法如果未能保障男女平等,當然是個嚴重的司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