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四次會議

  1. 本次會議歷時五個半小時,並就「建立弱勢者在訴訟程序中之保護及協助機制」、「強化通譯資源、建立法庭通譯所渉各種語言之證照檢定機制以建構溝通無障礙之法庭環境」兩項議案進行確認。

  2. 陳旻園、黃嵩立二位委員提案之「建立有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機制」,因會議時間已屆,將留待後續討論。

  3. 就「建立弱勢者在訴訟程序中之保護及協助機制」之議案,委員會認為特定的族群名稱將導致標籤化的形成(如:原住民、新移民),基於司法中的弱勢不分族群、階級,最後決議以「司法弱勢者」作為總括。

    本議案決議如下

    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及保障弱勢者權益之基本人權價值,司法體系對於身心障礙、兒少、及因語言、文化或其他因素(如溝通或理解困難或重大犯罪被害人等)而未受正當法律程序充分保障之司法弱勢者,應建構完善之司法協助計畫及政策,將之全面適用於各類司法案件(訴訟、非訟及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以保障司法弱勢之司法近用權的特殊需求。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在法令面及執行面研議下列改革方案,以落實司法弱勢者之制度性保障:

    1. 針對現行司法弱勢者的保護或協助機制(包括證人、被告、被害人等參與司法程序之弱勢者,尤其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犯罪類型之相關處遇及其事後協助等)的實施成效,進行全國性的實證研究,並檢討國內現有法規,就司法保護及協助機制中過於抽象及籠統的事項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法方向,以利對司法弱勢者訂定統一的保護及協助規範。
    2. 擬定跨案件類型(包括各類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的「保護弱勢被害人」及「保護弱勢被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統一標準規範,應包括例如初步評估/篩檢、訊問/出庭前的心理輔導或協助、法律扶助、協助訊問或交互詰問之專業人士(司法詢問員制度)、通譯、由適當人士陪同及隔離訊問等,使執法人員得以明確的辨識司法弱勢者之處境,並提供相關司法保護服務及措施。
    3. 依據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對種族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國際人權公約),檢討現行法律對不同類型之司法弱勢保護措施及制度,並編列充足之預算與員額,積極提升司法弱勢者之保護。例如禁止對弱勢被害人或被告實施測謊、確保司法弱勢者充分理解權利告知事項,並檢討司法弱勢者之就審能力及受刑能力等事項。
  4. 就「強化通譯資源、建立法庭通譯所渉各種語言之證照檢定機制以建構溝通無障礙之法庭環境」之議案,委員會認為,核心問題在於政府的資源有限,除責成主管機關修訂法規外,亦期勉總統可藉由跨院會議進行資源的整合。

    本議案決議如下

    鑒於聾啞、語言、文化等隔閡因素,造成此類司法弱勢者參與司法程序時,發生溝通或理解困難之障礙,影響其司法近用權之實現,為提供充分合理便利與建構無障礙之友善司法環境,政府應編列充分預算及員額,強化司法通譯資源,並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性,建請相關單位研議下列具體改革方案:

    1. 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2. 請司法院修訂「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確定通譯專業度:
      修訂「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第4條1項2款『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為『經政府核定合法設立之語言檢定機構,所核發之翻譯能力達中級程度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司法通譯專業人員不足獲得改善時應刪除該項第3款『申請人無法提出前款之語言能力證明文件者,得以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明文件影本』之規定,以確立法庭通譯之專業地位,而非僅為知曉各該語言者即可充任。
    3. 責成有關機關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強化通譯人員專業水平:
      請行政院勞動部就各類語言別之法庭通譯應比照手語翻譯證照制度,由該部技檢中心整合現有專業人力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彰公信並強化通譯人員專業水平,俾便於人才選用並保障溝通品質。
    4. 建立司法通譯人才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
      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共同建立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擴充其專業人力之量能,公開資訊供各單位選任,並制定司法通譯人員之擇用標準與合於市場機制之合理統一付費基準,以全程保障司法事務之溝通無礙。
    5. 修訂相關規範,使當事人得自行選任通譯:
      若訴訟當事人認為所聘通譯因態度、品行、利害衝突、專業程度或其他因素不符合需求,除可請司法單位更換通譯外,訴訟當事人得於司法通譯人才資料庫所建置之司法通譯名冊有自行選任通譯之權利。但於例外情形,得經司法單位同意,自行選任適合之非列冊通譯人員。
    6. 請司法院研議關於聾、啞或語言不通者,應使用通譯或聽打服務以提升通譯品質,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7. 相關司法文書應提供不通曉中文之人適當方法理解各該文書意旨:
      建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就相關司法文書研議如何以適當方法(例如將司法文書翻譯成英文或使用人之母語、使通譯以口語之方式解釋司法文書之要旨等),使不通曉中文之人,理解各該文書意旨,以落實建構友善司法環境之保障語言司法弱勢之目的。
  5. 下次會議時間為 5/02(二),將討論「保護犯罪被害人」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