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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筆記:「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三次會議

  1. 本次會議歷時 3.5 小時,並就張文貞、林照真、姚崇略、王婉諭等四位委員所提之議案(一)進行討論。

    四位委員聯合提出兩項議案,分別為:

    1. 提案(一):為落實刑事訴訟法§245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於101.12.5發布、於102.8.1修正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報告及討論案。
    2. 提案(二):為防免新聞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影響司法案件的偵查及審判,應落實主管機關依法監督及強化媒體自律等機制,報告及討論案。
  2. 張文貞等四位委員就議案(一)提出之爭點及應對方案如下:

    爭點

    1. 何以偵查不公開原則仍未能有效落實?
    2. 相關權責機關對於違法洩露偵查中案件細節的執法人員,是否真有嚴格予以究責?
    3. 當發生受社會矚目的重大治安或刑事案件,相關執法人員是否可能為了爭功或諉過,而有意將案件細節透露給媒體,以產生特定效應?
    4. 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否仍太過抽象、概括及籠統,而無法為第一線執法人員(尤其是司法警察)所理解並遵循?是否應該針對特定案件類型,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 (SOP),使第一線執法的相關人員,清楚理解哪些偵查中案件的相關資訊可以公開、哪些必須嚴守秘密?

    方案

    1. 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司法院、行政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監察院〉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
    2. 相關權責單位(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對於執法人員的升遷,不應僅從其破案或媒體曝光度來出發,而應謹慎考量相關人員在刑事司法實務上的人權保障成效。
    3. 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深入檢討民國 101 年 5 月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修訂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針對前開作業辦法中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並針對特定案件類型,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 (SOP),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清楚明確的遵循。
  3. 就四位委員所提之方案,會議最終作成決議如下:

    1. 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應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
    2. 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對於執法人員的升遷,應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而應考量相關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原則等在刑事司法實務上的人權保障成效。
    3. 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針對前開作業辦法中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就得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之研擬。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亦應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各偵查單位應落實發言人制度並劃定採訪禁制區,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執法單位應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
  4. 許玉秀籌備委員提醒,偵查不公開原則是來自無罪推定原則,兩者是密切連結的議題,目的是為了保護被告。必須讓被告可以在偵查中閱卷,授予被告足夠的防禦權。

    主席回覆,偵查中閱卷的問題,或許可在增開會議中討論。

  5. 下次會議時間為 4/8(六),為第一次增開會議,將就「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之問題續行討論。

  6. 本次會議未討論完成的部分,將於 4/15(六) 第二次增開會議續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