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審彷如兒戲
2014-7-18
司法院正舉辦「人民參與審判國際研討會」,並於會中宣布大花預算宣傳、大幅動員模擬的「人民觀審」改旗異幟「人民參審」。可是,同時強調送進立院審議《人民觀審試行條例》,僅是法律名稱「觀審」更名「參審」,條文內容、制度架構乃至規範文字不作變動。人民觀審「重官輕民、似審無判」,人民參審「票票等值、真審實判」。司法院應可藉此請教美、日等國專家,可曾聽聞司改變革類此偷龍轉鳳、偷梁換柱的詭辯修法。
《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規定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大案件,將由一般民眾中隨機抽選5位法律素人擔任「觀審員」,並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參與案件審理。然評議過程觀審民眾僅對罪責有無、刑罰輕重「說說意見」,若有過半法官堅持己意另做說詞仍可宣告相異判決。亦即,未來類如陳水扁等政治人物案件,5位參與民眾與1位法官即有共同結論,只要2位職業法官與眾不同「自我感覺良好」,將會有「6<2」違反民主社會合議制多數決的基本常識。
同時,對照近年日、韓兩國引進人民參審制度變革,法律增訂並非如同我國僅提單行法規「觀審條例」,只重人民與法官「高坐法庭」形式宣示人民參審,而是活化審判配套提出多數法案大幅變動「刑事程序」,藉由法律素人檢視審理過程能否「目視耳聞」、「即知其義」。蓋現行刑事訴訟偵查、起訴、審判程序規範,乃為審、檢、辯、司法警察法律專業量身訂做,並未顧及一般民眾參與審判並「無」法律知識、「無」訴訟經驗、「無」專業訓練、「無」充分時間。
換言之,一般民眾素人參審的社會動員,乃是要求民眾拋下原本工作、家務等等,於有限的時間藉由自己人生體驗、提供觀點意見,藉由多元價值立場的整合、協調與妥協,決定台灣社會特定時空下的公平正義。參考近鄰日本人民參審實施經驗,類如陳水扁案的審理時程應需3、4天審結不能延滯拖延一年半載,審判過程應需言詞表達、簡易說明不該借助卷證資料案牘勞形。同時,判決說理不該職業法官「實質影響力」、「法定職權說」咬文嚼字獨斷獨行,而是尊重參與民眾多數意見共同決定公務人員收受餽贈,是否超乎社會常理、常情違背人民託付。
人民觀審「試行」「條例」卻也顯現政府決策宣示、變動,充滿短線操作以及政治算計。因為,台灣社會人民參審提升司法民主乃是華人首創的千秋大業,立法慣例法律名稱「條例」用語卻是適用特定情事、時空的暫行性規範。同時,「司法審判乃社會正義最後防線」,怎容嘗試錯誤、演練「試行」。試想,如同陳水扁案涉及當事人是否終身拘禁、身體健康怎可如同兒戲。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亦即,名分不正話說得不順當事情也就辦不成,更要者君子對於他的話語不應馬虎草率。有別歐美歷時百年陪審、參審制度,台灣獨樹一格推動「觀審」原該審慎從事,現今司法院宣示「人民觀審」改為「人民參審」,制度內涵重大變更且若未能提出刑事程序配套修法,立法院應該拒絕背書退回本項不符民主的「試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