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司法何以無力處理洪仲丘案

漢娜鄂蘭在《平凡的邪惡》中寫道︰「呈現在我們眼前是一個龐大而複雜的犯罪行為,有無數的參與者,分屬不同層級、使用不同的活動模式……這是集體犯罪……這些罪犯中的每一個人涉及實際殺戮行為的程度,其實完全無關緊要,相反地,整體來說,離實際殺戮行為越遠,需負的責任越大。」

洪仲丘案一審宣判,輿論譁然,多數認為輕判。我國司法先天不良,不受人民信任,只要是爭議案件,就很難全身而退。近年來官方的改革只是自我感覺良好,以洪案為例,《速審法》、《法官法》、甚至於司法院最近強推的觀審制,大概都沒辦法解決這種窘迫,問題到底在哪裡?又要怎麼解決?

首先,究竟是法官不了解民意,還是民意不了解法官?法律有其門檻,但這不是理由,是司法要不要、想不想民主化且平民化的問題,若執政者不想讓司法朝民主與平民的方向深化,爭議案件就注定永遠會「各說各話」。

民意指責法官是恐龍,法官回擊民意是不專業的民粹。具體做法,是讓人民實質參與審判,並且,訴訟程序要配套平民化、口語化。這是大工程,但一日不做,只會不斷後悔。

問題在結構不正義

其次,結構性的不正義,司法有沒有認識、能不能解決?如果法官把洪案當成是「一般的」案件,那麼,人民就會用一般的「行情表」來質疑。一群血氣方剛的青少年,你一拳我一腳,把人打傷了,之後被害人體質孱弱死亡了,實務上連把風的人,都會被認定是殺人或傷害致死的共同正犯,共同負責。

張德正衝總統府,有可能撞到人就有殺人故意;軍官在整兵,整死也不在乎就是間接的殺人故意,知道有可能把人整死就是有認識過失。但一審把每個被告,都當成「無辜的小螺絲釘」,對死亡結果既無故意、也無過失,責任切割、因果中斷,必然會被質疑標準不一。

但洪案應該是「特殊的」,最核心的是能不能回應軍隊結構性的問題。追究這些軍官的責任,和追究江國慶案軍官的責任一樣,切開就不見了。邪惡,可以展現在很平凡的人身上,追究這些結構式的犯罪,必須跳脫《刑法》最根本「原子式個人行為」的思維,並進行集體性的考察。如同漢娜鄂蘭所強調,實際下手的行為與程度,其實無關緊要,相反的,離實際的行為越遠,需負的可能責任越大。

洪案背負了台灣社會對軍方不滿的歷史情結,也暗藏著結構不正義如何過渡轉型的問題,司法沒有能力處理,歸根究柢,是因為自己也沒有能力先處理司法的結構不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