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政黨回應|台灣民眾黨回應司改七問

一、為保障受刑人投票權,各政黨是否支持在監所設立投票所及移轉投票,使受刑人均可於監所內投票?

支持。監所限制的是受刑人的人身自由而非受刑人的公民參政權。憲法第17條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如果要限制人民的投票權,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但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因此我們認為應該保障受刑人的投票權。若如最近最高行政法院最近的判例考量到監所的運作而加以限制受刑人的參政權,也應該盡速修改相關法律以保障之。

二、為杜絕酷刑、建立國家酷刑防範機制,各政黨是否承諾於當選後1年內,於立法院支持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

支持。《禁止酷刑公約》是聯合國九大人權公約之一,旨在保障任何人在任何情況及任何地方,均有免受酷刑及國際人權標準接軌其他殘忍、不人道待遇的權利,對於我國在人權法制上與國際接軌至關重要。民眾黨2021年度推動「人權入憲」工程,將「世界人權宣言」或「國際人權公約」入憲,同時也主張政府各單位報告對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兩公約的實踐情形。在此基礎上,《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反歧視法》都是未來可以繼續落實的方向。此外,為了搭配《禁止酷刑公約》,民眾黨此前也提出「難民法草案」,主張對於非陸港澳地區之難民提供專法以保障其權益,對於陸港澳之難民則認為有必要對既有的難民機制加以優化,降低行政機關的判斷比重,並明定相關的認定標準與後續安置,之後也會繼續推行這些法律。

三、為避免國家蒐集管理的資訊檔中的個人資料外洩,各政黨是否承諾於當選後1年內,支持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全盤修正?對於政府機關蒐集管理的個資外洩,是否應有獨立的外部調查單位予以釐清,建立完整的檢討及預防機制?

支持。在個資保護方面,我國目前有關個資保護的相關立法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資訊安全法》等法條中。經過今年五月的修法,現行個資法的主管機關雖定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但有關各公務與非公務機關洩漏個資的調查仍依靠各機關自身。由於各機關這方面技能與經驗不足,以致在管理、查核上經常力有未逮,因此我們認為數位部應整合各部會工作,並訂定指引或範本讓各部會得以遵循,也建議政府提高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資訊安全法》的相關罰責,如此才能使各機關重視資安漏洞。

四、為建立廉潔政府、保障揭弊者,各政黨是否承諾於當選後1年內,於立法院支持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對過去未受保護的吹哨者,是否支持應有補救措施?

支持。為了建立廉潔政府,應該健全化既有法制。包括於《刑法》「瀆職罪」章中增訂「不法餽贈罪」及「影響力交易罪」等條文,同時也於《刑法》中設立「妨害司法公正罪」章,內容包含「司法關說罪」、「棄保潛逃罪」、「湮滅證據罪」、「藐視法庭罪」、「恐嚇騷擾行賄證人罪」等條文。此外,我們也主張完善《遊說法》與《政治獻金法》,應該納入國會助理與罷免案提議人的部分。最後,在公私部門分開的原則上,我們認為應在充足的配套之下,盡速制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五、為改善司法科學鑑識迄今欠缺統一標準及流程的缺失、並避免冤案,各政黨是否支持應盡速成立「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

支持。目前我國的司法鑑定制度確實缺乏統一的科學標準。這一缺陷不僅讓各執法機關在操作上大相逕庭,也使我們在國際科學鑑識標準上落後。過去數十年來的冤錯案,例如江國慶案、蘇建和案等,都凸顯了司法鑑定制度的不足。因此,我主張設立獨立的「國家司法科學委員會」,工作包括: 制定並推動司法科學政策,提升證據品質、整合並推廣各級司法科學教育、制定並執行相關實驗室與專家之認證規範與證照制度。另外,我也主張制定《證據法》專法,強化證據為核心的審判機能。完善專家證人制度,並檢討現行鑑定制度的問題。建立證據監管及判決確定後的證物保管制度,明確規範監管方法和保管期限,以確保證據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六、為改善警察不當執法的問題、改革警察教育並提升執法效能與品質,各政黨是否支持成立「警察專案及績效管理委員會」,訂定合理、科學的績效制度?

支持。目前的許多警察承擔太多於打擊犯罪以外的行政任務,我們認為一方面應該提高警察的待遇並強化檢警犯罪偵查能量,打擊犯罪,一方面也應該改革目前警察績效機制,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以合理化績效制度,檢討相關工作職掌,如此方能提升警察執法效能,提高移送案件品質,維護社會安全。

七、為系統性預防、減少法官及檢察官的違失行為,各政黨是否支持修正《法官法》,加強司法首長對於所屬法官或檢察官的監督責任?

支持。在2017年的司法國是會議之後,民進黨雖然有針對檢審一些面相修法,但整體上仍偏向於法官方面,檢察官方面仍需要更多的修法。例如,目前檢察人事審議制度應朝內部民主化及外部民主化方向改進。第二,應提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決議的拘束效力,且評鑑委員會應有獨立的機關地點,落實對檢察官的評鑑。最後,應該建立完整的究責機制,對蒐證不全或法律程序違失的案件,追究檢察官責任,其成績影響陞遷與調動。